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八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八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
议相关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新增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新增关联交易是由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股权无偿划转导致,
为公司持续的、经常性交易,与关联方交易价格延续此前非关联方前
的价格交易,定价原则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
的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的要求,其关联交易是公
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必要业务,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未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公司
与鞍钢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在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
其向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业务。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约定的事项公平合理,内容合法、有效 ,
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损害本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务风险处置预案》
。该预案的制定与执行有利于有效防范、及时控制
和化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业务的资金风险,保证
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遵
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
三、关于与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供应链金融服务框
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鞍钢资本控股签署供应链金融服务协议,为公司提供了新
的融资渠道,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在必要时利用鞍钢
资本控股集团的金融平台开展融资业务,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资金保障
能力。该业务的开展,能有效改善公司融资结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情形。交易条款公平合理,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非
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协议就相关交易于2022、2023、2024
年度的交易金额上限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同意公司与
鞍钢资本控股签署《供应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2-2024 年度)》,
开展相关金融服务业务。
独立董事:张肃珣、袁知柱、钟田丽
二○二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