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的说明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
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集团”)持
有的北京首钢钢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贸公司”)49.00%
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
行了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权益的情形。
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强持续盈利能力;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重大关联交易和同
业竞争的情况,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
独立性。
计报告。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
调查的情形。
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件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