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固股份: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孙金国)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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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固股份
股票代码:002488
信息披露义务人:孙金国
通 讯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公望街 1181 号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数量减少,持股比例减少(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孙利群、孙锋峰、孙曙虹
通 讯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公望街 1181 号
股权变动性质:持股比例不变
签 署 日   期:2021 年 12 月 3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
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拥有
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在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尚需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完成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
理股份转让过户相关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孙金国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 指    孙利群、孙锋峰、孙曙虹
致行动人
公司、上市公司、金 指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固股份
本报告书       指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实际控制人孙金国与合肥产投兴巢低碳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12月3日签署了《股
               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孙金国
姓名:孙金国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1231953********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 1181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孙利群
姓名:孙利群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1231952********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 1181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
(二)孙锋峰
姓名:孙锋峰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1831981********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 1181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三)孙曙虹
  姓名:孙曙虹
  性别:女
  国籍:澳大利亚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 1181 号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孙金国和孙利群是夫妻关系,孙锋峰和孙曙虹是孙金国夫妇的子女。孙金国
和孙利群夫妇、孙锋峰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上述四人为一致行动人。
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公司实际控制人孙锋峰先生
及一致行动人孙曙虹女士,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南宁产投新兴一号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宁一号基金”)合计转让 50,095,742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
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孙金国先生、孙利
群女士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合计转让 50,095,7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
给合肥东鑫产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孙金国先生、孙利群女士、孙锋峰先生及
其一致行动人孙曙虹女士合计持有公司 231,365,180 股(已剔除协议转让给南宁
一号基金的 50,095,742 股、合肥东鑫产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
司实际控制人孙金国先生、孙利群女士、孙锋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孙曙虹女士
合计持有公司 181,269,438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8.09%。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
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孙金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金固股份的
公司引入战略伙伴,促进双方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二、未来 12 个月内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
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金固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性尚不确定,若发生相关权
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公司实际控制人孙锋峰先生
及一致行动人孙曙虹女士,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南宁产投新兴一号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宁一号基金”)合计转让 50,095,742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
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孙金国先生、孙利
群女士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合计转让 50,095,7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
给合肥东鑫产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孙金国先生、孙利群女士、孙锋峰先生及
其一致行动人孙曙虹女士合计持有公司 231,365,180 股(已剔除协议转让给南宁
一号基金的 50,095,742 股、合肥东鑫产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
司实际控制人孙金国先生、孙利群女士、孙锋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孙曙虹女士
合计持有公司 181,269,438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8.09%。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公司股份。
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孙金国将其持有的公司 50,095,742
股无限售流通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5%),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合肥产
投兴巢低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股份转让协议》协议尚需合肥产投兴巢低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获得相关国资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
甲方:孙金国
身份证号:3301231953********
住所:浙江省富阳市龙门镇剡溪路 7 号
乙方(受让方):合肥产投兴巢低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8NFRX24N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开区巢湖传媒中心 19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肥产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鉴于: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488),总股本为 1,001,914,821
股。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转让方持有 126,562,500 股,占金固股份总股本的 12.63%。
(占金固股份总股本的 5%)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
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上市公司
股份转让事宜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各词在本协议中使用时,应具有以下含义:
(1)金固股份/上市公司:指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2)转让方:指孙金国。
(3)受让方:合肥产投兴巢低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双方:指转让方和受让方合称。
(5)各方/一方:各方指转让方和受让方;一方指转让方和受让方任意一方。
(6)标的股份:指转让方依据本协议约定,拟转让给受让方的 50,095,742 股无
限售条件人民币普通股。
(7)每股受让价格:指转让方按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的每股价
格。
(8)股份转让款:指转让方按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的价款总额。
(9)交割:指在本协议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成就的情况下,标的股份由转让方
过户给受让方。
(10)交割日:指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由转让方过户给受让方的登记完成日,即
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妥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11)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2)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第二条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
“标的股份”)(占金固股份总股本的 5%),按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受让方。
能导致标的股份被查封、冻结的情形或风险。
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的行政程序或任何政府调查。
   第三条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及股份转让
盘价为参考,确定价格为人民币 8.23 元/股(四舍五入保留两位),股份转让款
为人民币 412,287,956.66 元。
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
项,则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比例和每股价格等作相应调整。
股份与转让方就其持有的该等股份所分得或增加持有的股份之和。
  第四条 股份转让款支付及股份交割
  本 协 议 生 效 后 30 日 内 , 受 让 方 向 共 管 账 户 支 付 第 一 笔 股 份 转 让 款
方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款 175,000,000 元。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
让方名下之日起 90 日内,受让方向共管账户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 62,287,956.66
元。
  第五条 转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及规范性文件或合同的限制,不违反转让方已签署的任何协议约定或其作出的任
何声明、承诺、保证。转让方保证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已取得所需要的任何许可
(包括但不限于监管许可、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等),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
利。
付的第一笔股份转让款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股份的解质押工作,确保
转让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股东权利,标的股份没有负载任何影响受让方股东
权利的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任何诉讼、争议等瑕疵。
查封和冻结以致影响标的股份交割。因任何原因导致标的股份被查封、冻结的,
转让方应赔偿受让方为准备本次交易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中介
机构、律师的费用)。
机构和/或刑事立案调查、被交易所公开谴责、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被强制退
市的任何事实和风险。若前述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无法转让交割的,转让方应赔偿
受让方为准备本次交易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中介机构、律师的
费用),但在本协议签署前,转让方已明确向受让方书面揭示提醒前述风险的除
外。
受让标的股份全部减持完毕前不发生变更或转移,转让方不得采取股份转让、表
决权委托、放弃表决权等任何方式以使第三方获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手续,保证标的股票完成解质押后的 45 个工作日内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按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
项保证及承诺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的法律后果,其签署本协议系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
平、重大误解、无权处分、无权代理等意思表示瑕疵。
  第六条 受让方承诺与保证
部决策审批程序,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支付约定款项,且本次受让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受让方不存在影响本协议
履行的违法违规行为。
的法律后果,其签署本协议系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
平、重大误解、无权处分、无权代理等意思表示瑕疵。
  第七条 交易税费
  部分其他条款
  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在本
协议中作出的声明、陈述、承诺、保证,或者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陈述、
承诺、保证与事实不符或有重大遗漏的即构成违约。
  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或者因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不能生效
或不能履行或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根据另一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
务、采取补救措施及/或承担责任并赔偿另一方的全部损失(包括另一方为避免
或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强制执行费、财产保全费、
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等),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转让方未能遵守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受让方有权要求方转让方采取补
救措施、赔偿受让方全部损失及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转让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
  (2)受让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及第四条的约定将标的股份转让款按约
定支付给转让方的,转让方有权发出催告通知,经转让方书面催告后 10 个工作
日内仍未支付的,每逾期一日, 受让方应当按届时应付未付股份转让价款金额
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本协议签订后,若须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因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未获通
过,不视为双方违约,双方彼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
法律进行解释。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仲裁申请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协议自各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之日
起成立,自受让方就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交易获得相关国资主管部门审批通过之
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陆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其余报相关主管
 部门及监管机构。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剔除协议转让给合肥东鑫产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 20,038,297
 股后:
                     本次股份转让前          本次股份转让后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比             占总股本比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数量(股)
                             例                 例
        无限售条件
  孙金国          106,524,203 10.63% 56,428,461 5.63%
         流通股
若上述表格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引
起。
    五、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相关承诺
 孙曙虹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2)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
 满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外,孙锋峰先生、孙金国先生、孙利群女士及
 其一致行动人孙曙虹女士未有其他关于股份的相关承诺。
    (二)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孙锋峰先生、孙金国先生、孙利群女士
 及其一致行动人孙曙虹女士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违反
 上述承诺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权利被限制的情况
  剔除协议转让给合肥东鑫产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 20,038,297
股后,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孙金国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孙金国先生累计质押占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受让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该等股份此前已质
押。转让方将在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前,办妥股权解除质押手续。除此之外,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七、本次权益变动批准程序
  本次《股份转让协议》协议尚需合肥产投兴巢低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获得相关国资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本次协议转让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
进行合规性确认,本次协议转让尚须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八、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
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且最近 3 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
诚信记录。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或
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公司实际控制人孙锋峰先生及一
致行动人孙曙虹女士,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南宁产投新兴一号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宁一号基金”)合计转让50,095,742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5%)。
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孙金国先生、孙利
群女士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合计转让 50,095,7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
给合肥东鑫产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
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
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孙金国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签字):孙利群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签字):孙锋峰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签字):孙曙虹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四)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五)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及备查文件备置于金固股份证券法务部,供投资者查阅。投
资者也可以到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股票简称      金固股份                     股票代码         002488
信息披露义务人
          孙锋峰、孙金国、孙利群、孙 信息披露义务人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 区 富
及其一致行动人
          曙虹                       联系地址         春街道公望街 1181 号
姓名
拥有权益的股份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权 益 变 动 方 式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孙锋峰:
信息披露义务人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100,473,422 股,持股比例:10.03%
披露前拥有权益   孙金国: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106,524,203 股,持股比例:10.63%
的股份数量及占   孙利群:
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20,567,555 股,持股比例:2.05%
股份比例      孙曙虹: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3,800,000 股,持股比例:0.38%
          孙锋峰: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100,473,422 股,持股比例:10.03%
本次权益变动    孙金国:
后,信息披露义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56,428,461 股,持股比例:5.63%
务人拥有权益的   孙利群: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20,567,555 股,持股比例:2.05%
股份数量及变动
          孙曙虹:
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3,800,000 股,持股比例:0.38%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变动情况详见“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            否   □??? 不适用?
是否拟于未来 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有继续减少或增加
个月内继续增持   其在金固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性。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 是       □       否    ?
卖该上市公司股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是       □       否    ?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 是       □   否    ?
未解除公司为其
负债提供的担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   □    否      □    不适用?
否需取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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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1 年 12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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