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于公司八届十四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八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规定,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
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同时,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项。
二、对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符合公司《激励计划》
约定的调整方式和调整程序,本次调整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事项。
三、对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影
响公司持续经营。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独立董事:孟庆春 周咏梅 黄东
二○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