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
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在公司担任除独
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且董事会
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对公司全
体股东负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如在其它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连同本公司在内,担任独立董事的
公司不得超过五家,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指配、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
构中任职的人员;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告上述内容。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
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九条 公司披露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材料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
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
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议的,或出现不符合独立性
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低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低要求时,公司应按
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十三条 当独立董事出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自律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时,在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免除其职务。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
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
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
董事。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和责任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享有《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与《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还具有下
列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七)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
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
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
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股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
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
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相关主体存在下列情形时,应积极主动履行
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五)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
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文档,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
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
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与该等事
项有关的完整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
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对于
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
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深圳证券交
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获得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
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公司原《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2012 年版)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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