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关联方租赁办公场所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作为德艺
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艺文创”、“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经审慎核查,就德艺文创向关联方租赁办公场所暨关联
交易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概述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租赁办公场所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与许美珍女士签订了《房屋租赁合
同》,向许美珍女士租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58 号环球广场 1701 单元
和 1704 单元作为公司办公场所,租赁期限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平方米,合计面积为 1342.90 平方米。月租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80 元。
鉴于原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约定的租赁期限将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到
期,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继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上述单
元,租赁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1701 单元租赁面积仍
为 1044.97 平方米,1704 单元租赁面积仍为 297.93 平方米,合计面积为 1342.90
平方米。月租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80 元。
(二)关联方关系概述
许美珍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体芳先生之配偶,故本次租赁事
项构成关联交易。
(三)表决和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关联方租赁办公场所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吴体芳先生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获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的审议,本次
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
交易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许美珍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体芳先生之配偶,同时持
有公司 2.82%的股份。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租赁标的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58 号环球广场
积为 1342.90 平方米。租赁用途为公司住所和日常经营场所,租赁期自 2022 年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的租赁价格参考同地段及相近楼层的市场公允价,经双方协商确定,
实行市场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
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及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出租方:许美珍
承租方: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租赁房屋情况及租赁用途
公司向许美珍女士承租的房屋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58 号环
球广场 1701 和 1704 单元,其中 1701 单元建筑面积为 1044.97 平方米,1704 单
元建筑面积为 297.93 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办公。
(三)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双方约定租赁单元月租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80 元。付款方式为按月付款,
于每月 15 日前支付当月房屋租金。房屋租赁期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继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所
需,是合理的、必要的。上述交易能够保证公司的持续经营,稳定发展,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金额为 1,181,752 元,关联交易类型为关联租赁。
八、相关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关联方租赁办公场所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全体董事表决,一致同意了该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联方租赁办公场所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全体监事表决,一致同意了该议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继续租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58 号环球广
场 1701 单元和 1704 单元作为办公场所,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为公司稳
定运营提供有利条件。该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公平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
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
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关联交易
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全
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向关联方租赁办公场所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九、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继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符合公司正
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
认可意见及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审议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关联方租赁办公场所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
黄 超 王珺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