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1-118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关于董事、监事辞职的情况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收到公司非独立董
事周军先生、张雨人先生,独立董事王华先生和董红曼女士,非职工代表监事殷
燕女士、周建华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此前刊登在《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管及证券事务代表
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5)以及《关于监事会主席及部分监事辞职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112)。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董、监事辞职导致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人数少于法定人数,故在公司股东大会补选出新任董事、监事之前,
上述董、监事将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周军先生、张雨人先生、王华先生、董红曼女士、殷
燕女士和周建华女士在担任董事、监事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 关于拟补选董事、监事的情况
(一)拟补选董事情况
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名黄俊先生、
徐国兴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提名顾其荣先生、许良虎先生为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前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黄俊先生、顾其荣先生、许良虎先生系在离任本公司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
为董事,公司认为前述人员在此前任职期间,勤勉尽职,在督促公司规范运作方
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且对公司情况比较熟悉,有利于公司后续运作,故其提名事
项。前述人员在此前自公司离任后未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
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上述董事补选完成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
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待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二)拟补选监事情况
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同意提名符晓兵先生和邱云锋先生为公司第
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
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三、 备查文件
告》;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黄俊先生、徐国兴先生简历
本科学历。2006 年 6 月至 2012 年 7 月,担任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分公
司技术研发部主管、生产部副经理;2014 年 5 月至 2018 年 9 月,担任江苏宏达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春源分公司生产部经理职务;2018 年 4 月到 2019 年 6 月,担任江苏
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8 年 10 月至今,担任江苏明珠硅橡胶材料有限公
司生产安环部经理、项目经理职务。
黄俊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未受到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其他惩
戒,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的情形;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黄俊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曾任中信银行职员,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北京时田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总监,2017 年 4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20 年 1
月至 2021 年 10 月任安志(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徐国兴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未受到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其他惩
戒,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的情形;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徐国兴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
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顾其荣先生、许良虎先生简历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1 月,就职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历任纪检组长、副院长、调
研员;2012 年 1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 年 1 月至 2021
年 1 月,任江苏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2021 年 1 月至今任江苏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任新泉股份(603179),泛沃股份独立董事;2021 年 5 月至今,任恒顺醋业(600305)
监事。2013 年 7 月至 2019 年 6 月曾任宏达新材(002211)独立董事。
顾其荣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未受到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其他惩
戒,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的情形;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顾其荣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
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顾其荣先生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江苏大学副教授。1986 年 7 月至今,历任江苏大
学讲师、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会计系副主任、会计系主任、会计专业硕士教育
中心副主任兼管理办公室主任。(2001 年 6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江苏大学工商管理学
院会计系副主任,2006 年 6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江苏大学财经学院会计系主任,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江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学位(MPAcc)教育中心执行副主任兼中
心办公室主任);曾任江苏苏润高碳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鼎胜新材(603876)
独立董事,现任 江苏海鸥 冷却塔 股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1 年至 今任东 方电热
(300217)独立董事,曾任江苏省价格协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江苏
省镇江市价格协会常务理事、江苏省镇江市价格听证员。2015 年 2 月至 2019 年 6 月
曾任宏达新材(002211)独立董事。
许良虎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未受到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其他惩
戒,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的情形;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许良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
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许良虎先生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三、监事候选人符晓兵先生、邱云锋先生简历
就职于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研发工程师、液体硅橡胶车间主任。
符晓兵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未受到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其他惩
戒,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的情形;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符晓兵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
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年 6 月起就职于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曾任销售专员、现任销售部门经理。
邱云锋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未受到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其他惩
戒,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的情形;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邱云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
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