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和商业: 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1-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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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
      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法律、法规,以及《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本
      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
      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在 5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
        和要求、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者被公
        开谴责时;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明显恶化趋势时;
      (八)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或发现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存
        在不符合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时;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应至少提前 10 日通知全体监事。通知方式包
      括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方式。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专人送出、
      邮件、传真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定期会议决议与临时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八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并向监事会陈述有关事
      项或回答提问。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向监事会提交正式的书面提议书,提请监事会主席召集临时会议,
        并提出会议议题。
      (二) 提议书应载明:
      (三) 监事会主席应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其他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四章     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十一条 监事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本次监事会
      召集人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
      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则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第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监事可以
      自由发言,也可以书面报告形式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当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
      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以议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方式及表决
     结果应记载入会议记录中。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
     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监事以及受托监事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 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第六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应监督决议执行情况,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
     其工作,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监事会
     有权对其提出罢免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
     监事会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监事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如
        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制度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
        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除本规则中特别说明
     外,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
     除本规则中特别说明外,不含本数。
                     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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