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股份”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
程》的要求,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专项说明如下:
公司2020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一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本次符合行权
条件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为77名,拟行权数量为93万份;本次符合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4名,拟解除限售数量为45万股。本次行权及解除限
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管理办法》及《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
规。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系公司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激励对象离职
所致,该调整方法、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此,同意公司
对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浙
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股票股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权益注销的规定。因授予股票期权的3名激励
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同意注销上述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6
万份股票期权,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将按照法规要求继
续执行。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祝立宏、罗娟香、翁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