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第 44 层
电话:020-38817801 传真:020-38814669 邮编:510623
二○二一年十二月
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
山照明”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
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出具了《泰和泰
(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7 月
的相关规定,本所就《指引》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就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交易有
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结论
的适当资格。
三、本所律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
上市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
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
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
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
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的文件,本所律师已对该
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
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 的
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泰和泰(广
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法律
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据此,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专项核
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佛山照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之首
次披露重组事项前六个月至《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期间(即 2020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7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
父母、成年子女(以下统称“直系亲属”);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香港华晟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三)本次交易对方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四)交易标的公司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西格玛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
直系亲属;
(六)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
亲属。
三、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佛山照明公告、存在买
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及对应内幕知情人出具的说明,在自查期间(2020 年
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佛山照明股票情况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股) 结余数量(股)
广晟金控董事吕 2021/4/15 买入 23,800 23,800
覃石莲
俊骥之母亲 2021/5/12 卖出 23,800 0
兴业证券股份有
陈川 限公司知情人彭
元博之配偶
兴业证券股份有 2021/6/28 买入 10,000 10,000
吴宇成 限公司知情人吴 2021/7/1 买入 10,000 20,000
坤玲之父亲 2021/7/12 卖出 20,000 0
兴业证券股份有 2021/5/17 买入 16,900 16,900
林泽梅 限公司知情人吴 2021/5/31 买入 17,200 34,100
坤玲之母亲 2021/7/8 卖出 34,100 0
北京中和谊资产 2021/7/8 买入 200 200
评估有限公司知
陈潮生
情人陈璟舜之父 2021/7/12 买入 1,200 1,400
亲
覃石莲对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23,800 股
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142,562 元;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
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 23,8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 139,706 元。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
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佛山照明的投资建议”。
对于覃石莲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覃石莲之子广晟金控董事
吕俊骥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母亲于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 23,8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
共计 139,706 元。
息,本人对本人母亲买卖佛山照明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
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佛山照明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陈川对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2,000 股
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11,922 元;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
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 2,0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 11,520 元。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
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佛山照明的投资建议”。
对于陈川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陈川之配偶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知情人彭元博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 2,0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
息,本人对本人配偶买卖佛山照明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
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佛山照明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吴宇成对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 20,0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
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佛山照明的投资建议”。
林泽梅对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34,100 股
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199,642 元;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
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 34,1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 201,872
元。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
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佛山照明的投资建议”。
对于吴宇成、林泽梅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吴宇成、林泽梅
之女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知情人吴坤玲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父亲于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 20,0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
共计 120,600 元。
本人母亲于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34,100 股
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199,642 元;本人母亲于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
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 34,1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 201,872
元。
息,本人对本人父母买卖佛山照明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
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佛山照明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陈潮生对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1,400 股
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8,418 元。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
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佛山照明的投资建议”。
对于陈潮生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陈潮生之子北京中和谊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知情人陈璟舜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父亲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息,本人对本人父亲买卖佛山照明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
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佛山照明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二)法人买卖佛山照明股票情况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具体如下:
交易日期 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股) 结余数量(股)
对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在
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兴业证券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如下:“本公司
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防
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
性。本公司资管账户买卖佛山照明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研究作出的投资决策,
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承诺:在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
未公开信息违规披露给第三方。”
卖佛山照明 A 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名称 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股) 结余数量(股)
(2021 年)
佛山电器
照明股份 2月9日 买入 2,000,000 18,389,304
有限公司 2 月 10 日 买入 977,356 19,366,660
回购专用 2 月 19 日 买入 1,299,500 20,666,160
证券账户 2 月 23 日 买入 50,000 20,716,160
(A 股)
自查期间,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卖佛山照明 B 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数
交易日期 交易数量 结余数量 交易日期 结余数量
名称 量
(2021 年) (股) (股) (2021 年) (股)
(股)
佛山
电器
照明
股 份 3 月 18 日 199,947 3,199,788 7月5日 199,975 9,799,167
有 限 3 月 19 日 100,000 3,299,788 7 月 26 日 200,000 9,999,167
公 司 3 月 22 日 299,914 3,599,702 7 月 27 日 200,000 10,199,167
回 购 3 月 23 日 200,000 3,799,702 7 月 28 日 199,960 10,399,127
专 用 4 月 28 日 199,917 3,999,619 7 月 29 日 200,000 10,599,127
证 券 4 月 29 日 200,000 4,199,619 7 月 30 日 200,000 10,799,127
账户 4 月 30 日 200,000 4,399,619 8月2日 200,000 10,999,127
对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在自查期间买卖自身股
票的行为,佛山照明出具说明如下:
“1、除利用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入佛山照明股
票的情形外,佛山照明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情况;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份的议案》实施的,系独立的交易行为,有关回购进
展情况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佛
山照明股票的情形;佛山照明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佛山照
明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
票投资的动机”。
除上述买卖情形之外,本次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佛山
照明股票的情况。
四、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机构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情况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要求,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及其他相关证券情况进行自查。鉴于本次收购标的公司之一佛山市国星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星光电”)为深交所上市企业,上市公司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国星光电股票情况亦进行了自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内幕信息知情人签
署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及对应内幕知情人出具的说明,
在自查期间(2020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7 日),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国
星光电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国星光电股票情况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股) 结余数量(股)
北京中和谊资产
评估有限公司知
陈潮生 2021/7/23 买入 700 2,700
情人陈璟舜之父
亲
佛山照明相关经
李爱东 办人员李徐的父
亲
佛山照明高级管
吴妙君 理人员焦志刚的 2021/9/22 卖出 5,000 0
配偶
广晟投资发展有 2020/12/28 买入 1,500 4,800
张雪满 限公司董事冯雷 2021/2/4 买入 2,500 7,300
的配偶 2021/4/28 买入 800 8,100
广晟投资发展有 2021/2/4 买入 2,000 5,000
陈双凤 限公司董事冯雷 2021/2/5 买入 500 5,500
的母亲 2021/9/1 买入 500 6,000
广晟投资发展有 2021/6/21 买入 69,100 69,100
限公司的董事、 2021/6/21 买入 231,300 300,400
龚小明
广晟集团办公室
副主任/主任
陈潮生对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3,000 股
国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31,475 元。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
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国星光电的投资建议。”
对于陈潮生在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陈潮生之子北京中和谊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知情人陈璟舜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父亲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息,本人对本人父亲买卖国星光电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
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国星光电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李爱东对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116,800
股国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1,050,300 元;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
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 116,800 股国星光电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
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国星光电的投资建议。”
对于李爱东在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李爱东之子佛山照明经办
人员李徐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父亲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 116,800 股国星光电的股票,卖出金
额共计 1,112,204 元。
息,本人对本人父亲买卖国星光电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
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国星光电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吴妙君对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 5,000 股
国星光电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 48,350 元。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
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国星光电的投资建议。”
对于吴妙君在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吴妙君之配偶佛山照明高
级管理人员焦志刚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
息,本人对本人配偶买卖国星光电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
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国星光电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张雪满对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6,500 股
国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58,890 元。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
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国星光电的投资建议。”
陈双凤对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3,000 股
国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24,679.32 元。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
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国星光电的投资建议。”
对于张雪满、陈双凤在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广晟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董事冯雷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本人母亲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3,000 股
国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24,679.32 元。
相关信息,本人对本人直系亲属买卖国星光电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
亲属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国星光电
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龚小明对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 2021 年 6 月 21 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光电基本面、估值、业绩的研究见解以及本人对原持股板块的调整判断,买入金
额共计 2,994,241 元;本人在 2021 年 6 月 23 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
方式合计卖出 300,400 股国星光电的股票,是本人在买入后跟踪研究了国星光电
的成交、主力资金交易及价格走势,同时在更看好其他板块股下,于 6 月 23 日
卖出国星光电股票并买入其他股票,卖出金额共计 2,943,146 元。
光电股票的情况;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符合本人的交易习惯,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
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国星光电的投资
建议。”
(二)法人买卖国星光电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佛山照明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具体如下:
交易日期 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股) 结余数量(股)
对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佛山
照明出具说明如下:
“1、本公司在 2021 年 6 月 16 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
买入 1,014,900 股国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9,412,182.6 元。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购买国星光电
部分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自有资金,通过二
级市场(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择机购买
国星光电不超过其现有总股本 5%的股份”。因本公司后续计划通过本次重组事
项取得国星光电的控制权,本公司仅通过二级市场买入 1,014,900 股国星光电的
股票。上述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本公司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依法进行
公告,因此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的情形。”
除上述买卖情形之外,本次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国星
光电股票的情况。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内幕信息知
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及对应内幕知情人出具的
说明,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所律师认为,基于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相关说明真实、
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未发现上述核查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买卖
上市公司及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
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陆(6)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承办律师签
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