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
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或“广宇发展”)拟
将所持全部 23 家子公司股权置出,置入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能集团”
)、
都城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城伟业”)合计持有的鲁能新能源(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鲁能新能源”)100%股权,估值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补足(以下简称
“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2018 年修订)》及《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
本次重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扩大业务规模,
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均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因此,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
组上市的情形。
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下简称“中企华”)对资产进行评估。本次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
机构出具的经有权国资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并
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股权出售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并经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后确定。本次交易价格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外的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
独立性。
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鲁能集团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都城伟业为上市公司间接
控股股东中国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绿发”)的全资子公司,亦
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书(草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
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蔡红君先生、周现坤先生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表决均进行了回避,董事会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次重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
公正的准则,相关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法定程序,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同意本次重组的总体安排。
独立董事:冯科、李书锋、翟业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