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华通: 亿华通 公司独立董事对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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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负责任的态
度,基于独立判断的地位,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制定
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充分考虑了行业薪酬水平、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公司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对相关议案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利益相关董事
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成都动力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申请不超过 5,500
万元授信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子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
略。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
范围内。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
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三、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我
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通过了董事会审议,不存在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关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为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
需要制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可行。该事项的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关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关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我们认为该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
实际情况及需要,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平衡公司现有股东及
未来 H 股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提名增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关于提名增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我
们认为该议案已经董事会下属的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陈
素权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增选后独立董事数量、专业构成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陈素权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制定 H 股发行后适用的<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关于制定 H 股发行后适用的<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草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改章程符合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主板上市的需要,遵守了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
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定 H 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聘请 H 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聘请的大华马施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备 H 股发行并
上市提供财务审计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能力。能够为
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财务审计工作
要求。公司聘请大华马施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公司 H 股发行并上市的审
计机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请大华马施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公司 H
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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