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21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第九
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终止<认购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资
本补充债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终止<参与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等议案和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现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上述两项议案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具体如下:
一、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认购北部湾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资本补充债券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
我们认为,公司拟终止认购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审慎考虑原则,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
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参与北部湾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我们认为,基于投资审慎性原则,公司拟终止参与北部湾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事项,可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因此,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
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
字页)
独立董事:
李中军 王洪亮 李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