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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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公司关联方
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会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
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的独
立董事,经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审阅及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审慎核查,询问了公
司有关人员关于此次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并对相关文件进行了事前
审阅,认为公司本次对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茂联”)提供
对外担保,有利于拓宽天津茂联的融资渠道,推动天津茂联既定的经营计划的顺
利实施,有助于提升天津茂联的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为公司关联方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刘泽刚在
审议相关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张为华 刘卫东 张金鑫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