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资产是否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 10 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独立财
务顾问”)作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
方式购买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集团”)持有的北京首钢钢贸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贸公司”)49.00%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
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
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标的公司钢贸公司是否存在被首钢集团及其控制的除上市
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为钢贸公司的少数股权,本次交易前钢贸公司即为上市
公司控股子公司,钢贸公司与上市公司范围内关联方资金往来均为上市公司正常
经营管理形成、由上市公司控制,不损害上市公司及钢贸公司利益。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钢贸公司不存在被首钢集团及其控制的
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
本次交易完成后,钢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关
于防止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相关制度,防止资金占用情形的发生。因此独立财务顾
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
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0 号》的相关规
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拟购
买资产是否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
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柴奇志 张展培
石 伟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