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认购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免于要约收购义务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1 第 002953 号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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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认购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免于要约收购义务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1 第 002953 号
致: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投集团”或“认购人”)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现就国投集团认购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国
投电力”)非公开发行股票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核查,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免于发出要约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且本所
律师对某事项是否合法有效的判断,是以该事项发生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
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会计
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报告、说明或其他文件。
本所已经得到本项目有关当事人的如下保证,即: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律
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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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免于发出要约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
材料一起上报,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认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认购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38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白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0017643K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营业期限 2017 年 12 月 5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6 号--6 国际投资大厦
经营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并开展有关投资业务;能源、交通
运输、化肥、高科技产业、金融服务、咨询、担保、贸易、生物质能
源、养老产业、大数据、医疗健康、检验检测等领域的投资及投资管
经营范围 理;资产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企业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认购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本所律师审阅了认购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表报并就收购人诉讼仲裁、违法违规
行为及征信状况进行了网络核查,同时取得了认购人出具的相关承诺,认购人不
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下述情形:
l、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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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认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
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作为认购人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认购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认购的方案
根据《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以下简称“《非
公开发行预案》”)和上市公司与国投集团签订的《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国投电力拟非公开发行股票 488,306,45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国投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行完成后,国投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预计为
实际控制人。
根据《非公开发行预案》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收购完成
后,国投集团通过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二)本次认购的批准与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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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
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
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
-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
《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
事宜的议案》
有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19 年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前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关于提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
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
案》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关联股东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收购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核准。
三、本次交易符合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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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属于该种情形,收购人可
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认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具体如
下:
l、认购人国投集团通过认购国投电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国投集团
持有国投电力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51.32%的表决权,超过了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 30%;
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认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
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国投集团具备收购人主体资格。国投集团认购国
投电力非公开发行的新股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次收
购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