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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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74     证券简称:阳光电源      公告编号:2021-090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关于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
中相应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股东权利。              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等股东权利。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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