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
组问询函》的回复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
问询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贵部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向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弘信电子”)发出了《关于对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编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1】
第 16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会计师”
或“我们”
)对该问询函中涉及会计师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三
速增长阶段,报告期内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22,759.38 万元、29,768.24
万元和 14,623.20 万元。其中,2020 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30.80%,
对前两大客户群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精元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
收入同比下降 3.40%、5.76%,对第三大客户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致伸科技”)的销售收入同比增长 66.79%;2021 年 1-5
月,致伸科技已不在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名单之中。
(1)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标的公司自成立以来的主营业务及主要
产品情况,并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变化的情形,如是,请进一步说明变
化的原因及相关背景情况。
(2)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
但不限于产品类型、销量及单价、销售政策、信用政策、期后回款情
况等,针对不同年度销售情况差异较大的主要客户,进一步说明差异
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并结合主要客户的业绩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刻意
放宽信用政策向主要客户铺货的情形。
(3)请你公司结合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容量和
竞争状况、标的公司行业地位、同行业可比公司业绩情况等,说明报
告期内标的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说明就标的公司
营业收入真实性所采取的具体审计程序及覆盖率、程序有效性及审计
结论。
会计师回复:
(一)针对标的公司营业收入真实性,我们所执行的具体审计程
序及覆盖率如下:
(1)了解、评价与销售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有效性,
并测试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2)选取样本检查销售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评价标
的公司收入确认方法的相关会计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
关规定;
(3)执行分析性复核程序,主要分客户、分产品、分月度对毛
利率波动进行分析,并将本期与上期金额、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公司
毛利率进行对比分析;
(4)从销售收入明细中选取样本,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
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出库单、发票、签收单等;
(5)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记录的收入,选取样本核对销售合
同、出库单、发票、签收单及其他支持性文件,以评价收入是否被记
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
(6)选取样本对客户进行函证,函证内容包括应收账款余额、
交易额及回款金额,以确认销售收入金额的真实性,报告期内函证及
回函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1 年 1-5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14,623.20 29,768.24 22,759.38
发函金额 13,704.68 28,028.90 21,770.07
发函比例 93.72% 94.44% 95.65%
回函金额 13,606.50 27,888.87 21,676.07
回函确认比例 99.28% 99.50% 99.57%
回函比例 100.00% 100.00% 100.00%
(7)选取了标的公司报告期前十大客户(共计 14 家)进行实地
走访或视频访谈,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报告期内与标的公司的交易
金额、往来款余额、支付结算方式、与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核查客户及相关业务的真实性及合理性;
走访客户的数量、交易金额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1 年 1-5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走访客户数量(家) 14 14 14
项 目 2021 年 1-5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走访客户交易金额 13,167.96 27,085.84 20,445.15
营业收入 14,623.20 29,768.24 22,759.38
走访客户营业收入金额占比 90.05% 90.99% 89.83%
(二)标的公司营业收入真实性所采取的程序有效性及审计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上述审计程
序,我们认为:上述程序对于营业收入的真实性认定充分、有效,标
的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真实。
问题四
为重资产行业,需要较大金额的机器设备投入。截止报告期末,标的
公司资产总额为 23,223.97 万元,其中,应收账款、存货和固定资产
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13,943.91 万元、
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60.04%、8.37%和 15.74%;共有 21 台主要
机器设备,资产原值为 1,928.72 万元,资产净值为 1,010.98 万元,
其中,有 4 台成新率为 100%的新设备,资产原值及净值均为 298.85
万元。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制造费用分别为 2,816.85 万元、
(1)请你公司结合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资产构成情况、制造费
用占比等,补充说明标的公司是否符合重资产行业特征,并说明判断
依据及其合理性。
(2)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厂房面积、固定资
产规模及周转率、主要机器设备数量及其性能等,并对比同行业可比
公司情况,充分说明标的公司产销量的真实性及合理性。
(3)请你公司对比分析标的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周转
率及应收账款周转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是,请进一步说明差异的
原因及合理性。
(4)请你公司结合标的公司的客户信用状况及行业特点,应收
账款账龄分布、逾期情况及历史损失率,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
提情况等,补充说明标的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合理、充分。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说明就标的公司
应收账款的相关认定所采取的具体审计程序及覆盖率、程序有效性及
审计结论。
会计师回复:
(一)标的公司应收账款的相关认定所采取的具体审计程序及覆
盖率如下:
(1)了解、评价并测试标的公司销售信用政策及应收账款管理
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2)计算应收账款周转率等指标,并与标的公司以前年度指标、
同行业同期相关指标进行对比分析、检查是否存在重大异常;
(3)选取样本向客户进行函证;
对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函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1 年 5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应收账款函证额 13,747.15 14,292.87 10,862.73
应收账款原值 14,463.59 14,995.41 11,227.14
项 目 2021 年 5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发函比例 95.05% 95.31% 96.75%
回函金额 13,648.97 14,152.84 10,768.73
回函确认比例 99.29% 99.02% 99.13%
回函比例 100.00% 100.00% 100.00%
(4)分析并检查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回款情况,结合期后回款
情况检查,评价标的公司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
性;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回款检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1 年 1-5 月 2020 年 2019 年
人民币回款额检查 12,452.10 21,649.65 17,631.92
美元回款额检查 416.25 867.88 795.65
美元折算人民币 2,697.64 5,952.32 5,497.27
总计人民币回款额 15,149.74 27,601.98 23,129.19
账面总回款额 16,819.64 29,493.79 24,929.81
回款检查比例 90.07% 93.59% 92.78%
(5)评价标的公司坏账政策的合理性,获取标的公司应收账款
坏账准备计提表,检查计提方法是否按照坏账政策执行,重新计算坏
账准备计提金额是否准确;
(6)结合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等往来项目的明细余额,调查
有无同一客户多处挂账、异常余额或与销售无关的其他款项(如代销
账户、关联方账户或雇员账户)
。
(二)标的公司应收账款的相关认定所采取的程序有效性及审计
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上述审计程
序,我们认为:上述程序对于应收账款的相关认定充分、有效。
问题八
保税区、物流园等)出口再进口销售给境内客户的情形,即标的公司
将产品在保税物流园履行出口报关手续,销售给境外子公司华扬电子
(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华扬”)
,再由香港华扬履行
进口报关手续后将产品销售给境内客户。报告期内,该销售模式下实
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6,242.14 万元、
占比分别为 27.45%、18.11%和 21.77%。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销售模式的具体客户以及销售情况,并说
明采用该销售模式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要求,是否存在法律或合规性风险。
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一)保税物流园区销售模式的具体客户以及销售情况
标的公司将产品在保税物流园履行出口报关手续,该销售模式的
具体客户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1 年 1-5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精元电脑 2,514.89 3,801.17 4,025.61
致伸科技 160.18 1,394.36 2,092.26
上海莫仕 505.87 186.35 -
其他客户 1.95 3.38 124.28
合计 3,182.89 5,385.26 6,242.14
注:①由于 2020 年美元汇率大幅下跌,标的公司与致伸科技结算币种由美
元改为人民币,通过香港华扬向致伸销售的美元结算金额减少,通过标的公司向
致伸销售的人民币结算金额增加。②报告期内,精元电脑除了通过香港华扬用美
元结算货款之外,还存在直接与标的公司用人民币结算的情形。
(二)说明采用该销售模式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是否存在法律或合规性风险:
(1)保税物流园销售模式符合行业惯例,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要求
内销中采取“先出口、再进口”方式的主要原因为标的公司部分
下游客户为境外企业设立在大陆的子公司,因而在商品结算上,客户
采取美元直接结算以此抵消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波动带来的汇兑损
益影响。为了满足客户需求,标的公司采取该模式交易。
标的公司将产品在保税物流园履行出口报关手续,销售给境外子
公司香港华扬,再由香港华扬履行进口报关手续后将产品销售给境内
客户。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将货物出口到保税区即视同离境,可办理出
口退税。而下游境内笔记本电脑键盘生产企业只需再从保税区将货物
进口即可完成进出口程序。对于客户而言,其与香港华扬通过美元结
算,抵消了人民币兑换美元的汇率波动带来的汇兑损益影响。标的公
司所采取的“先出口、再进口”符合同行业惯例,根据同行业公司传
艺科技(002866.SZ)的披露,其亦采用该模式进行销售。
会计处理上,标的公司为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自产货物,增值税适
用“免抵退”管理办法。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
免征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
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
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
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
准后,予以退税。
标的公司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
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①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三)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标的公司保税物流园销售模式符合同行业
惯例,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容诚专字[2021]361Z0560 号《容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重组问询函>的回复》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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