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7 证券简称:罗博特科 公告编号:2021-070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 3,000 万
元认购苏州永鑫精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鑫精尚”、“合
伙企业”或“基金”)的出资份额,并成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根据《苏州
永鑫精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
(以下简称“本协议”),
本次投资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合伙企业 9.9%的出资份额。
根据《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对
外投资事项在公司 CEO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内,无需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不参与永鑫精尚的份额认购。公司将对永鑫精尚委派一名观察员。此外,若
公司为实缴出资额最大的有限合伙人,可委派 1 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对外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
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二、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苏州永鑫方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2)组织形式:普通合伙企业
(3)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38936420B
(5)成立时间:2015 年 05 月 18 日
(6)执行事务合伙人:韦勇
(7)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薇街 9 号月亮湾国际商务中心 1 幢 1505 室
(8)经营范围: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
务业务、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9)出资结构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韦勇 460.00 46.00% 现金
刘雪北 142.50 14.25% 现金
苏州永鑫同舟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合 计 1,000.00 100.00%
永鑫方舟及其合伙人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该公司与本
公司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经核查,该公司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
所有有限合伙人在基金中的权利没有优先与劣后之分,在收回投资及获取基
金可能分配的其他财产方面,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拥有比其他任何有限合伙人优
先的地位。
如果出现其他有限合伙人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
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者以直
接或间接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况,公司将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议和披露程
序。
三、 拟投资标的情况
(1)公司名称:苏州永鑫精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25W3KJ08
(4)成立时间:2021 年 04 月 28 日
(5)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永鑫方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6)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鸡
湖大道 88 号 G3-1701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投资完成前:
认缴金额
序号 合伙人/企业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比例
(人民币万元)
苏州永鑫方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
合 计 3,000 100.00%
本次投资完成后:
认缴金额
序号 合伙人/企业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比例
(人民币万元)
苏州永鑫方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
合 计 30,300 100.00%
注:(1)出资方式:现金方式出资。
(2)各合伙人将分批次认缴拟投资标的出资份额,第一批认缴出资额共计 14,010
万元,其中本公司拟以自有资金 3,000 万元人民币参与第一批认缴出资。
(3)上述投资人结构以最终签署的《合伙协议》及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四、永鑫精尚创投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基金主要结合国家创新驱动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的方向,以股权投资形式
侧重投向泛智能制造产业相关领域的初创期和成长期的创新型企业,在促进科技
创新的同时,为投资人带来合理的投资收益。
基金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后,合伙企业可扩
大投资范围。但合伙企业经营期间不得从事对外举债、贷款或提供担保等交易行
为。
本基金存续期为 8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其中 4 年为投资期,后
基金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30,300 万元,由全体合伙人缴纳;普通合伙
人有权根据管理人实际募资情况确定本合伙企业的最终认缴出资总额。
各合伙人在本协议签订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期出资。各合伙人认缴的
有限合伙企业出资应根据普通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分三期缴付,首期出资
合伙人根据项目投资情况确定具体缴付时间后书面通知各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
人要求各合伙人缴付出资款时,应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前向每一个合伙人发出
缴付出资通知,列明该合伙人应缴付出资的金额和到账日。该合伙人应于到帐日
或之前按照通知要求将出资款足额缴付至有限合伙企业开设在托管银行的资本
账户。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在基金投资期内,普通合伙人根据基金投资需要、
支付费用和偿还债务的需要可经合理的预先期限通知要求合伙人缴付其认缴出
资额的余额,该缴付的时限不构成对本协议其他条款的违反。
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
基金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管理职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之管理团
队、雇员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聘请的代理人、顾问及上述人员的关联人不应被要求
返还任何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或财产份额,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本金及
收益承担任何保证责任;所有实缴出资额或财产份额的返还及基金收益分配均应
源自基金的可用资产。除非由于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或有明显证据表明其没有
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上述人员不应对因其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基金或任何有限
合伙人的损失负责。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基金管理或其他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基金。除非本协议有
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将不:
(i)参与基金的投资或其它活动的管理或控制;
(ii)以基金的名义进行任何活动、交易或业务;
(iii)为基金签署文件或代表基金采取行动或约束基金。除非本协议有明确
规定,有限合伙人无权要求对普通合伙人进行选举、撤销或替换。
有限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自行或者委托专业
人员、中介机构等查阅合伙企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经营管理资料,
有权了解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本协议所有约定均不构成有限合伙人向基金介绍投资的责任或对有限合伙
人投资行动的限制。有限合伙人行使本协议约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构成有
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基金的投资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根据法律
或其他规定被认定为需要对基金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对于基金取得的项目投资收益,在有限合伙人取得按用资期年内部收益率达
到 8%(单利)的优先投资回报的前提下,普通合伙人将获得基金的收益分成。
对于基金取得的项目投资收益,在有限合伙人取得的优先投资回报按用资期计算
不足年内部收益率的 8%(单利)时,普通合伙人将不获得基金的收益分成。基
金项目投资收益总额中除普通合伙人收益分成之外的部分,由所有合伙人根据实
缴出资额按比例分享。基金项目投资收益以外的其他收益,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分
配方式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基金在总认缴出资额之内的亏损由所有合伙人根据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担,
超出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亏损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5 名委员组成,其中由普通合
伙人委派 4 名委员,实缴出资额最大的有限合伙人可委派 1 名委员,上市公司有
限合伙人可委派 1 名观察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职权范围: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提
交的投资方案进行表决。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对基金投资方案作出书面决议。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取得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通
过。
(2)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投资项目作出决议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
办理具体事务。
各上市公司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资金应当定向投资于该上市公司产业链
上下游的优质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遵循本条原则进行投资决策。如违反本
原则,具有利害关系的上市公司委派的投委会观察员具有一票否决权。
合伙人大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大会由普通合伙人及代表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权的有限合伙人出席方为有效。合伙人大会上有限合伙人的表决权根据各
个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确定。
合伙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普通合伙人及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权的合伙人通过。
合伙人大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普通合伙人召集。经普通合伙人或
者超过代表全体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还可
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
(1)有限合伙人合伙权益的转让
除依照《合伙协议》之明确规定进行的转让外,有限合伙人不应以其他任何
方式转让其在基金当中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出资及接受分配的权利。有限合
伙人未按本协议规定之转让可能导致普通合伙人认定该转让方为违约合伙人并
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其受让方也不为普通合伙人接纳为有限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合伙权益的转让
普通合伙人原则上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但普通合伙人将其合伙
权益转让给指定的关联方除外。该关联方受让普通合伙人转让的有限合伙权益
的,承继《合伙协议》项下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的首个财务年度应始于基金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终于该年度 12 月
度应与所得税、财务会计和合伙会计意义上的财务年度相同。
(2)普通合伙人应聘请一家有执业资格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截
至每财务年度末的账簿和财务报表,并出具审计报告。在基金成立当年之后的每
一年度,普通合伙人应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年度报告,内容为
上一年度投资活动总结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因《合伙协议》引起的及与《合伙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
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基金所在
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的事项外,各方在其他方面继续执行
《合伙协议》。
(4)《合伙协议》自签署方签署之日起对签署方具有法律约束效力。《合
伙协议》修订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有限合伙协议修正案、修改后的有限
合伙协议,自各签署方签署后生效。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参与投资基金,聚焦投资泛智能制造产业相关领域,促进优势资
源共享整合、深化各方合作,实现产业与资本融合,提升核心竞争力;且投资基
金可通过项目投资实现资本增值,为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服务,从而更好的实现
公司持续发展。
(二)存在的风险
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投资失败或亏损等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基金的管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公司及广大股东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