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第 2 号——重大资产重组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名称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证券简称 广宇发展 证券代码 000537.SZ
交易类型 购买 √ 出售 √ 其他方式 □
鲁能集团有限公司、都城
交易对方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是 √ 否 □
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广宇发
展”)拟将所持全部 23 家子公司股权置出,置入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本次重组概况 简称“鲁能集团”)、都城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城伟业”)合
计持有的鲁能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能新能源”)100%股
权,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补足。
根据标的资产财务数据及评估作价情况,与上市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或
单位:万元
上市公司 置出资产 置入资产
项目
/2020 年 12 /2020 年 12 市公司 /2020 年 12 市公司
月 31 日 月 31 日 比例 月 31 日 比例
资产总
额与交
易作价
孰高值
判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的依据 资产净
额与交
易作价
孰高值
营业收
入
注:资产净额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
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以准。基于上
述测算,本次交易构成《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无需提交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审核委员会审核,但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宇发展拟将所持全部 23 家子公司股权置出,置入鲁能集团、都城伟业合
计持有的鲁能新能源 100%股权,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补足。其中,上市公
司 13 家子公司股权与鲁能集团与都城伟业合计持有的鲁能新能源 100%股权
方案简介
置换,并就估值差额部分分别向鲁能集团、都城伟业支付现金 1,500.17 万元、
支付交易作价 1,323,141.11 万元。
核查意见
序号 核查事项 备注与说明
是 否
一、交易对方的情况
交易对方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
相符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 不适用,本次重组
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 交易对方为法人
交易对方阐述的历史沿革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披露
交易对方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是否全面、完整、
真实
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或没有开展实际业务,是
情况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管理人的
基本情况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从事的主要业务、行业经验、
经营成果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情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内是否未受到过行政
是
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处罚)、刑事处罚或
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是否未受到与
是
证券市场无关的行政处罚
如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的合规运作情
况,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 不适用
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等问题
交易对方鲁能集团
为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交易对方都城
为中国绿发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全资子
公司
交易对方鲁能集团
交易对方是否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况
荐董事的情况
交易对方是否承诺在限定期限内不以任何形式转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
让其所持股份 行股份购买资产
二、上市公司重组中购买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已设立企业增资、接受附义务的赠与或者托
管资产等情况)
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范
是
围
若不属于,是否不存在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因
不适用
素
购买的资产及业务在最近 3 年内是否有确定的持续
经营记录
交易对方披露的取得并经营该项资产或业务的时
间是否真实
收入和利润中是否不包含较大比例(如 30%以上)
的非经常性损益
是否不涉及将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增加且数额
较大的异常应收或应付帐款
交易完成后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的负债比例过大
(如超过 70%),属于特殊行业的应在备注中说明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将承担重大担保
或其他连带责任,以及其他或有风险问题
相关资产或业务是否不存在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
载;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鲁能集团已实施对
鲁能新能源的增
资,增资完成后鲁
能集团、都城伟业
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包括相关资产的
对鲁能新能源的持
股 比 例 分 别 为
他权益的权属证明
权。目前上述增资
事项正在履行工商
变更登记程序
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前述资产是否不存在政
是
策障碍、抵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
是否不会产生诉讼、人员安置纠纷或其他方面的重
是
大风险
该资产正常运营所需要的人员、技术以及采购、营
销体系等是否一并购入
如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或其他可独立核算
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
交易对方是否合法拥有该项权益类资产的全部权
利
该项权益类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
属是否清晰
与该项权益类资产相关的公司发起人是否不存在
出资不实或其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否
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置入资产对应的实
物资产和无形资产
的权属清晰。但考
虑到置入资产的业
务体量较大,土地、
房产等固定资产和
是否已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是 无形资产的部分权
属证明尚未办理完
毕。本次交易的交
易对方鲁能集团和
都城伟业已针对上
述情况出具了相应
的承诺
置入资产的业务体
量较大,部分资产
该项资产(包括该股权所对应的资产)是否无权利 存在抵押等权利受
否
负担,如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 限情形。具体情况
已在报告书中详细
披露
是否无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者被采取强制保全措
是
施的情形
是否不存在导致该资产受到第三方请求或政府主
是
管部门处罚的事实
是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是 资产权属清晰,不
存在权属纠纷
相关公司章程中是否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
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置入资产重要子公
司江苏广恒新能源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 3 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 是
有限公司在最近 3
年曾进行资产评估
是
比是否存在差异
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合理性分析 是
相关资产在最近 3 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的,
是
是否在报告书中如实披露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业务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未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而具有不确定性
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直接参与其经营管
理,或做出适当安排以保证其正常经营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以与主业无关资
产或低效资产偿还其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的情况
涉及购买境外资产的,是否对相关资产进行核查,
如委托境外中介机构协助核查,则在备注中予以说
明(在境外中介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有关上述内容
的核查,可援引境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意见)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
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 是
对价的风险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是
购买资产的资产和业务是否独立完整,且在最近两
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购买资产是否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
制人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购买资产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是否实行独立核算,
费用在会计核算上是否能够清晰划分
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不适用
签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确定聘用关系
是否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
不适用
理作出恰当安排
交易标的的重大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是否与上
是
市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存在较大差异按规定须进行变更的,是否未对交易
不适用
标的的利润产生影响
购买资产的主要产品工艺与技术是否不属于政策
明确限制或者淘汰的落后产能与工艺技术
三、上市公司重组中出售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以资产作为出资且不控股、对外捐赠、将主要
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等情况)
出售资产是否不存在权属不清、限制或禁止转让的
情形
出售资产是否为上市公司的非主要资产,未对上市 在本次交易中,上
入和盈利下降 23 家子公司
出售的资产是否为难以维持经营的低效或无效资
产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
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 否
对价的风险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是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对整体资产评估时,是否对不同资产采取了不同评
是
评估方法的选用是否适当 是
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合理 是
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产品价格、销售量
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是否合理,特别是交易标的为 是
无形资产时
被评估的资产权属是否明确,包括权益类资产对应
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
是否不存在因评估增值导致商誉减值而对公司利
润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
是否不存在评估增值幅度较大,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每年承担巨额减值测试造成的费用
与市场同类资产相比,本次资产交易定价是否公
允、合理
是否对购买资产本次交易的定价与最近 3 年的评估
及交易定价进行了比较性分析
五、债权债务纠纷的风险
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移债务,是否已获得债权人书
面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
如债务转移仅获得部分债权人同意,其余未获得债
权人同意的债务的转移是否作出适当安排保证债 不适用
务风险的实际转移
转移安排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重大风险 不适用
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让债权,是否履行了通知债务
人等法定程序
上市公司承担他人债务,被承担债务人是否已取得
其债权人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
上述债权债务转移是否未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有负面影响
资产出售方是否就资产的处置取得了债权人的同
意
六、重组须获得的相关批准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是否已就本次重大资产交易
序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则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
目前暂未召开股东
大会审议本次重组
重组方案是否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 方案,重组方案将
表决通过 经过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非关联股东表
决
重组后,是否不会导致公司涉及特许领域或其他限
是
制经营类领域
策或者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应特别关注国家 不适用
对行业准入有明确规定的领域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重组的目的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 是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是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后是否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和
盈利能力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除文化传媒等特殊服务行业
外)的主要资产是否不是现金或流动资产;如为 是
“否”,在备注中简要说明
主要资产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具有重大
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不能控制的股权投资、债权 是
投资等情形
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确定的资产及业
安排约束而具有不确定性
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不需要取得相应领域的
特许或其他许可资格
上市公司获取新的许可资格是否不存在重大不确
不适用
定性
本次交易设置的条件(包括支付资金、交付资产、
交易方式)是否未导致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带有
易将中止执行并返还原状等),对上市公司持续经
营有负面影响或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和各种假设是否具有现实性 是
盈利预测是否可实现 是
如未提供盈利预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是否充分反
和存在的问题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
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关补偿安排
是否可行、合理;相关补偿的提供方是否具备履行
补偿的能力
相关资产是否整体进入上市公司 是
是
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相关事项已在《天
津广宇发展股份有
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 限公司重大资产置
中所占比重是否不超过 30% 换及重大资产出售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中披露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所必需的
许可证等无形资产(如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
或增加上市公司风险的情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潜在控股股东是否与上市公
是
司保持独立
是否不存在通过控制权转移而对上市公司现有资
是
产的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形
重组后,是否能够做到上市公司人员、财务、资产
财务决策
重组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是
是
如有,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不适用
重组后,是否未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
存在,在备注中说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八、相关事宜
各专业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是
涉及的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审计机构、法律
顾问是否由上市公司聘请;如否,具体情况在备注 是
栏中列明
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是否未出现异常波
动
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是否不存在重组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是否不存在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专业机构(包括律师
所)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
是
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
是
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
是
关承诺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是
如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不会对本次收购构成影响 不适用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承诺或
是
声明是否涵盖其应当作出承诺的范围
是否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其应负的诚信义务 是
是否不需要其对承诺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补充 是
重组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了重组后的经营风险、财
务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风 是
险
风险对策和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是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连续 12 个月对同一或者相关资
产进行购买、出售的情形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广宇发展的独立财务顾问,在尽职调查中
重点关注了标的资产权属情况、主营业务情况、盈利能力、评估及定价情况;关注了上市公司的主营
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及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同业竞
争、关联交易的影响等。
中信证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并购
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通过尽职调查和对重大资产重
组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广宇发展、律师、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充分沟通后,认
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仍具备股票上市的条件;
三、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根据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正式出具并经过有权国资主管
单位备案的评估结果,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平、合理。本次交易涉及资产评估的评估假设前
提合理,方法选择适当,结论公允、合理,有效地保证了交易价格的公平性;
四、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司法查封情形,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
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标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本
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六、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将
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公司治理机制仍旧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继续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七、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各项合同及程序合理合法,在重组各方履行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的情况下,
不存在上市公司支付对价后不能及时获得相应标的资产的情形;
八、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程序履行符合相关规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标的资产减值测试及相关补偿安排具有合
理性和可行性;
九、截至本表出具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十、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未变更,不构成重组上市;
十一、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文件的规定,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
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地履行了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
意见附表第 2 号——重大资产重组》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 艳 伍耀坤
陈功勇 刘 顿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