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拟向首钢集团发行
股份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
份方式购买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集团”)持有
的北京首钢钢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贸公
司”)49%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
次交易相关议案已经公司 2021 年 9 月 10 日七届十次董事会
及 2021 年 11 月 29 日七届十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根据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实施完成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每 10 股派现金红
利 1.0 元)工作,需对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及发
行数量进行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
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调整本次
交易中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相关事项及相关文
件进行了认真审核,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规定进行的
调整,不构成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调整后的本次交易方案进行逐项认真自查论证后,我们
认为调整后的本次交易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及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调整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相关事项,
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
有效。本次交易尚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公司本次交易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将调整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及发行数量相关议案及文件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第六
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尹 田 叶 林 杨贵鹏
刘 燊 彭 锋
二○二一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