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
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机场”或“上市公司”或“公
司”)拟向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发行股份购买
其持有的上海虹桥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虹桥公司”)100%股权、
上海机场集团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100%股权及上海浦
东国际机场第四跑道相关资产(以下简称“浦东第四跑道”);同时,公司拟非
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
分道制实施方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
作的通知》(上证发[2013]3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海机场本
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
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
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注入资产为虹桥公司 100%股权、物流公司 100%
股权和浦东第四跑道相关资产。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稿)》
,上市
公司和虹桥公司属于“G5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航空运输业”,物流公司
属于“L72 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商业服务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不属于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
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
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
或企业。
二、本次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重
组上市
(一)本次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并购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上市公司与虹桥公司同属
于“G5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航空运输业”,主营业务包括航空性业务和
非航空性业务,航空性业务指与飞机、旅客及货物服务直接关联的基础性业务;
其余类似延伸的商业、办公室租赁、值机柜台出租等都属于非航空性业务。物流
公司主营业务为航空货运服务等相关业务,主要为航空公司及货运公司提供包括
货站操作、配套延伸业务等在内的地面综合服务。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属于同行业并购。
(二)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近三十六个月内实际控制权未发生
变更。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机场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上海市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因此,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
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重组方案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涉及发行股
份。具体方案如下: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机场集团持有的虹桥公司 100%股权、
物流公司 100%股权和浦东第四跑道。本次交易完成后,虹桥公司和物流公司将
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浦东第四跑道将成为上市公司持有的资产。
(二)募集配套资金
为提高本次交易整合绩效,上市公司拟向机场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重组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募集配套资金
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为前提条件,但募集配套资金
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因此,上海机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
的情形。
五、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
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
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结案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佳颖 沈一冲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