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铁应急: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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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
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浙江华铁应急
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
立意见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
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
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
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董事
会本次审议的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不存在根据有关规定应回避而
未回避表决的情形。
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
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
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
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的条件及激励对象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
立意见
  本次股票期权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基于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
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
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置合理,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
的。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管理办法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
  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
控制审计要求,在为公司提供 2020 年度审计服务过程中,较好的完成了公司年
度审计工作。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关于收购浙江吉通地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本次收购浙江吉通地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评估机构浙江中
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有从事证券、期货的业务资格,具有专业的评估能力及独
立性。本次交易的评估报告根据产权主体利益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等操作性原则,
在评估过程中选择适当的方法,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
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本次评估以公开市场为前提,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
的实际情况和评估方法适用的前提条件,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进行评估,符
合相关规定与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结果较为客观、
公正地反映了标的实际状况。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
股权转让事项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我
们同意本次收购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子公司投资并办理融资租赁及对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子公
司业务经营资金需求的问题,支持子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不存在与《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上述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
签字页)
独立董事   顾国达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
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雷宝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
签字页)
独立董事   许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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