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新材: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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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1 年 12 月 3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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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
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及《株洲
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
关的信息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机构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
限、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
按规定公平、及时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或备案。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
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
                     (以下简称“直通车”)
是指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的规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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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
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
式。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
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
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七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本
制度所称“交易日”是指每周一至周五,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及证券交
易所公告的休市日。本制度所称“工作日”是指国务院规定的法定工
作日,包括国务院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周六或周日(“调休工作日”),
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以及调休工作日以外的周六或周日。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
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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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
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
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可以暂缓
披露。具体应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
务指引》和《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
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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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参照《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适用范围及各方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单元、分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
参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与披露工作的执行:
 (一)董事会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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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
 (三)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协调和实施。
     第十八条   董事会和董事的职责:
  (一)董事会和董事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同时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
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三)董事会和董事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
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
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
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五)董事会应当检查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
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六)董事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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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一)监事会和监事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同时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中进行披露;
  (三)监事会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制度的实施情况,对发现的
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
以修订;
  (四)监事会和监事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
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
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监事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
息;
  (七)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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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同时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
关信息;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董
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五)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
会,促使公司和相关人员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办理披露事宜;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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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
影响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
以书面方式问询;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进董
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
密,并在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各部门、事业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
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五)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
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
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履
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投资部门、技术管理部门及其他相
关部门、业务单元、分子公司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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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单元、分公司及公司全资、
控股、参股子公司负责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单元、分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
参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应当指定
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
告信息;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单元、分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
参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确保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
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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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
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
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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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
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
完成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的具体内容应该遵循《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相关规则要求。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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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
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
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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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除定期报告外的其他应披露的报告为临时公告,临
时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二) 达到《上市规则》应披露标准的交易;
  (三) 达到《上市规则》应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四) 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披露的其他重大
事项。
  第三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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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 5%以上股份
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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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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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
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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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及时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在审议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按规定时
间将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对定期报告出
具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及监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
间内对外发布。
  第四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单元、
分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公司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在知
晓本制度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向董事
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信息。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接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或查询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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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质询或查询所涉及的事项构成须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
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的公司有关部门联系,有关部门负责人须及时向
其提供有关材料。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临时公告
格式指引等有关内容和格式要求,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供信
息的部门负责人须认真核对临时报告中的相关信息资料。
 (四)若披露事项无须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则由董事会
秘书酌情向董事长报告后签发临时报告,并以书面方式将临时报告全
文抄送公司全体董事;若披露事项须董事会审议批准,应在董事会召
开前送达公司董事审阅,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拟披露事项的议
案;若披露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在指定
披露媒体上公告,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文稿及相关信息材料,并按规定履行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审查程序(如有)后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明确公司重大信息范围、报送程序等事项。对把握不准或不能明确界
定是否属重大信息的事项,应及时报董事会秘书加以确认后再按本制
度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五十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时,披露的信息属于直通车公告范
围的,公司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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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
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
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单元、分公司及公司全资、
控股、参股子公司在媒体刊登的相关宣传信息不得与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的内容相冲突,涉及公司整体经营业务状况和数据的,应得
到董事会秘书确认后方可宣传。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
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
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
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董事会办公室应当
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
于公司住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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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
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进行沟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明确公
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强调不同的投
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以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
展。
             第七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提供部
门负责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相关的流程文件和审核文件由董事会
办公室统一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相关文件可以纸质或电子文件的
形式保存。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
存,保存期限为十年。相关文件可以纸质或电子文件的形式保存。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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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接触到应披露而尚未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
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明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登记备案要求、保密管理、责任追
究等事项。
  第六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
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单元、分公司及公司全资、
控股、参股子公司在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公司应披露
信息,需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该等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
对外泄漏或对外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的要求,在信
息公开披露前须向有关政府主管机构报送信息的,应注明“保密”字
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公司报送信息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切实
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漏。如报送信息的部门或人员认为该
信息较难保密时,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
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
                - 21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
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七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
制度规定的行为,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
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
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
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
错误或疏漏的;
                  - 22 -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
纵股票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
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
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监事会监
督实施。
  第七十条    本办法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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