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八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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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八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八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
议相关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新增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新增关联交易是由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股权无偿划转导致,
为公司持续的、经常性交易,与关联方交易价格延续此前非关联方前
的价格交易,定价原则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
的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的要求,其关联交易是公
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必要业务,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未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公司
与鞍钢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在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
其向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业务。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约定的事项公平合理,内容合法、有效 ,
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损害本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务风险处置预案》
       。该预案的制定与执行有利于有效防范、及时控制
和化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业务的资金风险,保证
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遵
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
  三、关于与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供应链金融服务框
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鞍钢资本控股签署供应链金融服务协议,为公司提供了新
的融资渠道,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在必要时利用鞍钢
资本控股集团的金融平台开展融资业务,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资金保障
能力。该业务的开展,能有效改善公司融资结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情形。交易条款公平合理,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非
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协议就相关交易于2022、2023、2024
年度的交易金额上限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同意公司与
鞍钢资本控股签署《供应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2-2024 年度)》,
开展相关金融服务业务。
  独立董事:张肃珣、袁知柱、钟田丽
                     二○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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