旋极信息: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1-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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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植德”或“本所”)接受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植德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植德认为必
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植德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与承诺或证明,提供给植德的文件
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
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植德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植德仅就与公司本次注销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且鉴于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
法律意见。植德不对公司本次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
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
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植德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植
德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植德依赖有关政府部
门、旋极信息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依
法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
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植德有权
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植德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 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注销,
公司已履行了下列法定程序:
 过《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对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的议案》。
 过《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
 的议案》《关于取消原〈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的
同意意见。
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取消原〈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
议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对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核实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票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明确的同意意见。
于向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本次拟被授予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的条件。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
案》,并核实了《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监事会认为调整后,拟被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通过《关于向部分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注
销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对本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李钧辉、奚晓青、艾强 3 名离职人员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 120,000 股进行注销、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2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
确的同意意见。
于向部分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
事会对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同意对本
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李钧辉、奚晓青、艾强 3 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全部股票期权 120,000 股进行注销、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共计 12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关于向部分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于向部分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授予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过《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本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徐世文、刘奇奇、张木水、
刘凯 4 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 216,500 股进行注销、
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16,5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监事会对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实,同意对本激励计划原
激励对象徐世文、刘奇奇、张木水、刘凯 4 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全部股票期权 216,500 股进行注销、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
计 216,5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过《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本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陈超、戈嫣颖、王
晓峰、俞云峰、李超 5 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 103,500
股进行注销、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03,500 股进行回购
注销;根据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为 4.915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及《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对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实,同意对
本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陈超、戈嫣颖、王晓峰、俞云峰、李超 5 名离职人员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 103,500 股进行注销、对其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03,500 股进行回购注销;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过《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过《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股票期权
行权条件成就及第一个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注销
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及第一个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根据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
意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行权期相关事宜;原激励对象高志杰、李巨宽、王
焕军已离职,董事会同意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 42,500 股进
行注销、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42,5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因王益民等 15 名激励对象未达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行权期考核目标,董事
会同意对其本期已获授的股票期权 160,000 股进行注销、对其本期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6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明确的同意意见。
《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股票期权行
权条件成就及第一个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注销
案》,同意前述第一个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及第一个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及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过《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过《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董事会同意办理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原激励对象王翔等 6 人已离职,董事
会同意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282,000 股进行注销、对其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82,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前述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过《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过《关于终止实施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
及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进行回购,对其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关于终止实施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前述终止本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关于终止实施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本次注销相关事宜。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
  意本次注销相关事宜。
  (二)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以及
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注销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已履行现阶
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注销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 本次注销的原因
  本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为 2020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1 年 11
月 4 日,可行权股数为 16,579,800 股,行权期内共有 8 名激励对象行权,行权股
数共计 208,200 股,未行权股数共计 16,371,600 股,且届时本激励计划已终止,
因此,公司拟对激励对象未行权的 16,371,600 股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二)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数量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本次注
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6,371,600 股。
  (三) 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旋极信息独立董事、监事会就本次注销发表的意见,本次注销不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旋极信息本次注销的原因、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数量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注销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注销尚需办理的其他事宜
  根据《管理办法》与《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注销尚需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 公司本次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二) 公司本次注销的原因、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数量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本次注销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本次注销尚需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龙海涛                 徐新
                                韩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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