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股份: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1-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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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
        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首
钢股份”)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
钢集团”或“交易对方”)持有的北京首钢钢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钢贸公司”)49.00%的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
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由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两
部分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履行法定
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核,并
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一)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采取了
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二)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因筹划重组事项,为避免公司股
价异常波动,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
自 2021 年 8 月 30 日开市起临时停牌,并披露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
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
     (三)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公司股价在本次交
易相关事项信息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 20%,因此
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
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的相关标准。
     (四)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公司与交易对方已经采取了必要且
充分的保密措施,与相关方签署了保密协议,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
知悉范围。公司股票停牌后,公司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
写、递交并填报了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表等相关材
料。
     (五)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六)股票停牌期间,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编制了本次交易的预案及其摘要和本次交易需要提交的其他有
关文件。
     (七)股票停牌期间,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了本次交易相关事
宜的进展公告。
     (八)2021 年 8 月 27 日,本次交易通过北京市国资委预审核。
     (九)2021 年 9 月 10 日,公司七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
交易的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2021
年 9 月 10 日,公司七届十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议
案。2021 年 9 月 10 日,公司与交易相关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
  (十)2021 年 9 月 10 日,钢贸公司股东会已审议同意首钢集团
向首钢股份转让其所持钢贸公司 49%股权的事宜。
  (十一)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取得了首钢集团对本次交易
评估结果的备案。
  (十二)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七届十一董事会再次审议通
过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次交易相关议案。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及《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首钢集团的批复同意,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综上,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
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
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就本
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提交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现阶段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合
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交易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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