证券代码:000878 证券简称:云南铜业 公告编号:2021-080
债券代码:149134 债券简称:20 云铜 01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下发的《关于对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
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415 号)(以下简称“关
注函”)。公司高度重视,针对关注函提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
认真核查。现将关注函中问题回复如下:
行 A 股股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及《关于收购控股子
公司少数股权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公告》(以下简
称“公告”)。预案显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
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7.27 亿元,
其中拟用于收购云铜集团持有的迪庆有色 38.23%股权 19.12
亿元、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8.15 亿元。对此,我部
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问题进行核查,并作出说明:
问题 1.预案显示,迪庆有色为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
业务为普朗铜矿矿产资源采选及其产品销售、矿业开发项目
管理等。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1)迪庆有色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
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是否达到国内先进值,是否符合国
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要求以及落实情况,是否需履行相关主管
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
高排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要求以及落实
情况,是否需履行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
履行情况
回复:
迪庆有色无拟建和在建项目,已建项目为普朗铜矿一期
采选工程项目。已建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符
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要求,无需履行相关主管部门针对“高
耗能、高排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具体分析如
下:
根据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5 月 30 日印发的《关于加强高
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
,“两
高”是指高耗能、高排放,“两高”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
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统计,后续
对“两高”范围国家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国家发改委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印发的《国家发展
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明确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落实相关
事项的函》
,高耗能行业有:1)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
业(C25)
;2)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3)非金
属矿物制品业(C30);4)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C31)
;
和供应业(D4)
。
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印发的
《2020 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被纳入专项监察的重
点高耗能行业为:炼油、对二甲苯、纯碱、聚氯乙烯、硫酸、
轮胎、甲醇等石化化工行业,金冶炼、稀土冶炼加工、铝合
金、铜及铜合金加工等有色金属行业,建筑石膏、烧结墙体
材料、沥青基防水卷材、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等建材行业,
糖、啤酒等轻工行业等细分行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与国家统计局于 2013 年 5 月 20 日印发
的《关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通知
中列举的高排放行业有:1)煤炭生产企业;2)石油天然气
勘探、生产及加工企业;3)火力发电企业;4)钢铁企业。
迪庆有色无拟建和在建项目,已建项目为普朗铜矿一期
采选工程项目。普朗铜矿一期采选工程项目主要涉及铜矿及
钼矿的开采和选矿,主要产品为:铜精矿和钼精矿。根据国
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7)
,迪庆有
色所属行业为“B 采矿业”门类之“B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大
类之“B0911 铜矿采选”以及“B0931 钨钼矿采选”小类;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
,迪庆
有色所属行业为“B 采矿业”门类之“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大
类。迪庆有色普朗铜矿一期采选工程项目不属于上述国务院
各部委发布的有关规定中提到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香格里拉市发展和改革局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出具《证
明》
,根据该证明,迪庆有色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
据此,迪庆有色已建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要求,无需履行相关主管部门针对
“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
到国内先进值
回复:
迪庆有色已建项目的能效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值。具体分
析如下:
根据云南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于 2012 年 4 月 20 日出具
的《云南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普朗铜矿一期采选工程
节能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普朗铜矿一期采选
工程项目的设计能效指标达到国内先进(一级)或国内平均
先进水平(二级)
。
项 国内 国内平均 国内
项目
目 项目指标名称 平均 先进 先进 对比结果
指标值
能 (三级) (二级) (一级)
效 地下采矿 0.59kgce/t 2.70 2.21 1.84 国内先进
指 单位矿石能耗 (4.82kWh/t) (22) (18) (15) (一级)
标 国内平均
选矿单位矿石能 2.98kgce/t 3.32~4.18 2.70~3.32 ≤2.70
比 先进
耗 (24.27kWh/t) (27~34) (22~27) (≤22)
较 (二级)
迪庆有色在 2018 年正式投产,其在 2019 年、2020 年以
及 2021 年 1 月至 9 月的能耗水平具体如下表所示:
期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1-9 月
地下采矿单位 0.3928 kgce/t 0.3678 kgce/t 0.3503 kgce/t
矿石能耗 (3.2 kWh/t) (3 kWh/t) ) (2.85 kWh/t)
选矿单位矿石 3.0725 kgce/t 2.9496 kgce/t 2.8267 kgce/t
能耗 (25 kWh/t) (24 kWh/t) (23 kWh/t)
迪庆有色内部统计数据。该数据经北京
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审
迪庆有色内部统 迪庆有色内部统计
来源 核,且该中心向迪庆有色颁发了《能源
计数据 数据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编号:
根据上表,迪庆有色在 2019 年、2020 年以及 2021 年 1
月至 9 月的地下采矿单位矿石能耗均低于《节能评估报告》
中的设计能耗水平,2020 年和 2021 年 1-9 月的选矿单位矿
石能耗均低于《节能评估报告》中的设计能耗水平。
据此,迪庆有色已建项目的能效水平达到国家和地方的
先进水平。
综上所述,迪庆有色无在建和拟建项目,已建项目不属
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值,符合
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要求,无需履行相关主管部门针对“高耗
能、高排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认为,迪庆有色无在建和拟建
项目,已建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达
到国内先进值,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要求,无需履行相
关主管部门针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
等程序。
(2)迪庆有色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
建、在建或拟建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否获得
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相关项目所在行
业产能是否已饱和。
回复:
家产业政策。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迪庆藏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9 年 5 月
(“《确认书》”)
家鼓励类产业的确认书》 (迪发改西部[2019]2
号)
,“迪庆有色所从事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发改委第 9 号令
(修正)
》中鼓励类第
九项第一条‘紧缺资源的深部及难处理矿床开采’,第三十八
项第二十六条‘低品位、复杂、难处理矿开发及综合利用’,
合回收利用及深加工’条件,是国家鼓励类产业”。
在《确认书》出具之后,国家发改委于 2019 年 8 月 27
(2019 年本)
,并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取代了《确认书》出具时适用的《产业
(2011 年本)
(2019 年本)依然将“紧缺资源的深部及难采矿床开采”以及
“低品位、复杂、难处理矿开发及综合利用”列为鼓励类产业。
在《确认书》出具之后,国家发改委于 2021 年 1 月 18
(2014 年本)。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
(2020 年本)将“有色金属产品开发及精深加工(《产
产资源综合利用及装备制造”列为云南省鼓励类产业。迪庆有
色的主营业务依然属于这两项鼓励类产业的范畴。
综上所述,迪庆有色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回复:
迪庆有色普朗铜矿一期采选工程项目已取得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于 2012 年 12 月 13 日作出《关于云
南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普朗铜矿一期采选工程节能
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发改办环资[2012]3502 号)
,原则同
意《云南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普朗铜矿一期采选工程
节能评估报告》
。
据此,迪庆有色已经按规定取得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能审查意见。
费双控要求
回复:
迪庆有色普朗铜矿一期采选工程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
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公司在第(1)项问题下的回复,迪庆有色已建项
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于 2021 年 9 月 11
日发布的《关于坚决做好能耗双控有关工作的通知》,针对
钢铁行业、水泥行业、黄磷行业、绿色铝行业、工业硅行业、
煤电六个重点行业,各州市要加强工作统筹,按照管控要求,
将产量压减任务落实到具体的企业。
迪庆有色不属于《关于坚决做好能耗双控有关工作的通
知》监管的重点行业,且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迪庆有色未收
到地方政府要求迪庆有色减产停工,或者减少电力或其他能
源消耗的通知或指示。
根据香格里拉市发展和改革局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出具
的《证明》,迪庆有色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的主要能源资
源消耗情况符合地方监管要求,遵守国家关于能源资源消耗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本地区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据此,迪庆有色普朗铜矿一期采选工程项目满足项目所
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回复:
普朗铜矿一期采选工程项目已取得国家环境保护部的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部已于 2014 年 3 月 11 日出具《关于云南
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普朗铜矿一期采选工程环境影
响报告书的批复》
(环审[2014]42 号)
,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
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
措施。
据此,迪庆有色的普朗铜矿一期采选工程项目已经取得
了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回复:
普朗铜矿一期采选工程项目所在的铜矿采选行业产能
未饱和。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2021 年 1 月到 10 月、2020
年、2019 年我国铜矿砂及其精矿进口数量分别为 1,916 万吨、
年、2018 年的铜精矿产量分别为 170 万吨,168 万吨和 159
万吨。可见我国铜矿自给率严重不足,铜矿来源主要依赖进
口,国内铜精矿采选行业的产能缺口依然十分巨大。
据此,迪庆有色主要从事铜矿矿产资源采选及其产品销
售,不存在相关项目所在行业产能饱和的情形。
综上所述,迪庆有色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
在建和拟建项目,已建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
求,已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已获得
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相关项目所在行
业产能未饱和。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认为,迪庆有色的生产经营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无在建和拟建项目,已建项目满足项目所
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已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能审查意见,已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
复,相关项目所在行业产能未饱和。
(3)迪庆有色生产经营中排污许可证取得情况,最近
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
定。
回复:
迪庆有色已经取得了《排污许可证》
,而且最近 36 个月
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迪庆有色已经取得了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于
通用工序,有效期为:自 2020 年 7 月 28 日至 2023 年 7 月
根据迪庆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出具的《证明》
,迪庆有色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能够遵
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
了相关环保措施,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
没有因违反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目前也无迪庆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正在查处而使其
可能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案件。
综上所述,迪庆有色已经取得了排污许可证,而且最近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认为,迪庆有色已经取得了排
污许可证,而且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
的情况。
问题 2. 2018 年,你公司使用前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股权评估值为 28.78 亿元(评估基准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
公告显示,本次交易迪庆有色 100%股权预估值为 50 亿元
(评估基准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请你公司说明本次交
易标的公司 100%股权预估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与前次
交易评估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已扣减前次交易
以来你公司对迪庆有色的累计投入。
(1)说明本次交易标的公司 100%股权预估值的定价依
据及公允性
回复:
本次收购迪庆有色 38.23%股权拟以 2021 年 9 月 30 日为
评估基准日,分别采取资产基础法(普朗铜矿采矿权采用折
现现金流量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预计选用资产基础法评
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经
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履行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主体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准确定,本
次交易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及评估方法符合国家
有关法规和规定,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及资产评估准则,
符合迪庆有色的实际情况,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迪庆有色的评估工作及 2021 年 1-9
月财务数据审计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迪庆有色 100%股
权为评估机构根据当前评估进度的预估值,迪庆有色经审计
的历史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将在本次发行预案(修订稿)
中予以披露,迪庆有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也将同步披
露。
(2)与前次交易评估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长的原因合理
色 50.01%股权,根据北京中同华自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
《资产评估报告书》
(中同华评报字(2016)第 956 号)
,迪庆有
色 100.00%股权的评估以 2016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分别
采取资产基础法(普朗铜矿采矿权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和
收益法进行评估,并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
结果,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为 287,803.04 万元,较账面值
次交易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是普朗铜矿采矿权采用折现现
金 流 量 法 , 评 估 值 为 119,159.36 万 元 较 账 面 价 值 增 值
账面价值以成本投入为计量标准,仅包含勘查投入成本,而
采矿权因其矿产资源储量具有较高商业价值,通过矿山设计、
建设和矿石采选,具备独立盈利能力,其未来收益可被可靠
估算,最终估算价值高于历史勘查投入成本。
本次收购迪庆有色 38.23%股权拟以 2021 年 9 月 30 日为
评估基准日,迪庆有色按照资产基础法全部所有者权益预估
值为 50 亿元,较账面值(未经审计)36.09 亿元增值 13.91
亿元,增值率为 38.54%。本次评估增值主要包含两方面,一
方面系普朗铜矿采矿权评估值预计较账面价值增长明显,主
要由于采矿权因其矿产资源储量具有较高商业价值,未来收
益可被可靠估算,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最终估算价值高于
历史勘查投入成本,与前次评估采矿权增值的原因一致。另
一方面,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类资产主要建造于
度的增长,同时评估计算的经济使用年限长于会计折旧年限,
导致公司自建的房屋建筑物类资产评估值有一定程度的涨
幅,而前次评估迪庆有色房屋建筑物尚处于在建状态因此评
估结果较账面价值并无相应增长。
因此,两次评估均选取资产基础法(普朗铜矿采矿权采
用折现现金流量法)作为最终评估结果,本次评估值较账面
值增长除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有所增长外,评估值较账面值
增长的主要原因与前次评估保持一致,即普朗铜矿采矿权采
用折现现金流量法导致最终估算价值高于历史勘查投入成
本,评估值较账面值增长的部分合理。
有色未经审计的净资产较前次评估基准日增加 17.29 亿元,
导致本次评估结果较前次增长明显
除前述评估增值导致两次评估结果存在差异外,本次评
估的基准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与前次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9
月 30 日间隔时间较长,账面资产存在较大差异。2016 年迪
庆有色尚处于在建状态,账面资产主要为货币资金、在建工
程、无形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2018 年,迪庆有色在建工
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入固定资产开始产生盈利。2018 年
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 1-9 月迪庆有色实现净
利润分别为 27,517.33 万元、
年 9 月累计净利润为 242,570.82 万元,迪庆有色的货币资金
以及应收账款、存货等经营性资产相应增加,随着经营成果
持续流入,公司偿还了部分长期借款,净资产账面价值实现
增长。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迪庆有色净资产账面价值较前次
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9 月 30 日增长主要原因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2021 年 9 月 30 日账
项 目 日账面价值 日账面价值 面价值较 2016 年 9
(经审计) (未经审计) 月 30 日增值
其中:土地使用
权
注: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迪庆有色的评估工作及 2021 年 1-9 月财务数据审计工作尚未完成,
上述回复中涉及本次交易迪庆有色 2021 年 1-9 月或 2021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均为未经审
计数据,涉及迪庆有色的评估值均为评估机构根据当前评估进度的预估值,迪庆有色经审计
的历史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将在本次发行预案(修订稿)中予以披露。
(3)是否已扣减前次交易以来你公司对迪庆有色的累计
投入
自前次交易以来,公司对迪庆有色未新增投入,本次评
估不涉及扣减前次交易以来公司对迪庆有色的累计投入。
公司收购迪庆有色 50.01%股权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完
成过户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在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9 月 30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5 日之间,公司未向迪庆有色增资或提
供借款、担保等财务资助。2018 年 12 月 25 日至今,迪庆有
色的股本结构未发生变更,公司亦未对其提供借款、担保等
财务资助。因此,本次评估不涉及扣减前次交易以来公司对
迪庆有色的累计投入。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经具有证券期
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主体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准确定,评估定价具备
公允性。本次评估及前次评估均选取资产基础法(普朗铜矿
采矿权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作为最终评估结果,评估方法
保持一致,两次评估结果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两次交易选用的
基准日不同,前次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9 月 30 日迪庆有色尚
处于在建状态,而迪庆有色自 2018 年投产以来盈利状况良
好,本次评估基准日迪庆有色的净资产账面价值(未经审计)
较前次评估基准日增加 17.29 亿元,导致本次评估结果较前
次增长明显。自前次交易以来,公司对迪庆有色未新增投入,
本次评估不涉及扣减前次交易以来公司对迪庆有色的累计
投入。
问题 3. 请你公司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向迪庆有色提供
担保、财务资助的情况。
回复:
公司自 2018 年完成对迪庆有色 50.01%股权收购以来,
不存在向迪庆有色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情况。
问题 4. 请你公司说明你公司最近三年是否受到环保等
行政处罚,是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如有,请说明上述情形
是否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
回复: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受到的环保、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处罚情况如
下:
(1)2018 年子公司新平金辉受到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环
境保护局行政处罚
云南新平金辉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新平金辉”)出具《行
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2018]01 号)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环境保护局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及 26 日对新平金辉进行调
查,发现新平金辉下属米底莫铜铁矿升级改造项目未报批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
护设施未全部建成的情况下投入生产,违反了《环境保护法》
第 41 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15 条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23 条第 1 款的规定,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新平金辉:
(1)停止矿
山违法行为,尽快报批米底莫铜铁矿升级改造项目环评文件,
完善环保设施;
(2)处以 20 万元罚款。
针对上述处罚情形,新平金辉已于 2018 年 2 月 1 日足
额缴纳罚款,并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取得云南省环保厅出具
的环评批复(云环审[2018]56 号)
。此外,玉溪市环境保护局
已经出具证明,证明本次违法案件属于一般环境违法案件,
不属于重大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
(2)2018 年子公司富民薪冶受到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
处罚
有限公司(简称富民薪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环
罚[2018]5 号)
: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 2018 年 1 月 24 日对
富民薪冶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富民薪冶于 2018 年 1 月 21 日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99 条以及《昆
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 年修
改)
》第 69 项,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对富民薪冶决定:
(1)责
令限制生产;(2)处以 10 万元罚款。
针对上述处罚情形,富民薪冶已于 2018 年 5 月 8 日足
额缴纳罚款,且采取多项整改措施并形成了《整改落实情况
报告》。2021 年 11 月 26 日,昆明市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针
对该行政处罚的整改情况开展现场督察后出具督察笔录,认
为公司整改工作开展良好并符合整改要求;2021 年 12 月 8
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出具说明,认定公司上述违
法案件属一般违法行为。
(3)2018 年子公司楚雄矿冶受到大姚县环保局行政处罚
有限公司(简称“楚雄矿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
罚字[2018]02 号)
:楚雄矿冶六苴铜矿二选厂废旧机油暂存间
无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防治法》第 52 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防治法》第 75 条第 1 款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有关规范
形式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的通知》,大姚县环境保
护局对楚雄矿冶六苴铜矿处以:
(1)责令立即对二选厂废旧
机油暂存间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同时要强化和规范危险
废物台账管理工作;
(2)处以 3 万元罚款。
针对上述处罚情形,楚雄矿冶于 2018 年 7 月 5 日足额
缴纳罚款,且已经采取了多项整改措施并形成《整改完成情
况报告》
。大姚县环境保护局已经于 2018 年 8 月 6 日批复针
对上述行政处罚同意结案。此外,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
局出具证明,认定该等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4)2018 年子公司易门铜业受到玉溪市环保局行政处罚
公司(简称“易门铜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市环罚
字〔2018〕第 32 号)
:2018 年 6 月 11 日,玉溪市环境监察
支队和易门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联合依法对易门铜业进
行现场检查,发现易门铜业熔炼厂底吹炉烟气未有效收集,
同时 1#转炉烟气管道密闭不严,导致部分未经处理的冶炼烟
外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
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易门铜业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1)责令易门铜业限期对熔炼厂底吹炉烟气未有效收
集和 1#转炉烟气管道密闭不严的情况进行整改,
限期于 2018
年 10 月 3 日前完成整改;
(2)处以 12 万元罚款。
针对上述处罚情形,易门铜业已于 2018 年 7 月 24 日足
额缴纳罚款,并采取多项整改措施,形成了《关于底吹炉、
转炉烟气外溢治理整改实施情况报告》。此外,玉溪市环境
保护局已经出具证明,证明易门铜业烟气外排的行为并未造
成周边环境重大污染,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5)2018 年子公司楚雄矿冶受到牟定县环保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环罚字(2018)7 号)
:牟定县环境保
护局行政执法人员于 2018 年 6 月 16 日对楚雄矿冶牟定郝家
河铜矿现场检查发现郝家河铜矿外排矿井涌水含盐水处理
工程仍未建成,外排涌水对下游的影响仍处于持续状态,违
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
定,牟定县环境保护局对楚雄矿冶作出处以 50 万元罚款的
行政处罚。
针对上述处罚情形,楚雄矿冶已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
足额缴纳罚款。楚雄矿冶郝家河铜矿已经组织人力、物力、
财力进行整改,并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完成盐水处理主体工
程建设并试运行,外排矿井涌水全盐含量达到农灌要求。牟
定县环保局针对本次处罚出具了证明,证明该处罚不属于重
大处罚;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已经于 2019 年 10 月出
具证明,证明该公司已按要求完成环保整改工作,该案件已
结案。
(6)2018 年子公司楚雄矿冶受到牟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行政处罚
矿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安监罚[2018]6 号):承包单
位发生一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楚雄矿冶作为工程发包方
对承包方督促不力,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 25 条,
《非煤
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 3 条的规定。牟定县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楚雄矿冶处以 2.5 万元罚款。
针对上述处罚情形,楚雄矿冶已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
足额缴纳罚款。牟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针对本次处罚出
具了证明,证明该等处罚对应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2021 年子公司玉溪飛亚受到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应
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玉溪飛亚矿业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玉溪飛亚”)出
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应急罚[2021]5 号):2020 年 9 月
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22.43 万元。玉溪飛亚公司存在组
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督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工作不力等违法行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
法》第 109 条第 1 项、
《生产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试行)第
针对上述处罚情形,玉溪飛亚已于 2021 年 2 月 2 日足
额缴纳罚款,并已经采取了多项整改措施形成《关于“9.27”
事故调查报告防范措施整改情况报告》。根据新平彝族傣族
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说明,认定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8)2021 年子公司楚雄矿冶受到大姚县应急管理局行政
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应急罚[2021]2 号):2020 年 11 月
中存在违法行为,未能做到及时发现及消除事故隐患,未严
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导致 1 人死亡,1 人受伤
的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
《安全生产法》第 38 条,第 41 条和第 45 条的规定。大姚县
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 109 条第 1 项的规定,决
定对楚雄矿冶处以 28 万元罚款。
针对上述处罚情形,楚雄矿冶已经采取多项整改措施并
形成了《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关于“11.27”事故整改落实情
况的报告》。
大姚县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3 月 9 日出具了《关
于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六苴矿区斜井工区 9#斜井隐患整
改完毕恢复作业的批复》,同意公司恢复作业,且楚雄矿冶
已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足额缴纳罚款。此外,楚雄矿冶已取
得针对该行政处罚的证明,证明楚雄矿冶已经采取了多项整
改措施,完成了整改工作,认定该等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9)2021 年子公司楚雄矿冶受到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
处罚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对楚雄矿冶出具《行
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罚字〔2021〕83 号):云南楚雄矿冶六
苴矿床“刀把”Ⅳ期自 2014 年 3 月建设完成后投入采矿生产至
今,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
收即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决定对楚雄矿冶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 60 万元罚款。
针对上述处罚情形,楚雄矿冶已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足
额缴纳罚款。目前楚雄矿冶正在办理六苴矿床“刀把”Ⅳ期环
评手续,待取得环评批复后按照环评要求完善相关环保设施
后进行环保竣工验收。2021 年 11 月 25 日,楚雄州生态环境
局出具证明,证明楚雄矿冶已完成罚款缴纳,并正在办理相
关环评手续,相关违法行为未造成周边重大环境污染。
综上,公司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发生的环保、安全
生产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严
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
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
项相关规定的情形。
问题 5. 公告显示,迪庆有色外围探矿权证有效期为
司申请续期需满足的条件,续期是否存在实质障碍。
回复: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 653 号)规定,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
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30 日前,到登记
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 2 年。
根据《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云政发〔2015〕
下条件:
(1)已按照勘查设计组织施工,各类实物工作量完成 70%
以上;
(2)没有无故停工 6 个月以上的情况;
(3)无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非法承包、转让等违法行为;
(4)已依法缴纳有关规定的费用;
(5)依法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迪庆有色即将到期的普朗铜矿外围探矿权符合上述申
请延续登记的有关条件。
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
级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由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 9 种矿产探矿
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转让变更、变更探矿权人名称、保
留、注销(含公告注销)登记及战略性矿产以外其他矿种的
探矿权出让、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迪庆有色已于 2021 年 11 月底向所在地
香格里拉市自然资源局报送了关于普朗铜矿外围探矿权的
延续登记材料,并由其近期组织联勘联审等相关工作。
综上,迪庆有色关于普朗铜矿外围探矿权续期的申请符
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653 号)、《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云政
发〔2015〕49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目前办理进展顺利,续
期不存在实质障碍。
特此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