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十 七 )
大成证字[2021]第 255-2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目 录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商业银行资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大成证字[2021]第 255-2 号
致: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关于聘请专项法律顾问的相
关协议,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
本所律师接受指派,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办法》、《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按照中国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
要求,出具了《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
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
师工作报告》”)、《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关于兰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关于兰州银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关于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三)》、《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
书(十四)》、《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
律意见书(十五)》、《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六)》(以下统称“原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根据致同于2021年3月27日出具的致同审字(2021)第110A005891号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审计报告》(以下简称
“《审计报告》”)、致同专字(2021)第110A003983号《兰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及发行人自《补充法
律意见书(十五)》出具之日至《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发生的重大变化情况,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十七)。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
意见书中需补充及变更的事项做出说明,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原法律意见书之补充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与《法律
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中不一致之处均以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十七)的表述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未涉及的相关事项,则均沿
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已作出的声明及表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中所使用的定义、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
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
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
书面同意,发行人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十七)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其承担相应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作出的关于延长本次发行上市批准与授权的决议有效期即将届满。
发行人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
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并上报股东大会审议。
发行人 2020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做出的关于本次发行
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与上市的议案继续有效。
发行人除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和深交所的同意之外,已经具备本次发行所必
须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变化情况如下: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共有股东 6,992 名,总股本为 5,126,127,451
股。其中,法人股东 184 名,持股数量为 4,988,671,485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的 2.68%。
上述股东中的 6,836 名股东已向发行人提供了其股权无重大权属争议的相关
证明文件,占发行人股东总数的 97.77%,其持有的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股东中尚有 4 名法人股东、152 名自然人
股东由于联系不到或无法提供确权资料等原因而无法确认其股东身份和股权权
属是否存在争议,合计持股总数为 3,723,486 股,占股本的 0.07%。本所律师认
为,上述未确认的股份对发行人的股本结构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股
权清晰。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是依法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
情形,发行人仍然具备《法律意见书》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所述的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具
备《证券法》和《首发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相关条件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等制度,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
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二)项的规定;
的股份数不少于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份总数的 10%,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5.1.1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条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及《招股说明
书》,本次发行的股票为 A 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票面金额为 1.00
元,发行价格将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
七条的规定。
一级资本充足率为 11.08%,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 9.05%。发行人的资本充足
率不低于 10.50%,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8.50%,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控制的自我评价,发行人在所有重大方面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
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
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算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
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
条的规定。
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具体如下:
(a)发行人 2018、2019、2020 年度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b)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c)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5,126,127,451 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d)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
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e)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如《原法律意见书》 “十
六、发行人的税务”所述,尽管发行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不存在发行人的经
营成果对税收优惠存在严重依赖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
定。
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行人申报文件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的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出具之日,发行人仍
然具备《证券法》、《首发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及变更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设立
及变更等历史沿革情况。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设立、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范围等信息未发
生变化,个别股东持股变动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之“六、发行人
的发起人和股东”。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
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
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在其他方面亦不存在影
响其独立性的严重缺陷。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起人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发起人的相关情况,补充
事项期间,发行人发起人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共有股东 6,992 名,总股本为 5,126,127,451 股。其中,法人股东 184 名,
持股数量为 4,988,671,485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97.32%;自然人股东共 6,808
名,持股数量为 137,455,966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68%。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股本构成如下表所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股东类别 股东户数(户) 占总户数比例 持股数量(股) 占股份总数比例
国有股 22 0.31% 1,553,521,669 30.31%
社会法人股 162 2.32% 3,435,149,816 67.01%
自然人股 6,808 97.37% 137,455,966 2.68%
合计 6,992 100% 5,126,127,451 100.00%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累计发生 71 笔共计
价格(元 价格支 定价依
序号 过出方 过入方 变动日期 变动股数(股) 变动原因
/股) 付情况 据
嘉峪关市 甘肃新精诚实
司法拍
卖确定
有限公司 司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嘉峪关市
宏祥源矿 甘肃新精诚实
协商确
定
限责任公 司
司
协商确
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兰州三丰
四川青岸科技 司法拍
有限公司 卖确定
有限公司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协商确
定
合计 24,835,932 -- -- --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变动合法合规,上述股
份转让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序号 股东名称 住所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
山路 46 号
兰州国资投资(控股)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水北路 337 号 2 层
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
兰州天庆房地产开发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
限公司 庆大道 588 号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农
大厦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深圳正威(集团)有限
公司
期 A 栋 29 层 01B
甘肃天源温泉大酒店集 兰州市七里河区安西路
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 号
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团有限公司 瓜州路 4800 号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 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京
公司 福路瀛海段 1 号
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
限责任公司 滨河东路 69 号
合计 2,608,575,901 50.89%
(1)兰州市财政局
兰州市财政局是兰州市政府主管全市财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为机关法人,是
发行人发起人股东之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出具之日 ,兰州市财政局持有发行人
(2)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成立于 2005 年 10 月 13 日的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0,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国有股权和资产
的经营管理、产业投资、拆迁拆除、工程建设、项目代建、房地产开发、物业管
理、破产关门企业人员托管及市政府和市政府国资委授权的其他经营事项。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出具之日,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 403,381,000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7.87%。
(3)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成立于 2008 年 4 月 10 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资本为人民币 222,803.7383 万元,经营范围为: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
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投资咨
询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养老产业投资、开发;投资、开发、建
设、经营管理物流设施;项目投资(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
目不得经营);房地产投资(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
经营);投资管理服务;贸易咨询服务;贸易代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出具之日,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发行
人 297,451,000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80%。
(4)兰州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兰州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成立于 2000 年 9 月 12 日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00 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租
赁,二手房居间代理,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矿产品、五金交电批发零售,供热
服务,建筑施工,会议服务,园林绿化(依法须经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出具之日,兰州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
有发行人 277,600,000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42%。
(5)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系成立于 1998 年 1 月 23 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资本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矿产品加工及批发零售(不含特定品
种);黄金、白银的零售;化工产品的研究开发、批发零售(不含危险品),橡胶
制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普通机械、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不含
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的批发零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
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动产和不动产租赁
业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中介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出具之日,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发行
人 275,000,000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36%。
(6)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系成立于 2011 年 9 月 2 日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金属新材料、非金属新材料的技
术开发与销售及其它国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房地产投资、矿业投资、项目投
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不动产租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出具之日,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目前
持有发行人 245,805,000 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4.80%。
(7)甘肃天源温泉大酒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天源温泉大酒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成立于 2005 年 12 月 14 日的有
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500 万元,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住宿服务;
洗浴服务;美容美发服务;健身服务;KTV 娱乐服务;茶艺、棋牌服务;酒吧
服务;游泳馆;酒、预包装食品(凭许可证有效期经营)、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
酒店管理;商务信息咨询(国家禁止及须取得专项许可证的除外);烟的零售(凭
许可证有效期经营)(以上各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出具之日,甘肃天源温泉大酒店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目前持有发行人 176,000,000 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 3.43%。
(8)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成立于 2007 年 11 月 23 日的有限责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31,309.9881 万元,经营范围为:开展融资业务,
投资业务,国有股权运营管理,国有资本运营,受托管理业务;企业并购重组;
基金投资和创投业务;业务咨询及财务顾问;有色金属材料及矿产品、黑色金属
及矿产品、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贵金属等贸易,
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经省政府国资委授权的其他业务等。(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出具之日,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目前持有发行人 174,680,000 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 3.41%。
(9)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系成立于 1995 年 6 月 22 日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8,996.9346 万元,经营范围为:销售矿产品、化工产品;矿
山工程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投资及资产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出具之日,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持有
发行人 155,000,000 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 3.02%。
(10)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成立于 1990 年 7 月 16 日的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0,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服务全省能源产业发展和
铁路基础设施建设,全省煤、电等基础性能源项目、新能源产业项目及酒店、会
展、剧院、地产等服务业项目的投融资、控参股、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承担全
省铁路项目的投融资;资本投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出具之日,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目前持有发行人 105,600,000 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 2.06%。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内部职工股东共计 1,462 名,持股总数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工股东持股数额不超过总股本的 5‰;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人内部职工持
股不超过总股本的 10%,单个内部职工股东持股数额不超过总股本的 1‰,也不
超过 50 万股。
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 5 万股的职工共有 279 名,除 8 名尚未联系到的内部职
工股东外,其他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 5 万股的职工股东已签署书面承诺函,承诺
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期限(持股锁定期)
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不超过持股总
数的 50%。
综上,发行人的内部职工持股情况符合《入股问题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保监会发布的《97 号
文》的规定。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姓 名 职 务 持股情况(股) 持股比例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序号 姓 名 职 务 持股情况(股) 持股比例
合计 493,408 0.01%
根据《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2]第 15 号)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聘任持有该商业银行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担任其独立董事职务。经本所核查,发行人 5 名独立董事均未持有发行人股份,
不违反前述规定。
上述 6 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书面承诺,在
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3 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
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在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1)股权质押
根据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东质押冻结明细、质押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以及
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股东股权质押共计 46 笔,涉
及股份数 97,090.2754 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8.94%,具体如下:
出质股数
序号 出质人名称 出质设立登记日 工商是否登记
(万股)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出质股数
序号 出质人名称 出质设立登记日 工商是否登记
(万股)
合计 97,090.2754
注:1、上表序号第 1 条质押信息甘肃省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了登记备案,其余质押信息已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工商登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股东的《确认登记表》,上述被质押股份的股东均
为已确权股东,其对持有发行人股份数及持股比例无异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十七)出具之日,未因上述股权权属而发生任何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该
等股权权属清晰,符合《首次办法》第十三条关于股权清晰的规定;发行人被质
押的股份较为分散,不存在股东被质押股份超过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5%,不会因
个别股东质押的股份被处置而导致发行人股权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股权的质押
情况不存在导致发行人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
(2)股权冻结或查封
根据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行人机构股东冻结明细并经
本所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以及发行人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面确认,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股权冻结或查封共计 19 笔,冻结股
份总额为 34,211.7757 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比例 6.67%,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被执行人 股权数额(万) 占发行人总股本比例 执行法院
甘肃省瑞鑫源进出口贸易股份
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甘肃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
司
甘肃省平凉城建开发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
院
肃北县德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
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
院
庆阳市陇东农副产品集团有限
公司
甘肃环宇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
司 院
合计 34,211.7757 6.67%
发行人上述被冻结的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很小,不会因为个别股东已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冻结股份权属变更导致发行人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构成实质障碍。
(1)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下发的《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兰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甘财资[2016]21 号)并经公开核
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国有股东共 22 名,持有发行人股份
序 持股数量 持股 股东
股东名称
号 (股) 比例 标识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序 持股数量 持股 股东
股东名称
号 (股) 比例 标识
合计 1,553,521,669 30.3057%
注:“SS”为国有股股东 State-owned Shareholder 的缩写。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
[2017]49 号):“《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
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2009]94 号)等
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按照前述要求,在本次发行上市时,发
行人国有股东不再根据《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 号)转持发行人的相关股份。发行
人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理事会划转国有资本相关事宜应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要求执行。
七、发行人股本及演变
(一)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档
案,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的历史沿革情况未发生
重大变化。
(二)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
化,股权结构变化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之“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
东”。
(三)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的股东持股变化
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之“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四)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股东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股权质押冻结情况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之“六、发行人的发起
人和股东”。
(五)根据发行人股东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 7 月 1 日至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七)之“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其
他业务批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发行人总行相关业务授权文件,补充事项期间,发
行人及其分支机构的相关证照变更情况如下:
(1)分支机构终止营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下属的永通支行、三金支行、港务区支行、兰州静宁
路社区支行、兰州范家湾社区支行、兰州欣欣茗园社区支行、兰州连铝花苑社区
支行已终止营业,并注销金融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2)金融许可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下属分支机构新取得《金融许可证》如下表所示:
序号 机构名称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3)营业执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 175 家分支机构均已取得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照》。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下属分支机构新取得
《营业执照》如下表所示:
序号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境外业务
经核查,并基于发行人书面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出具之日,
发行人不存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三)新增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新
增业务。
(四)主营业务
根据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业务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手续
费及佣金收入,近三年主要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7,303,663,453.41 7,617,739,162.65 6,799,926,157.53
利息净收入 4,790,434,752.84 5,719,724,688.25 6,512,667,634.08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224,480,132.85 244,168,043.34 227,292,152.22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68.66% 78.29% 99.12%
发行人的收入和利润主要来自于上述业务收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业务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最新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
行人 2020 年度营业收入 7,303,663,453.41 元、净利润 1,532,667,693.58 元、年化
基本每股收益 0.2912 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资本充足率 13.26%、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一级资本充足率 11.08%、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9.05%、贷款拨备率 3.18%、拨备
覆盖率 181.36%,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
发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三年未发生变更,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国家
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亦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发行人的关联方包括:持有发行人5%及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发行人子公司、合营及联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
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关键管理人员关联单位”)。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持有发行人5%及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兰州市财政
局、兰州国投、华邦控股、天庆房地产、盛达集团。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子公司为甘肃兰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联营企业为陇南市武都金桥村镇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临洮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庆城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水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西
固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无合营企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相关规定,关键管理人员包括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父母、配偶、兄
弟姐妹、子女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发行人的关键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许建平、蒲五斤、赵敏、苏如春、韩庆、王文银、李黑
记、刘麟瑜、袁志军、王世豪、崔治文、赵晓菊、林柯、 发行人董事
方文彬
雷鸣、李军、赵汝君、吕洪波、李红岩 发行人监事
蒲五斤、李小林、刘军、刘靖、王斌国、何力、张少伟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房向阳、张俊良、李启明、夏添、欧阳辉、杨阳、黄小 发行人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红、李红兵、王瑞虹、李玉峰 理人员
发行人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控制、共同控制或在发行人
以外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界定为发行人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控
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单位。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关键管
理人员关联单位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甘肃天庆商贸娱乐有限公司天庆文化体育中
心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发行人前任董事、行长张俊良关键近亲属施加重
大影响的企业
甘肃省兰州生物医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
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二)关联交易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师适当核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方贷款及垫款余额及利息收入
单位:千元
关联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余额 利息收入 余额 利息收入 余额 利息收入
兰州国资投资(控股)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持有 5% 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
以上股 司
份的股 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
东 司
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关联法人 3,177,900 254,688 4,679,000 397,904 3,524,600 243,933
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成
员
合计 6,273,815 534,730 7,902,886 592,079 5,463,868 369,304
(2)关联方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及利息收入
单位:千元
关联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余额 利息收入 余额 利息收入 余额 利息收入
其他关联法人 - - 18,667 2,682 75,000 6,587
(3)关联方存款余额及利息支出
单位:千元
关联方
存款 利息 存款 利息 存款 利息
余额 支出 余额 支出 余额 支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关联方
存款 利息 存款 利息 存款 利息
余额 支出 余额 支出 余额 支出
合水县金城村镇
银行股份有限公 201,598 11,717 196,329 13,310 139,449 8,177
司
临洮县金城村镇
银行股份有限公 1,508,481 57,770 1,387,874 46,806 517,714 31,063
司
陇南市武都金桥
联 村镇银行股份有 498,361 22,051 506,043 19,699 459,687 8,751
营 限公司
企 庆城县金城村镇
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 86,095 15,221 185,730 13,358 116,079 7,689
司
永靖县金城村镇
银行股份有限公 284,683 24,928 233,496 26,955 199,687 15,832
司
甘肃西固金城村
镇银行股份有限 190,203 10,362 172,644 13,308 129,875 10,071
公司
兰州市财政局兰
州市社会保障基 7,446,398 199,531 7,360,640 200,262 6,289,551 95,331
金财政专户
兰州市财政局 308,889 4,832 332,022 4,562 288,466 3,701
持
有 兰州国资投资
以 团有限公司
上
华邦控股集团有
股 2,356 27 500 17 90 37
限公司
份
的 兰州天庆房地产
股 开发有限公司
东
甘肃盛达集团有
限公司
甘肃省国有资产
投资集团有限公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关联方
存款 利息 存款 利息 存款 利息
余额 支出 余额 支出 余额 支出
司
其他关联法人 2,183,665 12,089 1,974,806 4,522 1,410,499 3,947
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
系密切成员
合计 13,752,174 363,579 12,918,535 345,207 9,661,389 208,411
(4)关联方债权投资
单位:千元
关联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99,909 299,832 -
(5)关联方其他债权投资
单位:千元
关联方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27,011 512,417 -
(6)关联方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单位:千元
关联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联营企业 甘肃西固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 1 -
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 3 6
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 1 1
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兰州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0 0 0
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 1 39 15
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 4 -
其他关联法人 1,894 2,089 3,795
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成员 0 0 1
合计 1,904 2,137 3,817
(7)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千元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3,214 12,567 10,913
(8)其他关联交易
单位:千元
关联方 交易类型
临洮县金城村镇银
联营企业 其他资产 18,100 36,200 10,200
行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 5%以上 甘肃盛达集团有限
承兑 290,000 78,320 29,635
股份的股东 公司
其他关联法人 承兑、保函 2,769,850 3,904,227 1,915,278
合计 - 3,077,950 4,018,746 1,955,113
类关联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比例如下:
单位:千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联方贷款及垫款余额 6,273,815 7,902,886 5,463,868
关联方贷款及垫款占全部贷款及垫
款的比例
关联方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 - 18,667 75,000
关联方应收融资租赁款占全部应收
- 0.30% 1.36%
融资租赁款的比例
关联方债权投资余额 299,909 299,832 不适用
关联方债权投资占全部债权投资的
比例
关联方其他债权投资余额 427,011 512,417 不适用
关联方其他职权投资占全部其他债
权投资的比例
关联方存款余额 13,752,174 12,918,535 9,661,389
关联方存款占全部存款的比例 4.68% 4.66% 3.88%
关联方利息收入 534,730 592,079 375,891
关联方利息收入占全部利息收入的 3.44% 3.81% 2.67%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比例
关联方利息支出 363,579 345,207 208,411
关联方利息收入占全部利息支出的
比例
关联方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1,904 2,137 3,817
关联方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占全部手
续费及佣金收入的比例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原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关联交易现已履
行完毕,且不存在纠纷或其他潜在法律风险。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关联交易(2.5 亿元以上)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借款利率/
合同编号 关联方 合同金额 借款期限
号 年(%)
兰银借字 2020 年第 陕西东岭物资有限 2020.09.18-
兰银借字 2020 年第 陕西东岭物资有限 2020.09.23-
兰银借字 2020 年第 全威(铜陵)铜业 2020.09.22-
兰银借字 2020 年第 甘肃天庆房地产集 2020.09.21-
兰银借字 2020 年第 甘肃省国有资产投 2020.09.14-
(三)关联交易与公允决策程序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关联方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系公司正
常信贷业务产生,授信条件方面未给予关联方特别优惠;关联交易价格遵循一般
市场公平原则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
审议部分关联交易虽未履行关联董事回避程序,但参与表决的董事所作表决均为
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关关联董事未回避对最终表决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
响,不影响审议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四)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由于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同业竞争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
发行人主要财产变化情况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新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书。
(二)自有房屋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1 本,具体情
况如下所示:
序号 所属分支行 房屋地址 面积(平方米) 是否抵押
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仁和
街 34 号第 1-2 层 001 室
(三)租赁物业
(1)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
人已续签 18 份《租赁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序 租赁面积 租赁合同
所属分支行 租赁房产地址
号 (平方米) 到期日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序 租赁面积 租赁合同
所属分支行 租赁房产地址
号 (平方米) 到期日
甘肃省敦煌市阳关中路 24 号林业局办
公大楼一楼大门西侧
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八冶兰州基地北院
B4 商住楼
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教场社区交警大厦
(2)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
人有 10 份《租赁合同》已到期,正在商讨续租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租赁面积(平
序号 所属分支行 租赁房产地址
方米)
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团结北路液压件厂家属楼由南
向北第四间铺面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租赁面积(平
序号 所属分支行 租赁房产地址
方米)
(3)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
人有 15 份《租赁合同》已到期,发行人决定不续签,具体情况如下:
租赁面积(平 租赁合同
序号 所属分支行 租赁房产地址
方米) 到期日
兰州市红古区平安路 746#(原海石湾
镇 8#街坊)
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街道雁滩路 3519
二层 002 室
天水市秦城区东团庄天水·天庆家园
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 365 号中铁科
技大厦
庆阳市西峰区广场北路圣鼎国际商业
街内 D 区二层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租赁面积(平 租赁合同
序号 所属分支行 租赁房产地址
方米) 到期日
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元台子 446 号东
商铺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新签
订 3 份《租赁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租赁面积 租赁合同
序号 所属分支行 租赁房产地址
(平方米) 到期日
兰州市七星河区西园街道西津东路
兰州市七星河区西园街道西津东路
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定远镇甘州街 27
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子公司兰银租赁的办公场所租赁合
同已到期,正在商讨续租事宜。
(四)在建工程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共拥有一处在建工程,即酒泉分行营业综合楼,该在建工程账面净值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七)出具之日,兰州银行职工住宅小区已基本完成土建施工,正在进行竣工验收
资料的准备工作,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取得该在建工程包括的房屋所有权
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五)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经营设备情况
根据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固定资产除房屋
及建筑物外,主要为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等。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主要经营设备其账面价值及累计折旧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机器设备 运输设备 电子设备 办公家具 其他设备
账面原值 13,466,709.76 63,571,863.16 627,535,782.74 42,540,439.04 48,257,295.35
累计折旧 10,845,125.25 59,545,634.73 455,469,082.08 34,337,885.51 44,014,441.89
账面价值 2,621,584.51 4,026,228.43 172,066,700.66 8,202,553.53 4,242,853.46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适当核查,上述主要经营设备均系发行人通
过合法方式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其他潜在纠纷。
(六)知识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商标局商标查询网站(http://sbj.saic.gov.cn/sbcx/)披露信
息,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拥有的 18 项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具体情况如下:
注册
序号 类号 商标标识 注册日 到期日 注册人名称 权利来源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注册
序号 类号 商标标识 注册日 到期日 注册人名称 权利来源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注册
序号 类号 商标标识 注册日 到期日 注册人名称 权利来源
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证书,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
人拥有的主要互联网域名情况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版
权保护中心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cpcc/)披露信息,补充事项期间,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互联网域名情况未发生变化。
(七)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对
外投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已履行完毕合同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律师工作报告》及原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发行人
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除下列合同已逾期或展期外均已履行完毕,且不存在纠纷
或其他潜在法律风险。
序 金额(单位: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行 贷款期限 备注
号 万元)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序 金额(单位: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行 贷款期限 备注
号 万元)
兰银借字 2017 年第 兰州国芳置 兰州银行 2017.12.31-
甘肃石化天
兰银借字 2017 年第 兰州银行 2017.08.21-
发有限公司
甘肃中天健
兰银借字 2017 年第 房地产开发 兰州银行 2017.08.17-
司
天水富益投
兰银借字 2017 年第 兰州银行 2017.12.13-
公司
兰州新区城
兰银借字 2015 年第 兰州银行 2015.09.30-
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新增重大战略合作协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重
大战略合作协议如下:
协议》,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谋发展的原则,以深化合
作、共同发展为目标,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全方位的金融业务合作。
(三)发行人新增单笔合同金额在 6 亿元以上(含 6 亿元)的贷款合同
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资料,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单笔合同金额在 6 亿元以上(含 6
亿元)的贷款合同共计 5 笔,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金额 借款利率/年
序号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行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单位:万元) (单位:%)
兰银借字 2020 年第 全威(铜陵)铜业科 兰州银行 2020.09.22-
兰银借字 2020 年第 兰州新区职投房地产 兰州银行 2020.12.17- 保证、最高额抵
最高额保证、最
兰银借字 2020 年第 克州亚星矿产资源集 兰州银行 2020.12.29-
额质押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经核查,上述合同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经发行人确认,该等合同均处于正
常的履行状态,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和法律纠纷。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新
增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章程不
存在修改情况。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出具之日,发行人
的组织机构仍健全、清晰,法人治理制度完善,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发行人以 2020 年 12 月 26 日为股权表决基准日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蒲五斤先生为兰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
理办法》。
了《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
务报表差异的审核报告>的议案》、《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
益的审核报告>的议案》、《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
议案》、
《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审核报告>的议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兰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的议案》、《关于制定<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治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的议案》及《关于在经营管理层成立兰州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并制定<兰州
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议案》。
过了《关于聘任蒲五斤先生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议案》、《关于提名
蒲五斤先生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甘肃兰
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议案》、《关于向庆城村镇银行追加投
资的议案》、《关于向合水村镇银行追加投资的议案》、《关于核销部分不良贷
款的议案》、《关于兰州银行理财存量资产处置工作整改报告的议案》、《关于
组建网络金融部的议案》、《关于成立兰州银行问责委员会的议案》、《关于兰
州银行主要股东资质评估及资本补充能力情况报告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股
东大会的议案》。
《兰州银行 2020 年度风险报告》、《兰州银行 2020 年度信息科技风险报告》、
《兰州银行 2020 年度信息科技发展报告》、《2020 年度甘肃银保监局现场检查
意见书及整改情况的报告》、《2020 年股东股权质押及股权转让情况的报告》、
《兰州银行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2020 年度履职情况的报告》、《兰州银行
董事会风险管理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2020 年度履职情况的报告》、《兰州银
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2020 年度履职情况的报告》、《兰州银行董事
会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 2020 年度履职情况的报告》、《兰州银行董事会消费者
权益保护委员会 2020 年度履职情况的报告》、
《兰州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0
年度履职情况的报告》、《兰州银行 2020 年内审工作情况及 2021 年内审工作计
划的报告》、《兰州银行 2020 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及 2021 年工作计划的
报告》、《兰州银行 2020 年度反洗钱工作总结及 2021 年工作计划的报告》、《兰
州银行 2020 年度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报告》、《兰州银行 2020 年洗钱类
型分析情况的报告》16 项报告,并审议通过了《兰州银行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兰州银行 2020 年度经营情况及 2021 年工作计划》、《兰州银行 2020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兰州银行 2020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兰州银行 2020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报告》、《兰州银行 2021 年关联
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兰州银行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兰州银行关
联交易专项审计意见的议案》、《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对
本行董事、高管人员 2020 年度履职尽责评价的议案》、《受让“10 英利 MTN1”
中期票据未偿债权转股的议案》、《兰州银行 2021 年度机构发展规划的议案》、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审计报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
税情况的审核报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兰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的审核报告》、《兰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审核报告》、《关于延长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涉及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及《提
请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了《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
务报表差异的审核报告>的议案》、《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
益的审核报告>的议案》、《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
议案》、
《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审核报告>的议案》、
《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兰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的议案》、《关于制定<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治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在经营管理层成立兰州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并制定<兰州
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兰州银行 2020 年互联网金
融业务专项检查方案的议案》、《关于兰州银行 2020 年度流动性风险管理自查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方案的议案》、《关于兰州银行新增贷款专项检查方案的议案》及《关于兰州银
行 2020 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自查方案的议案》。
《兰州银行三季度经营情况的报告》《兰州银行部分股东变更情况的报告》2 项
报告,并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蒲五斤先生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议
案》、
《关于提名蒲五斤先生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关于甘肃兰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议案》、《关于向庆城村
镇银行追加投资的议案》、《关于向合水村镇银行追加投资的议案》、《关于核
销部分不良贷款的议案》、《关于兰州银行理财存量资产处置工作整改报告的议
案》、
《关于组建网络金融部的议案》、
《关于成立兰州银行问责委员会的议案》、
《关于兰州银行主要股东资质评估及资本补充能力情况报告的议案》及《关于提
请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所作出的历
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十七)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会由 14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5 名;
发行人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 2 名、股东监事 1 名、外部监事 2
名;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行长、副行长、总审计师、董事会秘书。该等人员
的任职情况如下:
序
姓名 现任职务 任职时间 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号
甘银保监行许[2021]120 号、
甘银保监行许[2021]179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序
姓名 现任职务 任职时间 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号
注: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时间均以甘肃银监局任职资格批复时间起计算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十七)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以外的其他
单位主要兼职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发行人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发行人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发行人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发行人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发行人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发行人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发行人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发行人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发行人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发行人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发行人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发行人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发行人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甘肃省兰州生物医药产业创业投资基
金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赵汝君任该公司资本运营部副部
长
发行人外部监事吕洪波任该公司总经理、董
事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注:发行人外部监事李红岩先生任甘肃立信浩元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及甘肃立信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该等职务为该公司内部设置的职务,非该等企业工商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经本所律师核查,补
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税务登记
发行人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620000224422085P。
(二)发行人执行的税种方发行人、税率
根据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审核报告》及发行人
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分支机构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化。
(三)税收优惠及批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自 2020 年 7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无新增税收优惠政策。
(四)财政补贴及其依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新增的单笔 50 万元以上
(含 50 万元)的财政补贴共计 1,972,087.29 元,其具体情况如下:
序
记账日期 机构名称 内容 金额(元) 政府文件
号
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兰州银行 新区分行涉
新区分行 税奖励
金的通知
合计 1,972,087.29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财政补贴符合相关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财政补贴不存在严重依赖。
(五)纳税义务履行与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补
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已依法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因违反
税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情节严重的行政
处罚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执行的税种、税率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所享受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政策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因情节严重而被税务部门处
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保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相关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
所律师适当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不存在因经营活
动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据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方面符合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十八、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
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运用计划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1)发行人作为原告的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
行人及其分支机构作为原告涉及的争议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重大
诉讼、仲裁案件共 117 宗,其中:37 宗诉讼涉及的贷款已向第三方转让但尚未
变更诉讼主体,66 宗涉诉贷款已核销,其余 14 宗诉讼涉及争议本金金额为
上述案件基本上均为发行人从事银行业务所引起的正常贷款纠纷,且其争议
标的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重较小。因此,本所律师认
为,该等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作为被告的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出具日,发行人作为被告的纠纷尚未结案的纠纷有 3 起,具体情况如下:
被告/被申请人/
序号 原告/申请人 案由 诉讼事项及金额 案件进展
债务人
兰州银行股份有
庆阳市特亨营运有 要求被告撤销 2,300
限责任公司 万元借款合同
营业部
庆阳市特亨房地产 要求被告确认 3,000
兰州银行股份有
开发有限责任公 万元合同无效,并赔
司、甘肃华远实业 偿原告 1,853.51 万元
营业部
有限公司 利息损失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要求被告支付占用房
靖远第二发电有限 兰州银行股份有
公司 限公司
除上述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不存在作为被告且单个对象累计或
单笔争议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或者对发行人存在重大影响的重
大诉讼、仲裁案件。
(3)发行人作为第三人的诉讼、仲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分支行作为第三人涉
及的争议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 2 宗,争议
标的金额合计 11,484.74 万元,系兰州工业发展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兰州银行庆阳
路支行向甘肃华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借款、兰州工业发展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通过兰州银行庆阳路支行向兰州金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委
托借款所涉纠纷,具体如下:
涉案本
序 第三 案 审理 案件
原告 被告 金 诉讼请求
号 人 由 法院 进展
(万元)
借
甘肃华腾新材料股份有 兰州 甘肃华腾新材料股
款
兰州工业 限公司、兰州市第一建 银行 最 高 份有限公司偿还借
合 执行
同 中
有限公司 珠、颜芝、颜霏、焦文、 路 支 法 院 诉讼费用及实现债
纠
颜卿 行 权的费用
纷
借
兰州 甘 肃 兰州金浩机械制造
兰州工业 兰州金浩机械制造股份 款
银行 省 高 股份有限公司偿还
发展控股 有限公司、甘肃众维卓 合 执行
集团有限 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同 中
路支 民 法 担诉讼费用及实现
公司 钟俊宾、付占忠 纠
行 院 债权的费用
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案件系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导致,不会对本次
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不存在对本
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行政处罚。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罚决定书》〔2018〕49 号,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
司,因未真实披露持有上市公司“盛达矿业”股份及所持股份质押情况的行为违
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盛达集团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四
十五万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
股东不存在被证监会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发行人董事长、行长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长、行长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在《招股说
明书》的编制过程中,本所律师参与了相关法律事项的讨论,并已审阅发行人《招
股说明书》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相关内容的部份,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相关内容与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十七)无矛盾之处。本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出具之日,发行
人发生的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发行人本次股票的发行与上市,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与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上市在形式和实质上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之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 责 人: 彭雪峰 __________________
张 刚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王 隽 成祥波
年 月 日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附件一:发行人作为原告的诉讼、仲裁
原告 终审
序 案件
/申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受 涉案本金(元) 诉讼请求
号 进展
请人 理
甘肃百合 e 家电子商
务有限公司、上海三
辕物联网科技有限公 甘肃 甘肃百合 e 家电子商务
司、来品网络科技(北 省高 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营业 合同 已判
部 纠纷 23,100,000.00 决
山市周遍天下茶叶有 民法 任;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
限公司、兰州惠商电 院 实现债权的费用
子商务有限责任公
司、廖卫国、林轶君
甘肃衡泰商贸有限责 《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甘肃
任公司、肃北县德源 甘肃衡泰商贸有限责任
省兰
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 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息;
营业 合同 州市 已立
部 纠纷 中级 案
开发有限公司、兰州 任;被告承担诉讼费、保
人民
瑞达永兴物业管理有 全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
法院
限公司、贾仲瑚等 费用
甘肃路航道路材料有
甘肃路航道路材料有 兰州 限公司偿还本息;其余担
限公司、四川河森天 市中 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祥和 合同 已调
支行 纠纷 解
州禾森汇川沥青有限 民法 0 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
公司等 院 费用及实现债权所发生
的所有费用
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
甘肃
限公司、甘肃路航道 已裁 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
省兰
路材料有限公司、泸 定移 订的《借款合同》及《借
信昌 合同 州市
支行 纠纷 中级
公司、湖北禾森石化 安机 有贷款立即到期,并按合
人民
有限公司、成都汇航 关 同约定收取罚息。
法院
沥青销售有限公司等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甘肃路捷汽车销售有限
甘肃
责任公司偿还本息;其余
省兰
甘肃路捷汽车销售有 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
友谊 合同 州市 已立
支行 纠纷 中级 案
梁雅慈、戴欣军 偿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
人民
讼费用及实现债权所发
法院
生的所有费用
甘肃 甘肃薯界淀粉有限公司
甘肃薯界淀粉有限公
省兰 偿还借款本息;对抵押物
司、康克利、梁荣、
联惠 合同 州市 已立 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人
支行 纠纷 中级 案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
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人民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
有限公司、康晓烁
法院 费及其他费用
秦安县陇丰农业科技发
甘肃
秦安县陇丰农业科技 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
省天
天水 发展有限公司、秦安 息;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
合同 水市 已调
纠纷 中级 解
支行 公司、杨哲、班红娟、 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的
人民
杨春晓 诉讼费及实现债权所发
法院
生的全部费用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
份有限公司偿还本息;其
股份有限公司、甘肃 兰州
余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
七里 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 市中
合同 310,000,000.0 已立 责任;对抵押物、质押物
纠纷 0 案 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
行 限公司、国鼎黄金有 民法
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
限公司、徐建刚、徐 院
费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
飞君
所有费用
甘肃 嘉峪关市广信商贸有限
嘉峪
嘉峪关市广信商贸有 省高 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保证
关雄 合同 执行
关支 纠纷 73,011,957.41 中
翠英 民法 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实现
行
院 债权的费用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
甘肃
甘肃省嘉峪关德泰贸易
省嘉
嘉峪 发展有限公司偿还本息、
峪关
关分 甘肃省嘉峪关德泰贸 合同 已立 逾期利息、复利、律师费,
行营 易发展有限公司等 纠纷 案 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担保
级人
业部 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
民法
担诉讼费用
院
甘肃
兰州黄河物业服务有限
省嘉
嘉峪 公司偿还本息、逾期利
峪关
关分 兰州黄河物业服务有 合同 已立 息、复利、律师费,对抵
行营 限公司等 纠纷 案 押物优先受偿,担保人承
级人
业部 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诉
民法
讼费用
院
甘肃
肃北德泰矿业开发有 肃北德泰矿业开发有限
省嘉
嘉峪 限责任公司、甘肃省 责任公司偿还本息、逾期
峪关
关分 嘉峪关德泰贸易发展 合同 110,000,000.0 已立 利息、复利、律师费,对
行营 有限公司、肃北县德 纠纷 0 案 抵押物优先受偿,担保人
级人
业部 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
民法
公司等 诉讼费用
院
甘肃
肃北县德源矿业开发有
省嘉
嘉峪 限责任公司偿还本息、逾
峪关
关分 肃北县德源矿业开发 合同 已立 期利息、复利、律师费,
行营 有限责任公司等 纠纷 案 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担保
级人
业部 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
民法
担诉讼费用
院
庆阳市陇东农副产品集
甘肃
团有限公司偿还本息;其
庆阳 省庆
余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
分行 庆阳市陇东农副产品 合同 阳市 已判
营业 集团有限公司 纠纷 中级 11,920,378.02 决
受偿权;被告承担本案的
部 人民
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所
法院
发生的所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