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煤业: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之星 2021-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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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188                       股票简称:兖州煤业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和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兖州煤业”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
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6,298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1.72 元/股。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1,268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外部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
计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九、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由个人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
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审
核通过、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二、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
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
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兖州煤业、本公
           指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
           指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员
激励对象       指
               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有效期        指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的期间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
限售期        指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解除限售期      指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解除限售条件     指
               足的条件
股本总额       指 指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
《试行办法》     指
               发分配[2006]175 号)
《有关问题的通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指
知》             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公司章程》     指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山能集团        指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国资委         指 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
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所造成。
        第二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中长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积极性,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紧密结合,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与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实施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公司
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公司管理层
的激励力度;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规范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
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激
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
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
委托投票权。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
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
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七、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1,268 人,具体包括:
  (一)董事(不含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中层管理人员;
  (三)核心骨干人员。
  a. 核心技术人员:公司技术专家、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
  b. 核心技能人员:有创新工作室、劳模工作室等各类工作室或者有大国工
匠、山能工匠以上荣誉,山东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优秀生产技能人才。
  c. 核心业务人员:本单位部分副科级及以上,在公司工作满三年,2019、2020
年管理技术人员年度考评结果为称职及以上、至少一年为优秀的在岗人员。其中
井下区队长、生产一线车间主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劳动模范(集团、地市级)
等优先考虑。
  a、b 二类骨干人员直接纳入激励范围,c 类人员按程序研究后,确定纳入激
励范围。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授予时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控
股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如果拟激
励对象已经参与权属分、子公司中长期激励计划,则只能在本激励计划与权属分、
子公司中长期激励计划中选择一个,且原则上应选择本激励计划。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在内
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
普通股。
   二、标的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6,298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第九章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权益数量 占授予总量 占股本总额
  姓名              职务
                          (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肖耀猛      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          20     0.32%     0.004%
          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王若林                           16     0.25%     0.003%
              职工董事
 宫志杰            副总经理           16     0.25%     0.003%
 张延伟            副总经理           16     0.25%     0.003%
 赵青春         董事、财务总监           16     0.25%     0.003%
 张传昌            副总经理           16     0.25%     0.003%
 田兆华            副总经理           16     0.25%     0.003%
 刘 强            副总经理           16     0.25%     0.003%
 李伟清            副总经理           16     0.25%     0.003%
 黄霄龙         董事、董事会秘书          16     0.25%     0.00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10 人)          164     2.60%     0.03%
       其他人员合计(1,258 人)        6,134   97.40%    1.26%
             合计               6,298   100.00%   1.29%
  注: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为本激励计划经山能集团审核通过、报国资委备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
月、48 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
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若公司对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注销。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
        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3%
解除限售期
        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
        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3%
解除限售期
        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个
        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4%
解除限售期
        日止
  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期内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以后年
度进行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被授予股票后,限制股票售出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
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
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具体授予价格根据草案公告时
测算)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11.72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
股 11.7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第九章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 50%,公平市场价
格按以下价格的孰高值确定:
  标准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标准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
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详情请见下表:
                                         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股
       标准一                        标准二
                                                      最低授予价
      前 1 个交易日   前 20 个交易   前 60 个交易      前 120 个交易
                                                        格
      的公司股票交     日的公司股      日的公司股票        日的公司股票
        易均价      票交易均价       交易均价          交易均价
 A股     23.44      23.29         27.03      22.55      11.72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平均水平;
  注:
  ①根据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结果,选取同行业“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分类下的
全部上市公司。同行业样本若出现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业绩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
值,公司董事会将在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下同。
  ②“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
依据,下同。
  ③每股收益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与公司总股本的比
率。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增发等影响
公司总股本数量事宜,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将做相应调整,每股收益目标值随公司股本总
数调整做相应调整,下同。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2-2024 年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
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
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激励计划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平。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平。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平。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
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四)激励对象层面的个人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按照公司《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分年度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考核评价参考如
下:
     考评结果    优秀(A)     良好(B)        达标(C)    不合格(D)
     标注系数       1.0      1.0          0.8       0
  个人当年度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
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激励对象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净利润增长率和每股收益。净利润增长率反
映公司的实际盈利能力;每股收益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水平,两者结合
后形成了一个完善的指标体系。公司在设置业绩考核指标时,主要考虑了公司所
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公司未来业绩水平、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等因素,从有利于公
司持续的发展,同时具有可行性、可实现性的角度,合理设置了本计划的公司业
绩考核指标。上述公司业绩指标的设置,符合公司的经营现状及未来的发展规划,
有利于公司强化盈利能力,实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本激励计划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及具体解除
限售比例。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 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 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限
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
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发生除上述情形以外的事
项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本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公司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与
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将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
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中列支。假设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初,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份    股份支付总费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额(万股)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
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相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
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或与本激励计划实施有关的事项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
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
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
  (五)本激励计划经山能集团审核批准、国资委备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
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
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
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六)公司股东大会在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
当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
票方式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
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
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并符合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
授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
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根据
《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六)公司授予权益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激励对象须配合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等事宜。
  (七)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完成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向工商
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
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
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
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六)公司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
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第十二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
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回购注销激励
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
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秘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且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收
益。
  (四)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及其它税费。
  (五)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
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六)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七)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
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八)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
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
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
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
  (四)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
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五)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
税及其他税费。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
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
他相关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即行终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
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
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及由公
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
序进行。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激
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
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
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权益当年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
核条件的,可行使部分可以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
效;当年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四)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本次股权
激励带来的收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
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被予以辞退处分的;
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
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或社会
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
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调解解决。若
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
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依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执行,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
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
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三)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价格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数量、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
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的程序
  (一)公司发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需要回购情形,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
股份方案,涉及回购股票注销的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
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该等限制性股票的限售,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二)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
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二、本激励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
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本激励计划
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三、若激励对象违反本激励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四、本计划需经山能集团审核批准、国资委备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五、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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