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凯龙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龙高科”、“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
——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对凯龙高科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审慎的
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692 号文《关于同意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8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 17.62
元/股,并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11,196.80 万股。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8,396.80 万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
公司总股本为 11,196.80 万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8,396.80 万
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为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该等股
份限售期自上市日起 12 个月的限售股股东,包括:
(以下简称“天津力创”);
(以下简称“冠亚投资”);
(以下简称“无锡金投”);
(以下简称“无锡清创”);
(以下简称“常州清创”);
(以下简称“常州力清”);
(以下简称“苏州敦行”);
晟大”);
创”);
(以下简称“无锡力清”);
(以下简称“曲水汇鑫”)。
(一)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上述股东对其所持有股份做出的承诺如
下:
吉林融发、安徽安华、新麟创业、北京嘉华、无锡清创、常州厚生、徐翠东、上
海启凤、常州清创、无锡凯特、协力通、常州力清、苏州敦行、深圳晟大、袁永
泉、深圳力创、蒋卫标、上海嘉源、朱建国、无锡力清、无锡清科、中国风投、
曲水汇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力清、无锡清创、新麟创业承诺:在本企业(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结
束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下,本企业(本公司)
将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1)减持方式:通过二级
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2)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如发行人期间有派
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减持数量:在此期限内每年累计减持比例不超过本企业(本公司)所持发行
人股份数量的 100%;(4)减持期限:本企业(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
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内减持完
毕。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从公司实际控制人臧志成处受让的 50 万股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这 50 万股股份;(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其余 150.93 万股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150.93 万
股股份。
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由徐静娟、朱毅君共同继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 年修订)》的规定,徐静娟、朱毅君应当遵守原股东朱建国先生作出的
相关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
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单位:万股
序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
股东名称 备注
号 股份总数 限售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其 中 冻 结
除冻结后即可
上市流通
日方可转让
日方可转让
合 计 3,409.30 3,359.30 30.00%
注:朱毅君、徐静娟所持股份为继承原公司董事朱建国先生所得。朱建国先生于 2021
年 2 月 11 日离职,依照承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本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的具体依据
本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上市公告书》
《股东承诺函》、凯龙高科截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的《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等有关文件,对凯龙
高科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本核查意见。
五、本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在审慎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
了承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凯龙高科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郑佑长 李邦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