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利科技: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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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5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 年 12 月 2 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67.30 万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21.09 元/股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及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
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12 月 2 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向
  一、    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关
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
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核查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励对象名单和职务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10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对外披露了《元利化学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3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认
购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激励数量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 2021 年 12 月 2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
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 3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
自愿放弃认购向其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20.45 万股。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71 人调整
为 156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87.75 万股调整为 267.30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和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
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 15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7.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股普通股。
  (1)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到的
限制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期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解除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限售安排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售期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售期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售期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达到条件而不能申请
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以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
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3)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
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
价格回购注销。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为:
                 对应考核年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度
首次(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
首次(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    2022 年
                               元。
     限售期
首次(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    2023 年
                               元。
     限售期
各考核年度对应考核目标完
                     各考核年度对应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
    成度(A)
      当 A<80%时                               M=0
  当 80%≤A<90%时                          M=80%
 当 90%≤A<100%时                          M=90%
   当 A≥100%时                            M=10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本次股权激励实施所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前,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
 支。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使得当年度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
 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回购注销处理。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各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 共 4 个档次,届时按照下表确定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绩效评分 S                   80≤S      70≤S<80        60≤S<70   S<60
 评价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100%         80%           60%      0
      在公司业绩各考核年度对应的考核目标完成度(A)达到 80%(含)以上的
 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
度×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若激励对象当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未达到 100%且公司当期业绩指标
考核完成度未达 100%,则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
销。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       获授股票占授予股      占本计划公布时公司总
 姓名         职务
                     量(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秦国栋      董事、总经理          200,000         7.48%          0.16%
李义田         副总经理         200,000         7.48%          0.16%
       董事、副总经理、董
冯国梁                       55,000         2.06%          0.04%
          事会秘书
张建梅          董事           55,000         2.06%          0.04%
       小计               510,000         19.08%          0.40%
      核心骨干人员           2,163,000        80.92%          1.70%
      首次授予合计           2,673,000          100%          2.10%
 二、     独立董事意见
件已经成就。
的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
法》、《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作为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和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排。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 2021 年 12 月 2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三、   监事会意见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员、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职或个人原因放弃拟授予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20.45 万股外,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
同意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2021 年 12 月 2 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向 15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7.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
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
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内幕信息交易情况。
  五、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
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
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
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为 2021 年 12
月 2 日,根据首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经测算,本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合计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摊销总费用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注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
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实效的数量有关。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下,
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个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非因公增加。
  六、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所需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取限
制性股票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
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资金由激励对象个人自筹。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法法规的规定,
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授予限制性股票所获资金的使用计划
  公司因此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授权,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时已回避表决,调整程序和内容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事在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时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合法、有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条件;公司已
经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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