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药业: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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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潜江永
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认真审阅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资料,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认购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认购事宜系根
据此前公司披露并实施的《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规定进行。本次确认的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认购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
持有人范围和资格条件,其作为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预留份额认购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
制,使相关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
公司可持续发展。本次预留份额认购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认购的事项。
  二、关于与浙江双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签订《设备制造及系统集成框架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浙江双子的合作主要是公司业务发展
及生产经营的正常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
交易方式公平、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且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也不因此次交易而对
关联方形成依赖。审议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了
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赵纯祥        张   冰      韩建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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