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孚生物: 关于修订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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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82      证券简称:万孚生物          公告编号:2021-098
债券代码:123064      债券简称:万孚转债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万孚生物”)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及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 2020 年 12 月 24 日起至 2021 年 1 月 3 日止。在公示期
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披露
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
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董事会同意授予 18 名激励对象 950,000 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 323 名
激励对象 2,882,000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本次完成授予登记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8 人,登记数量为
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发表了相关意见。
   二、修订情况
司的经营节奏带来扰动。而安徽 IVD 集采短期对行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其远
期影响尚有待观察。公司在 2020 年底制定《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
并未充分考虑上述突发因素对业务经营的影响,原激励计划中所设置的部分业绩
考核指标不能与当前市场发展趋势及行业环境相匹配。为了保证公司核心团队的
稳定性,充分调动起员工积极性,鼓励员工与公司一起克服外部环境及行业政策
调整的影响,有效地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长
期发展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对《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以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5%;
           以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解锁 100%;增长率不低于 20%,解锁 85%;增长率
           不低于 15%,解锁 70%;增长率不低于 10%,解锁 50%;
           以 2021 年不扣减股权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不扣减股权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解锁
           以 2022 年不扣减股权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不扣减股权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解锁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以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5%;
           以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东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解锁 100%;增长率不低于 20%,解锁 85%;增长
           率不低于 15%,解锁 70%;增长率不低于 10%,解锁 50%;
           以 2021 年不扣减股权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基数,2022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年不扣减股权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解
           锁 100%;增长率不低于 15%,解锁 85%;增长率不低于 10%,解锁 70%;
           以 2022 年不扣减股权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基数,2023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年不扣减股权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解
           锁 100%;增长率不低于 15%,解锁 85%;增长率不低于 10%,解锁 70%。
   三、修订部分业绩考核指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修订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公司根据目前经营环境及实际情
 况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修订不会
 导致提前解除限售/归属、不涉及到授予价格的调整,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公司根据目前经营环境及实
 际情况所采取的应对措施,本次修订能更有效地将员工利益、公司利益和股东利
 益结合在一起及进一步激发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以及核心业务骨干的工作积极性,
 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修订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详见 2021 年
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修订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相应修
订激励计划中涉及的部分条款,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以及核心业
务骨干的工作热情,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修订事项。详见 2021 年
《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96)。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关
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尚需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
及 股 东 利 益 的 情 形 。 详 见 2021 年 12 月 2 日 刊 登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
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
见书》
   七、备查文件
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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