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届五董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未来发
展战略规划,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与主营业务和发展战略更为匹配,不存在利用变
更名称和证券简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变更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
的事项。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
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本次对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
权激励备忘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程序合法有效。
三、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鉴于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实施了 2020 年度权
益分派,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我们认为本次调整
程序合法、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王 旭
肖 燕
毛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