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铁应急: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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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临 2021-132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570.00 万份,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90,255.4505 万股的 1.74%。本次授予
      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应急”、
“公司”或“本公司”)
  上市日期:2015 年 5 月 29 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胜康街 68 号华铁创业大楼 1 幢 10 层
  注册资本:90,255.4505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胡丹锋
  经营范围:应急设备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租赁、销售、维修服务,
高空作业平台、抢修维修平台、液压机械、应力监测与调节设备的租赁、销售、
维修服务,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安全技术开发
服务,建筑工程安全设备及成套设备租赁与技术服务,建筑设备材料的租赁,钢
结构工程及地基与基础工程的安全维护,安全工程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起重机
械设备租赁服务,建筑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
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有 3 人。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营业收入              1,524,345,815.25    1,153,867,198.47    887,645,719.8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22,817,820.63      275,692,176.60     -28,788,161.6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5                0.43             -0.0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
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3.81               17.06             -2.01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
         项目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334,632,712.95    1,757,114,015.29 1,477,647,260.10
总资产               7,397,497,298.53    5,181,829,816.79 6,080,865,030.47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
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
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 2021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和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在实
施中。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制定了本激励计划,上述股权激励计划为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
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57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90,255.4505 万股的 1.74%。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
无预留权益。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
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和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在实
施中,有效期内标的股票数量为 6,478.16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
本总额 90,255.4505 万股的 7.18%。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
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
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
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含华铁应急独立董事、监事、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
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
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47 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激励对象占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全部职
工人数 1,705 人的比例为 2.76%。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
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股票期
  姓名          职务                     授出权益数量     公告日股本总
                         权数量(万份)
                                      的比例        额比例
  彭杰中         总经理         500.00      31.85%     0.55%
  郭海滨      董事会秘书          130.00      8.28%      0.14%
  张伟丽     董事、财务总监          15.00      0.96%      0.02%
  益智          董事           6.00       0.38%      0.01%
  周丽红         董事           6.00       0.38%      0.01%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2 人)
         合计               1,570.00    100.00%    1.74%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详细名单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披露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五)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
  (六)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六、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12.50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
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12.50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12.36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10.11
元。
     七、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计。
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
 第一个行权期                                 30%
          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
 第二个行权期                                 30%
          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
 第三个行权期                                 40%
          期权授权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
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
权行权事宜。
     八、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
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
注销。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至 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
予的股票期权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公司业绩达成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2 年营业收入值不低于 29.89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2 年至 2023 年两年累计营业收入值不低于 71.74 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     2022 年至 2024 年三年累计营业收入值不低于 130.33 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
 考核等级    A     B         C     D     E
 行权系数   100%   90%       80%   50%   0%
  个人当年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行权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达到“A”,
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的股票期权可全部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为“B”,则激励对象当期可行权系数为 90%;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则激励对象当期可行权系数为 80%;若激励对象上一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则激励对象当期可行权系数为 50%;若激励对
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E”,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的股票期权不
得行权,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自设立以来主要提供建筑支护设备、地下维修维护及高空作业平台租赁,
战略布局城市运维领域,服务内容包括方案设计、设备安装、运输和维修保养等。
得益于整体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新建建筑持续繁荣的同时,以高空
作业平台为代表的城市运维设备服务需求快速提升。对标国外成熟市场,从人均
保有量、产品渗透率来看,中国高空作业平台远未达到成熟期,未来至少还有 5-
握数字化带动的产业变革机遇,背靠巨大存量市场,具备广阔的市场前景。
  依据行业特点来看,公司更依靠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拓展业务、保持竞争力、
推动公司继续稳健发展,促进公司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据此,公司拟通过股权
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使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和技术人员等各方人才与公司形
成利益共同体。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营业收入作为业
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的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并间
接反映公司在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 2022 年至 2024 年实现的累计营业收
入分别不低于 29.89 亿元、71.74 亿元、130.33 亿元。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
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
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
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
的实现。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
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股票期权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
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计。
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
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
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
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十、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Q=Q0×P1×(1+n)/( 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华铁应急股票缩
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
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
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行权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
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后,应
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
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情况进行自查。
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为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
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
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
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
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行权、注销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
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
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
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权日、缴款金额、《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编号等
内容。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
称“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
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
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
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股票期权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权申请。《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持有者
的交易信息等。
认,并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
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行权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
定的行权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
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事宜。但若因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股票期权
行权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份。
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及其他税费。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
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
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同或类似的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并在 2 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
相同或类似工作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其因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
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
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
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的规
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
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十三、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
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行权和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见。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尚未行权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
形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后决定
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
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
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
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
获授的股票期权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
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
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
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进行注销。
  (2)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股票
的人员,则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
公司进行注销。
  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激励对象已行权股
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进行注销。
  (1) 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进行注销。
  (2)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
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
离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
司进行注销。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
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股票期
权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
  (1)若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失去控制权的子公司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行权
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2)若激励对象调整到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
获授的股票期权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
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会计处理方法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
授权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权
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
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
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
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1 年 12 月 6 日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
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2.10 元/股(2021 年 12 月 6 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93%、17.46%、17.55%(分别采用上证综指最近一年、
两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
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570.00 万份,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
盘数据预测算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
额为 1,948.90 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
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权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假设公司 2021 年 12 月授予股票期权,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
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 2022 年-2024 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股票期权摊销成本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
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
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
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
  (二)《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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