璞泰来: 远期外汇管理制度(2021年)

证券之星 2021-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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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利用银
行金融产品等对外汇资产进行保值,锁定或减少外汇相关财务成本,规避和防范
汇率风险的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以及其他外汇衍生
品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
常经营业务为基础。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
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预测,远期
外汇交易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远期外
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持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
交易业务,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职责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年度可开展远期外汇
交易业务的审批工作,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年度持有外汇金额的最高额度内远期外
汇交易业务的具体审批工作。
第十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公司资金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总体计划制订,公司资金部负责
人为责任人。
  (二)各子公司财务部是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远期外汇
交易业务的资金筹集和业务操作等具体业务事项。各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为责任
人。
  (三)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等。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四)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
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四章 业务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资金部以稳健为原则,制订外汇汇率衍生产品的总体交易方案、
交易原则,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需在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资金部负
责管理各子公司外汇交易的需求、额度、业务合理性及必要性等。各子公司在经
公司审批机构批准审核的权限内操作。
第十二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各子公司财务部应针对全年业务需求提出远期外汇业务的流程申请,
并由公司证券事务部汇总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议。
  (二)各子公司财务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
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
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依据外汇衍生产品市场的每日行情以及各金融机构
报价信息进行比价,提出远期外汇交易操作方案,并就具体业务提起公司内部审
批流程,并于审批后予以实施。
  (三)公司资金部应当对各子公司财务部提起的审批流程进行稽核,确保其
操作方案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四)各子公司财务部应当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资金部提交交易清
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五)各子公司财务部应当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避免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六)各子公司财务部应当定期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易及盈亏情况报告
公司董事长及公司资金部。
  (七)公司资金部应当每月对经批准用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的资金使用
进行监督,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核算、监督。
  (八)公司审计部应当不定期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确保该类业务未超出公司审批机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年度计划持有外汇余额上限(折合人民币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净资产 10%以下(不含 10%)的,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二)年度计划持有外汇余额上限(折合人民币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净资产 10%至 50%以下(不含 50%)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年度计划持有外汇余额上限(折合人民币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上的,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上述外汇余额上限(折合人民币金额)以提交审批机构审批时的汇率为准,
若相关汇率波动导致公司实际持有的外汇余额(折合人民币金额)与审批机构审
批的限额相比,变动幅度超过 30%且超过原审批机构审批权限的,应当提交有权
审批机构审批。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
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
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
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资金部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当立即报告财务负责人及财
务总监,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对已发生
的损失,应立即上报财务总监并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资金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财务总监,由财务总监判断后根据审批权限下达操作指令。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
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
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
险擅自操作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修改,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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