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元药业集团 独立董事意见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之独立意见函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
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相关董事会文件,就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宜,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首次授予的 208 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行权期行权的实质性条件已经成就,符合本期
行权条件,我们认为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的行权数量为 726.30 万份。董事会就本议案表决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基于上述三点,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激励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第三
期行权。
独立董事:霍静、彭娟、覃业志、崔利国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