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装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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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 准
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和事前保密性,规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深交所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或
者有关证券监管机构以及深交所的要求,向有关证券监管机构、深
交所、投资者和相关媒体等发布公司重大经营情况及其它与投资者
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的行为。
  本办法中的信息,是指公司运营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股价敏
感信息)
   ,以及有关证券监管机构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它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
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二)准确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
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
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完整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
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
  (五)公平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
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
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保密性原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以
任何方式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员工均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均有
在公司正式对外披露内幕信息之前保守内幕信息秘密的义务,知情
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不得操纵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七)一致性原则。公司与公司上市控股股东公司(如有)或
拟披露重大事项涉及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境内外上市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保持一致,避免出现披露时间的脱节、披露内容上的
不一致。
  (八)相较从严原则。在信息披露时,公司应当从严遵照监管
机构所作出的规定,保证满足监管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应当适用于以下机构和人员(以下合称信息披
露相关责任主体)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
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含
  (六)公司董事会秘书;
  (七)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及其它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    信息披露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并负责实施,
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
调实施信息披露制度,并组织董事会秘书室具体承担公司的日常信
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组织对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年
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公司治理部分进行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
秘书室及时知悉公司及下属单位组织和运营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
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及其它应当披
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和
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负责
人)应当或应当督促本部门或该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
本人或本部门或该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
司董事会秘书室。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流程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公告为临时报
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须同时符合相关证券监管机
构及《深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应以
临时报告的方式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章第三节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
  (二)本章第四节规定的关联交易;
  (三)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东大会会议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获清偿;
                          ;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处罚、刑事处罚;
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
新的公司章程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
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果产生重大影响;
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其他重大事项,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前条所述之重大事项的,
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秘书室报告,协助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前条所述(关联交易除外)重大事项的,
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秘书室报告,协助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
的股东及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股东,发生如下情形时,相关负责人应
该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一)计划减持其所持有的股份;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包括以下情形:
  (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六)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通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任何变化。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
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二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
完成并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
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季度报告。第
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编制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室组织并协调公司财务部门等
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中介机构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
束后,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
制并完成定期报告初稿。
  (二)审批报告
  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前 10 天送达公司董事和
监事审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意见后,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议和批准定期报告。同时,公司监事会亦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并以监事会决议等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
期报告的内容。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中关于年报的规定
履行相应的年报审核职责。
  (三)发布报告
  董事会秘书将董事会及监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深交所,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网站上发布。
           第三节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十八条    本节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该交易(或累计计算的相关交易,下同)依
资产总额、成交金额、交易产生的利润、营业收入、交易标的(如
股权)净利润(具体依不时修订的《深交所上市规则》而定,下同)
所作的测试,任何一项比例等于或高于 10%。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依资产总额、成交金额、交
易产生的利润、营业收入、交易标的(如股权)净利润所作的测试,
任何一项比例等于或高于 50%。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第
(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
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二十二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
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
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所述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二十三条   交易仅达到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利润或净
利润所作的测试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
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四条   交易达到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
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
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
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
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
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
不得超过一年。
  交易虽未达到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但深交所认为有必
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供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
评估事务所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
条或者第八十一条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
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交
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
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
                              、“委
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
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
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
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
露并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
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
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
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另有规定
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 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认定,按法律法规及《深交
所上市规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
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
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
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
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
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或第三十
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关联
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或第三十四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或第三十四条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
以下标准,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办
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或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
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或第三十四条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日
常关联交易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因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
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
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   重大诉讼和仲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
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
到本条第一款所述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
  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
  第四十三条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形成相关决议
后及时披露,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一)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二)公司出现前款第 2 项情形,且以每股收益作为比较基数
较小的,经深交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三)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
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四)上市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公司应
当保证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实际
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
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
幅度达到 2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
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
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五)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
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第四十五条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
方案实施公告。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
及转增股本事宜。
  第四十六条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为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深交所可以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
日,从次一日交易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
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披露澄清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的回购股份、
吸收合并、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股权
激励、 破产等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
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深交所备案,同时在深交所网站披露,并在定期
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
董事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
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重大事
项时,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该等重大事项涉及具体金额
的,比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第五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在以下任一
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报告重大
事项: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
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五十一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
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
和既有事实:
  (一) 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 联系沟通、汇集信息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或信息联络员、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了解或知悉本办法所述须
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提出的涉及须披露事项
的质询或查询后,应立即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联系,并收集相关信息。
  (二) 编制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室就拟披露的事项,应按照有关编制
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具体协调公司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
时报告初稿,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深交所上市规则》 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该等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于需要提请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
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
董事、监事或股东审阅。
  (三) 审核报告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须履行公司内
部相应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四) 发布报告
  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请示董事长同意后,董事会秘
书室在该重大事项触及《深交所上市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
内上传至深交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网站上发布。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注意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起与控股股东及其他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有效联系,促使控股股东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
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它知情人员在公司的
信息正式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采
取严谨的措施,确保所有知情人士严守秘密,直至有关信息正式公
告为止。如在任何时间发觉必须的保密程度不能维持或者有关信息
可能已经外泄,或公司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
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有关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公告。
  第五十五条    《深交所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的董事有直接
的责任确保信息绝对保密。为保证董事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凡本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称各单
位)预见可能发生本办法规定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应立即向董事会秘
书室报告,并提供该等事项的各类数据和信息。同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室出席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
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室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室向深交所
咨询。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公司、
参股公司在信息未正式公告前,必须采取严谨措施,确保信息绝对
保密。
  第五十六条     公司依法就本办法规定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公
告后,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主体还应当按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秘书室报告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情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事项形成决议的,及
时披露决议内容;
  (二)公司就该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前,必
须事先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待确实交易性质和相关的信息披露程
序后,方可与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并向公司提供意向书或协
议的草稿和其内容;
  (三)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
和原因;
  (四)该事项获得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
批准或否决的情况;
  (五)该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
及付款安排;
  (六)该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过户的,及时披露
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支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交付或
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
间,并按实际情况及/或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告进展情况,直至完
成交付或者过户;
  (七)该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它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的各单位发生本办法规定的应予披露
的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本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疏漏、误导,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深交所
公开谴责和批评的,董事会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处理好法定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
披露的关系,在法定信息披露之外,应做好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
构及媒体的沟通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其它需按《深
交所上市规则》等规定要求刊发的公告、通函等,应载于证券监管
机构指定的网站、报刊。
  第六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它公共媒体,但
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和网站,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信息披露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非定期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
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
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三)董事会秘书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
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四)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六十二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 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
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
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
信息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和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
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
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
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
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
信息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
  第六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
关可能需要对外披露信息事项预计发生前)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
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
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它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
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个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四)高级管理人员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
当披露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
递交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
或交易所。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
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
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除本制度规定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
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室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室是公司董事会专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设
立的、处理与资本市场有关的对外信息披露的唯一工作部门。董事
会秘书室是对外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具体承办机构,主要面对相关证
券监管机构、深交所及强制性信息披露媒体。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在
未与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事先沟通并获得相应授权的情况
下不应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本制度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所有外部的
投资人、审计、法律、财经媒体或基金等单位均应当由董事会秘书
室负责直接沟通和协调。
  (二)董事会秘书室除负责法定的信息披露事项之外,还应负
责协调公司内部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宜。公司内部媒体包括公司内
部期刊、杂志、报纸等。涉及到各部门的财务信息、重大资产收购、
资产转让、资产置换、重大合同、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宜时,须
经董事会秘书室事先对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核同意,方可在公司内部
媒体上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其它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公司各部门、各
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
份的股东,遇到重大事件时,应及时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
书室联系,同时有义务接受公司对于重大事件的包括但不限于书面
或口头上的询问和质疑,并将相关材料抄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
书室备份。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
为应当依法接受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及时、如实回复证券监管机构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
配合调查。
     第六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
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自律处分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
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
措施。
     第七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未按要求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员及媒体的沟通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财务
总监、公司发言人、业务部门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参与方,在接待投
资者、证券分析员或接受媒体访问前,涉及公司信息披露的事项,
须事先知会董事会秘书,以保证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和一致性。当不
确定是否会发生信息泄漏或选择性披露时,可征询董事会秘书或董
事会秘书室的意见。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外界采访、
调研涉及公司信息披露的事项,应事前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
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采访或调研。接受采访或调研的人员对外提供
的信息不得超出公司已进行信息披露的范围。当不确定是否会发生
信息泄漏或选择性披露时,可征询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的意
见。
     第七十三条   信息披露参与方在接待投资者及证券分析员
时,若对于某些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未曾
发布的重大信息(股价敏感信息)资料,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
析员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重大信息(股价敏感
信息)时,也必须拒绝回答。
  第七十四条 如证券分析员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所提供的
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实质性及/或重大错误时,
公司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员或媒体记者即刻作出更正。
  第七十五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员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
报告中载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开资料、或不属于重
大信息(股价敏感信息)资料,公司应通知证券分析员。若公司认
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股价敏
感信息)资料,应当即刻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
  第七十六条    信息披露参与方在接待境内外媒体咨询或采
访时,应保证不会选择性地公开一般或背景资料以外的事项。
  第七十七条 公司对各类媒体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
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记者要求公司对涉及重大信息(股价敏
感信息)资料的市场有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关于未公布的重大
信息(股价敏感信息)资料时,公司应不予置评。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及
有关市场传闻。媒体报道中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当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则有责
任针对有关传闻做出澄清,或应深交所要求向其报告并公告。
  第七十九条   接受媒体采访或问询原则:
  (一)涉及公司重大信息(股价敏感信息)的媒体采访及问询,
一律提交相应发言人进行受访或解答;
  (二)涉及公司非重大事件信息的媒体采访及问询由相关部门进
行受访或解答;
  (三)对于难以判断的媒体采访及问询,可由董事会秘书室处理。
董事会秘书室投资者关系岗位是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员及媒体沟通
本办法项下信息的具体承办人。
  第八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员及媒体的沟通还应当同
时遵守《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
规定。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严谨的保密措施,在信息正式
公开披露之前,确保所有知情人士严守秘密,并将信息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
  第八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经董
事会同意,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公开披露并报告深交所。
  第八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和下属
公司在接受任何组织与个人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采访、查询,
或者组织大规模的媒体宣传与报道之前,需报请公司批准并把相关
的内容和资料提供予公司。
  第八十五条   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和下属公司的研究
人员在就涉及经济、行业等专业性问题,接受采访、发表看法时,
而有关的信息披露不涉及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和下属公司,
可不受前条的限制,但应特别标注“所有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
                           。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采用中英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十七条   公司网站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司上网信息(投
资者关系栏目除外),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公司网站信息合规性审核,
由办公室通过网站发布。
  第八十八条    公司向媒体、投资者、证券分析师以及其他境
内外受众发布须予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室统一组织发布。
  第八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
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证券监管
机构另有处分的,不免除公司给予的处分,并将处理结果按照要求
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十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交
所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不时更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深交所上市规则》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的修订,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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