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
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1]AN218-3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释 义
本专项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弘信电子 指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华扬电子 指 苏州市华扬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拟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标的公司 100%股权,并
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指
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重组报告书(草案)》 指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自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申请停牌之日前六个月(即 2020 年 11 月 25 日)
核查期间 指
至《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顾问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
《26 号格式准则》 指
大资产重组》
《上市类 1 号监管指引》 指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证 券 法 律业 务 管理 办 法 》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 法 律业 务 管理 办 法 》
《 证 券 法律 业 务执 业 规则 》 指 《 律 师 事务 所 证券 法 律业 务 执业 规 则( 试 行)》
中 国 证 监会 指 中 国 证 券监 督 管理 委 员会
中 证 登 深圳 分 公司 指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深 圳分 公 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中国、境内 指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
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1] AN218-3 号
致: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弘信电子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弘信电子的委托,
担任弘信电子本次资产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26 号格式准则》《上市类 1
号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内买卖弘信电子
股票的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
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
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本所律师同意弘信电子在其为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
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但弘信电子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
律师依赖于弘信电子、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
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核查意见;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弘信电子、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及其他
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机构和人员,其所提供的证明或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
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应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其应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弘信电子、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专项
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
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
全一致;
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26 号格式准则》《上市类 1
号监管指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
情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弘信电子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出具专项核查
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核查期间
(一)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核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及相关各方提交的关于二
级市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核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交易对方巫少峰、朱小燕、颜永洪、苏州华扬同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华扬电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次交易的相关中介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及该等
中介机构的项目经办人员;
(5)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自然人的父母、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二)核查期间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期间为上市公
司就本次重组申请停牌之日前六个月(即 2020 年 11 月 25 日)至《重组报告书
(草案)》披露之前一日。
二、核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的情况
根据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核查期
间内,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的情
况,具体如下:
姓名 交易方向 交易品种 交易时间 交易数量(股/张)
买入 2021.07.09 1,100
卖出 2021.07.14 1,120
买入 2021.07.14 1,100
买入 2021.07.15 1,100
朱瑶 卖出 股票 2021.07.15 1,000
买入 2021.07.16 600
买入 2021.07.19 900
卖出 2021.07.21 1,000
卖出 2021.07.22 1,900
卖出 2021.08.05 1,260
李炳译 卖出 股票 2021.08.06 500
卖出 2021.09.08 958
陈健 卖出 股票 2020.12.23 100
陈素真 卖出 股票
李震 卖出 股票 2020.11.27 1,653,519
郭滨滨 卖出 股票
李毅峰 卖出 股票 2021.05.06 3,500
张洪 卖出 股票 2021.07.16 1,100
可转债 2021.02.22 1,668
吕艳红 卖出 2021.05.24 20,000
股票
买入 2020.12.10 3,000
买入 2020.12.29 5,000
卖出 2020.12.31 8,000
买入 2021.01.14 3,000
卖出 2021.01.18 3,000
买入 2021.02.22 100,000
买入 2021.02.23 217,000
买入 2021.02.24 30,000
苏晨光 股票
买入 2021.02.25 25,000
卖出 2021.06.03 12,000
买入 2021.06.04 12,000
卖出 2021.06.17 12,000
卖出 2021.06.18 10,000
卖出 2021.06.28 121,500
卖出 2021.06.29 23,000
卖出 2021.06.30 205,500
买入 2021.01.04 6,300
卖出 2021.01.08 3,500
毛燕 卖出 股票 2021.01.18 3,000
买入 2021.02.01 6,000
卖出 2021.02.02 6,000
买入 2021.02.09 22,643
买入 2021.02.10 33,433
卖出 2021.02.10 15,493
买入 2021.02.18 1,530
卖出 2021.06.11 12,359
卖出 2021.06.15 4,000
卖出 2021.06.18 3,800
张磊 可转债
卖出 2021.06.21 1,000
卖出 2021.06.22 954
卖出 2021.06.23 1,000
卖出 2021.06.25 2,000
卖出 2021.07.07 8,500
买入 2021.07.08 1,500
卖出 2021.07.08 2,000
卖出 2021.07.09 3,000
卖出 2021.07.12 500
卖出 2021.07.13 4,500
买入 2021.07.14 32,250
卖出 2021.07.16 2,750
卖出 2021.07.21 4,000
卖出 2021.07.22 1,000
卖出 2021.07.26 300
卖出 2021.08.03 24,200
买入 2021.09.23 18,000
卖出 2021.09.24 900
买入 2021.09.24 27,500
买入 2021.09.27 45,700
卖出 2021.09.27 1,200
买入 2021.09.28 49,370
卖出 2021.09.28 5,770
卖出 2021.09.29 15,500
买入 2021.09.29 56,507
买入 2021.09.30 38,000
卖出 2020.12.02 1,800
买入 2020.12.08 3,000
买入 2021.01.04 10,400
卖出 2021.01.04 2,100
买入 2021.01.05 4,500
卖出 2021.01.05 4,200
卖出 2021.01.06 10,700
买入 2021.01.08 10,400
卖出 2021.01.11 3,000
卖出 2021.01.13 2,100
股票
卖出 2021.01.18 2,100
卖出 2021.01.20 4,100
买入 2021.01.21 2,600
卖出 2021.01.21 2,600
买入 2021.01.22 2,800
卖出 2021.01.25 2,200
卖出 2021.01.26 1,900
卖出 2021.01.29 4,700
买入 2021.02.01 2,600
买入 2021.02.02 2,121
卖出 2021.02.02 4,700
买入 2021.02.04 1,400
买入 2021.02.08 4,100
买入 2021.02.10 180,900
卖出 2021.02.18 86,600
卖出 2021.02.19 24,000
买入 2021.02.19 10,000
卖出 2021.02.22 8,000
买入 2021.02.22 93,800
卖出 2021.02.24 9,800
买入 2021.02.24 6,000
卖出 2021.02.25 2,000
买入 2021.02.25 4,000
卖出 2021.02.26 2,000
买入 2021.02.26 2,100
卖出 2021.03.01 58,100
买入 2021.03.02 10,000
卖出 2021.03.02 16,000
买入 2021.03.03 14,000
卖出 2021.03.04 2,000
买入 2021.03.04 30,000
卖出 2021.03.05 12,000
卖出 2021.03.08 50,000
买入 2021.03.08 24,000
卖出 2021.03.09 92,000
买入 2021.03.10 6,000
卖出 2021.03.11 16,000
买入 2021.03.12 2,000
卖出 2021.03.15 2,000
买入 2021.03.15 1,400
买入 2021.03.16 46,465
买入 2021.03.17 8,400
买入 2021.03.18 4,200
买入 2021.03.19 109,200
卖出 2021.03.24 3,300
买入 2021.03.24 4,200
卖出 2021.04.02 60,000
买入 2021.04.06 30,100
买入 2021.04.07 16,000
买入 2021.04.08 6,000
买入 2021.04.09 4,000
卖出 2021.04.19 40,000
买入 2021.04.20 39,000
买入 2021.04.22 6,000
买入 2021.04.26 4,000
卖出 2021.06.23 29,265
买入 2021.06.24 10,000
买入 2021.06.25 5,000
买入 2021.06.29 5,000
卖出 2021.06.30 22,000
卖出 2021.07.01 25,000
卖出 2021.07.02 34,000
卖出 2021.07.05 10,000
买入 2021.07.06 4,000
卖出 2021.07.07 78,000
买入 2021.07.08 36,000
卖出 2021.07.09 30,000
买入 2021.07.09 2,000
买入 2021.07.12 6,000
卖出 2021.07.13 41,565
买入 2021.07.13 140,000
卖出 2021.07.14 82,720
买入 2021.07.14 50,500
卖出 2021.07.15 24,500
卖出 2021.07.16 8,000
买入 2021.07.16 12,000
买入 2021.07.19 17,500
卖出 2021.07.21 62,000
卖出 2021.07.22 19,500
买入 2021.07.22 50,000
买入 2021.07.23 73,700
卖出 2021.07.28 95,980
卖出 2021.07.29 30,000
卖出 2021.07.30 21,700
买入 2021.07.30 2,000
买入 2021.08.03 198,000
卖出 2021.08.04 36,000
买入 2021.08.05 12,000
买入 2021.08.06 92,000
买入 2021.08.09 34,000
卖出 2021.08.09 50,000
卖出 2021.08.10 57,100
卖出 2021.08.11 2,000
买入 2021.08.11 16,000
卖出 2021.08.12 126,900
买入 2021.08.13 18,000
买入 2021.08.16 4,400
卖出 2021.08.23 8,400
卖出 2021.09.06 26,000
卖出 2021.09.13 48,700
卖出 2021.09.15 10,000
卖出 2021.09.24 117,340
卖出 2021.09.27 173,402
卖出 2021.09.28 290,091
卖出 2021.09.29 284,224
卖出 2021.09.30 267,320
买入 2021.10.12 15,800
卖出 2021.10.22 247,718
卖出 2021.10.22 27,100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就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已出具书面声明与
承诺,具体如下:
声明与承诺如下:“2020 年 6 月,本人向弘信电子出具《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
告知函》,拟减持弘信电子股票,于 2020 年 11 月完成减持。上述针对弘信电子
股票买卖的行为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
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
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
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其声明与承诺如下:“上述针对弘信电子股票买卖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公开信息及
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于 2021 年 7 月 3 日担任弘信电子
副总经理,未参与本次交易决策,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
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
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其声明与承诺如下:“2021 年 4 月,本人及配偶张洪向弘信电子出具《关于股
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拟减持弘信电子股票。上述针对弘信电子股票买卖的行
为系本人及张洪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及
张洪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
形。”
露公告》,李毅峰及张洪的上述减持行为系执行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减持行为均
在减持计划的规定范围内。
声明与承诺如下:“上述针对弘信电子股票买卖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公开信息及市
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
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
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其声明与承诺如下:“上述针对弘信电子股票买卖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公开信息及
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决策,买卖行为与
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其声明与承诺如下:“上述针对弘信电子股票买卖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公开信息及
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决策,买卖行为与
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声明与承诺如下:“上述针对弘信电子股票买卖的行为系本人及张磊基于公开信
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
系,本人未向张磊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
的情形。”
声明与承诺如下:“上述针对弘信电子股票买卖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公开信息及市
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决策,买卖行为与本
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
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综上所述,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有关内幕知情人员均已出具承诺
函及自查报告声明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与本次交易并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利
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上市公司对此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书面说
明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如相关承诺、自查报告真实、准
确,则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述相关人员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
内幕交易,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股票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桑 健
温定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