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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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下
列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以债转股方式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以债转股的方式对控股子公司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阳光新能源”)增资人民币 197,120 万元,同时阳光新能源拟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实
施股权激励,本次股权激励的对象为公司高管顾亦磊先生、吴家貌先生、李顺先生。
顾亦磊先生以直接持有阳光新能源股权的方式参与本次股权激励,增资 1,440 万元;
吴家貌先生、李顺先生通过持有合肥浩阳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相应份额
间接持有阳光新能源股权的方式参与本次股权激励,共增资 1,800 万元。该事项涉及
关联交易。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宝山 顾光 李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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