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所”)接受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就公司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
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1 年
《中 国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
、《证 券 日 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该公告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日期、投票的方式、时间以及审议事项等,决定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12 月 1 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姜桂廷先生主持。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33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
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
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
决;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清点,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30,083,0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表决情
况为:同意 41,029,234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