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莱绅通灵
股票代码:603900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沈东军
住所或通讯地址:南京市白下区白衣庵***号***单元***室
权益变动性质:马峻、蔄毅泽、马峭、南京传世美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构
成一致行动关系,实际控制人由沈东军变更为马峻(及其一致行动人蔄毅泽、
马峭、南京传世美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东军持股数量减少。
签署日期:2021 年 12 月 3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修正)》(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
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
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
司”“莱绅通灵”)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
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莱绅通灵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
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
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沈东军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
指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司、莱绅通灵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15
《准则 15 号》 指
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姓名:沈东军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320***1969******19
职务:董事长兼总裁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通讯地址:南京市白下区白衣庵***号***单元***室
(二)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沈东军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义务披露人沈东军系马峭前夫、马峻前妹夫,马峻和蔄毅泽为夫妻关系,
马峭和马峻为兄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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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书》【(2021)苏 01 民终 11569 号】,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沈东军收到的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2019)
苏 0104 民初 12973 号】
,主要判决结果为:1、准予原告马峭与被告沈东军离
婚;2、被告沈东军持有的南京传世美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世
美璟”)37.3002%的股权,由原告马峭、被告沈东军各分得 18.6501%,双方于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相互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3、被
告沈东军持有的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31.16%的公司股权(总股数
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相互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莱
绅通灵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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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书》【(2021)苏 01 民终 11569 号】,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沈东军收到的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2019)苏 0104 民初 12973 号】,主要判决结果为:1、准予原告马峭与被告
沈东军离婚;2、被告沈东军持有的传世美璟 37.3002%的股权,由原告马峭、
被告沈东军各分得 18.6501%,双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相互
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3、被告沈东军持有的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前,沈东军持有公司106,085,8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31.16%,
持有传世美璟37.30%股权,传世美璟持有公司股份2.18%。
本次权益变动后,沈东军持有公司53,042,900股股票,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股份总数的15.58%,持有传世美璟18.6501%的股权。马峻持有公司85,575,000股股
票,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13%,持有传世美璟37.30%的股权。蔄毅泽持有公司
马峻为公司第一大股东,马峻和蔄毅泽为夫妻关系,马峻和马峭为兄妹关系,
马峻、蔄毅泽、马峭和传世美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沈东军变
更为马峻(及其一致行动人蔄毅泽、马峭、传世美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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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
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沈东军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
权利限制。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莱绅通灵的实际控制人由沈东军变更为马峻(及其一致行
动人蔄毅泽、马峭、传世美璟)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沈东军担任公司董事长、总裁。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东军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节相关内容。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除担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外,沈东军还担任传世美璟执行董事、乐朗葡萄酒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乐朗法国贸易公司总裁、南京嘉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钻石影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霍尔果斯钻石影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海宁东
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海阅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监事、
北京小帮之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监事。
信息披露人沈东军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3 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东军最近 3 年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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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东军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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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沈东军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
的证券交易买卖莱绅通灵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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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
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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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沈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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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沈东军的身份证明文件;
【(2021)苏 01 民终 11569
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2019)苏 0104 民初 12973
号】,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号】
;
三、经信息披露义务人沈东军签字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莱绅通灵的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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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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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莱 绅 通 灵 珠 宝 股 份 上市公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南京
有限公司 在地
股票简称 莱绅通灵 股票代码 603900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
沈东军 南京
名称 务人注册地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增加 □ 减少? 不 有无一致行
有□ 无?
数量变化 变□ 动人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务人是否为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是□ 否?
上市公司实
第一大股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多选)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民事判决书)
股 票 种 类 : 无限 售 流通 股 ; 持 股 数量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有传世美璟 37.3002%的股份,传世美璟持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有公司股票 7,428,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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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票 种 类 : 无限 售 流通 股 ; 持 股 数量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 持有传世美璟 18.6501%的股权,传世美璟持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有公司股票 7,428,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变动比例:5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是 □ 否 √
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
是 □ 否 √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
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否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 否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