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常铝股份
股票代码:002160
信息披露义务人:常熟市铝箔厂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常熟市古里镇小康村富春江路 20 号
通讯地址:常熟市古里镇小康村富春江路 20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名称:张平
住所:江苏省古里镇白茆西
通讯地址:江苏省古里镇白茆西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数量减少、持股比例减少、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2021 年 11 月 26 日
声 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
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
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
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
资者注意。
七、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最终生效实施尚需获得济南市国资委审批通过,尚需
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通过。本次权益变动能否取
得相关审批和批准,以及最终实施结果、实施完成时间仍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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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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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公司、上市公司、常铝股份 指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铝箔厂 指 常熟市铝箔厂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指 张平
常铝股份 指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市国资委 指 济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齐鲁财金 指 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常熟市铝箔厂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鲁财金投资集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团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份转让协议》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协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议》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
指
议》 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指
本报告书 指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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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铝箔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为
张平先生。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名称 常熟市铝箔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汪和奋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84 年 4 月 14 日 住所 常熟市古里镇小康村富春江路 20 号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实业投资;塑料、纸张、纤维和金属材料的分切、复合、涂复制造与销售;
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经营范围
商品及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合计 3,000.00 100.00%
姓名 国籍 性别 职位 身份证号
张平 中国 男 董事 320520194601******
汪和奋 中国 女 董事长、总经理 32052019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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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建民 中国 男 董事 320520195810******
吴光 中国 男 董事 320581195402******
谢兰 中国 男 董事 320520195804******
陆芸 中国 女 监事 320520196005******
张敏达 中国 男 监事 310111196508*** ***
朱春年 中国 男 监事 32011419660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 张平
姓名 张平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20520194601******
住所 常熟市虞山镇
通讯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白茆西
通讯电话 +86-0512-52359002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
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持有或控制其他境
内或境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
张平先生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铝箔厂的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铝箔厂与张
平先生为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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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铝箔厂向齐鲁财金转让其持有常铝股份的部分股权,为常铝
股份引入国有控股股东而做出的。本次权益变动通过齐鲁财金通过受让铝箔厂持
有公司的部分股份以及取得铝箔厂持有公司剩余股份的表决权而实现对上市公
司的实际控制,同时齐鲁财金通过全额认购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来增
强对公司的实际控制。通过本次权益变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铝箔厂变更为齐
鲁财金,实际控制人由张平先生变更为济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引进国有资本背景的股东,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
股东结构,促进上市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通过国有资本背景控股股东的引入,一
方面可以提升上市公司授信水平及融资能力,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另一方面,
通过双方的合作,齐鲁财金可以充分调动优质产业资源,更好地支持上市公司业
务发展,提升上市公司在工业热交换、医疗洁净大健康领域的竞争优势,推动上
市公司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
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 12 个月内暂无
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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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控制权变更整体方案导致的,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铝箔厂与
齐鲁财金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铝箔厂向齐鲁财金协议转
让其持有公司的 71,602,378(占公司总股本的 9%)股无限售流通股。本次股份
转让完成后,齐鲁财金持有公司 71,602,37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9%,本次
股份转让前,齐鲁财金未持有公司股份。
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同日,铝箔厂与齐鲁财金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铝箔厂自愿将其持有公司的 84,290,619 股股份(占常
铝股份总股份的比例为 10.59%)所对应的表决权全部委托给齐鲁财金行使,前
述协议转让项下的 71,602,378 股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表决权委托生效,委托期限
不低于 18 个月,表决权委托期间铝箔厂与齐鲁财金方构成的一致行动关系,表
决权委托结束之日,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动终止。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且前述表
决权委托生效后,齐鲁财金持有公司 71,602,378 股股份,并将合计持有公司
同时齐鲁财金与常铝股份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上市公司拟
向齐鲁财金发行不超过 237,199,191 股(含本数)股票(实际非公开发行股票数
量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常铝
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齐鲁财金认购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价格为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常铝股份股票交易均价的
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 3.48 元/股。
本次发行完成后,齐鲁财金预计将持有上市公司不超过 308,801,569 股(含
本数)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的 29.90%,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
比例为 38.06%。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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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前后各自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转让前 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后
主体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
(股) (%) 例(%) (股) (%) 例(%)
常熟铝箔厂 155,892,997 19.59 19.59 84,290,619 10.59 -
张平 30,552,284 3.84 3.84 30,552,284 3.84 3.84
齐鲁财金 - - - 71,602,378 9.00 19.59
常铝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各自的权益变动情况如
下:
发行前 发行后
主体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
(股) (%) 例(%) (股) (%) 例(%)
常熟铝箔厂 84,290,619 10.59 - 84,290,619 8.16 -
张平 30,552,284 3.84 3.84 30,552,284 2.96 2.96
齐鲁财金 71,602,378 9.00 19.59 308,801,569 29.90 38.06
注:本次发行完成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795,581,976 股;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
总股本将不超过 1,032,781,167.00 股(含本数)。
三、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订主体
(二)股份转让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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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费,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各自承
担。
承诺与保证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的问询(如需)、合规性审查确认。
条件均须满足。甲方同意乙方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股份转让款,具体支付节点
为:
的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支付总价款的30%,共计140,483,865.64元股份转让款。
(三)承诺与保证
甲方合法拥有的股份,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
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不存
在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并免遭任何第三方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
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如存在任何权利障碍或引发任何纠纷,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相关股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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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股份减持相关承诺的情形。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交所认定的任何不
予受理的情形。
内部审议程序。
资料和电子资料等)、其向乙方告知的或公开披露的信息是均是真实、准确、完
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交易规则的规定,依法合规地就本次股份变动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或其他让渡股东权利或限制标的股份处置的相关协议的情
形。甲方、丙方保证,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甲乙双方一并签订《表决权委托协
议》,甲方自愿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剩余84,290,619股股份(相当于目标公司总
股本的10.59%)对应的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提名和提案权等股东权利)全部委
托予乙方行使,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表决权委托。(具体内容以《表决权委托协议》
为准。)甲方、丙方保证,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及乙方通过本协议第3.30条认购目
标公司股份并在乙方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后,不采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谋求目
标公司控制权,不采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影响目标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包括但
不限于以谋求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的增持目标公司股份、与第三方一致行动或
者将表决权委托给第三方、接受第三方的表决权委托等行为。
(含目标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自2018年至今均依法合规经营、运作,所有财
务、协议处理均依法合规、真实、完整。截至本协议签订日,目标公司不存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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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被相关主管部门立案调查、采取
监管措施、公开谴责、行政处罚甚至被依法作出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
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方面的风险的情形,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公
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不得发行证券等资本运作的情形,不存在可能导致目标
公司或乙方产生单笔或累计超过人民币500万元重大损失的事项或或有事项,如
存在标的股份过户之前的原因导致的上述事项,则乙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要求
甲方返还乙方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及其孳息,并由甲方、丙方连带地承担乙方因此
遭受的损失。因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前(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前)常铝股份
及子公司和甲方、丙方本身的违法违规、违约、侵权、违反承诺、保证、违规担
保等事项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责任、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负债及其他或有负债均由甲方、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目标公司、乙方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同时甲方、丙方连带地负责按照乙方
要求在乙方催告改正之日起30日内对相关违规事项(如有)进行整改(但乙方书
面豁免的情形除外),确保目标公司后续的依法合规运作、经营。
工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与其现有员工及原职工之间不存在重大争议和劳动
仲裁、诉讼或其他纠纷,亦不存在潜在的重大争议和劳动仲裁、诉讼或其他纠纷。
目标公司没有任何应付而未付的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其他与雇用
关系有关的类似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支付义务;目标公司已为员工缴纳相应标准的
社保和公积金,不存在任何需要补缴或追缴的情况;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
其相关规定要求的职工福利、社会及养老保障和解除劳动协议经济补偿以及向乙
方披露的福利外,目标公司未向员工提供或承诺提供任何其他的在职、离职、解
雇、退休或养老福利、保障或补偿。
定,已经向任何提出要求的税务部门提交了所要求的信息;且目标公司成立至今
按时足额缴纳或代扣代缴各项税款,不存在任何被税务主管部门认定为重大税务
违法违规的情形;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不存在目标公司与税务部门之间涉及目
标公司税务责任或潜在税务责任或税务优惠的纠纷,不存在任何未决或潜在的税
务争议或处罚,亦不存在任何可以引发任何政府机构的税务调查或税务争议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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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标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府扶持政策和财政补贴(如有)均合法有效,
不存在任何税收优惠提前失效或终止、补缴税款或被要求返还政策扶持资金或财
政补贴或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情况或风险。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亦不存在任何关联方违规占用目标公司资金情况。
活动所需要的在中国法律规定下的证照、批准、许可、同意、授权(以下简称“经
营资质文件”)都已经依法申请并获得,并且所有该等经营资质文件都是有效存
续的,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经营资质文件被有关政府部门或机构撤销、吊销的情
形,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经营资质文件失效的情形。目标公司不存在违反环保、
行业准入、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之情形,亦不存在遭受相关政府
部门行政处罚或正在遭受相关政府部门调查之情形,且目标公司可持续开展业务
经营活动,该等业务经营不存在遭受重大不利变化之风险。目标公司已通过有关
的政府授权机关对经营资质文件的年检(如需)。
项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完整的所有权,该等资
产的权属清晰完整,不存在任何纠纷及潜在纠纷与权利负担之情形,足以满足目
标公司目前开展业务的需要,不存在对目标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之情
形;目标公司拥有、运营、使用的资产均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进行了适
当的登记、备案、注册等手续,且该等登记、备案、注册尚在有效期。
决或潜在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索赔事项。
相关法律及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在各方面均完整及准确,真实、公允地反映了
其所涵盖时期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状况以及现金流量状况等。
目标公司的所有审计账目及管理账目(包括转让账目)均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的财
务、会计制度并结合目标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制定且在所有实质方面真实和公平地
反映目标公司在有关账目日期的财务及经营状况。目标公司的所有财务处理(包
括但不限于会计政策、会计处理、财务凭证及管理、财务报告撰写等)均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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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且真实、完整的,与目标公司对外披露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重大债务或或有债务(指单笔或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债务)。
协议均合法、有效、有约束力,且未发生任何诉讼、仲裁、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不因本次交易而在完全相同的条款下变得不再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且具有
完全的效力;目标公司未发生对目标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违反该等协议的情
形。
会”建设、信息披露等)合法合规且真实、完整,与目标公司对外披露的情况不
存在重大差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重大未决诉讼、仲裁情况,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涉嫌犯罪或其他
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不满三年的情形。
类型企业(简称"相关企业")在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与目标公司保持相
互独立,未从事任何对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
动;并保证将来亦不从事任何对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
业务或活动。否则,甲方、丁方自愿赔偿乙方因此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及常铝股份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和责任。
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占用、
违规对外担保、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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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丙方应对目标公司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股东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
不得利用股东身份实施任何侵害目标公司利益或乙方潜在股东权益的行为。
导致或预期可能导致甲方、丙方、目标公司在本协议中作出的声明、承诺和保证
不真实或不准确,或者发生导致或合理预期可能对本次股份转让及目标公司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单笔或累计超过人民币500万元重大损失的事项或或有事
项),甲方、丙方应立即向乙方进行披露,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
予以规范或者消除,未能规范或消除的,乙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要求甲方返还
乙方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及其孳息,并由甲方、丙方连带地承担乙方因此遭受的损
失。
方另行约定外,甲方、丙方不得就其所持股份的转让、托管、质押或其他权利负
担的设定事宜与任何第三方进行协商或签订任何文件,各方均不得开展与本协议
的履行有冲突的任何行为。
(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目标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方及时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四)协议实施需满足的条件
诺与保证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及证券监管部门的问询(如需)及合规性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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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付款条件及方式
本次交易经甲乙双方内部审议机构审议通过;本次交易通过乙方国资主管部门审
批;甲方、丙方在本协议(包括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有)项下作出的承诺与
保证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办理转让的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本次交易方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总
价款的30%,共计14,048.39万元股份转让款。
(六)股份交割安排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32,779.57万元的股份转让款(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方办理转让的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甲方、丙方保证,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审批后本次标的股份的交割为一次性办理过户登记。
(七)豁免责任
议,各方均无需承担责任。
次交易未通过其审核,或因乙方国资主管部门对本次交易不予批准,导致本次协
议转让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解除,各方均不承担责任,若乙方已支付转让款的,
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转让款连同产生的孳息转回至乙方银行账户。
(八)违约责任、合同解除
违约的一方应继续履行(除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可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外),
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遭受的直接损失、因解决纠纷而花费的交通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鉴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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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费用、罚款等费用。
理本次交易相关程序,或甲方、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保证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在甲方收到乙方解除通知书后20
日内,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转让款连同产生的孳息转回至乙方银行账户并同时
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5%的违约金。
股份转让相关程序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由乙方向
甲方支付相当于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5%的违约金。
方需按应付未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九)公司治理
及目标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目标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提前换届,具
体安排为:
事7名。独立董事席位中由甲方推荐1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乙方推荐3名独立董事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席位中由乙方推荐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甲方及原股东推
荐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人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任职条件并经甲
乙双方确认。董事长由乙方推荐并依法经目标公司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后担
任;
由目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乙方推荐并依法经目标公司审
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后担任;
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选聘程序。
司章程、制度的修改完善。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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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不成的,则各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协议生效
本协议非自然人签订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签订
方签字且经乙方国资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各方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订主体
(二)表决权委托背景
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9%)股份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
约定,由甲方将其持有目标公司的84,290,619股股份(相当于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三)表决权委托主要内容
例19.59%。现甲方自愿将其持有的常铝股份84,290,619股股份(相当于公司总股
本的10.59%)(以下简称“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提名和提
案权等股东权利)全部委托予乙方行使,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本次表决权委托。
《股
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且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生效后,
乙方实际可支配的常铝股份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将达到19.59%。
实质上增持目标公司股份的,自该等新增股份登记至甲方或其相关方名下之日起
即自动适用本协议的约定(即委托股份数量自动按比例相应增加),双方无需另
行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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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委托,乙方对委托股份对应表决权委托,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股份转让、股
份代持或委托持有。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继续遵守其已对目标
公司作出的公开承诺及其他应承担的股东义务;若乙方因为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与目标公司及/或其他股东产生任何争议或纠纷的,甲方应当全力协助乙
方解决。
方,依据本协议及目标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按照自己的意志就委托股份行使包
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委托/受托权利):
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本协议及目标公司章程(包括在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股东表决权)规定需
要经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进
行投票并签订股东登记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罢免目标公司董事、监事等事项在内的任何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做出其他意思表
示;
股东,对委托股份仍享有收益权、分红权、处分权等财产权利,除收益权、分红
权、处分权等财产权利之外的全部股东权利均委托给乙方行使。
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在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时,可完全按照乙方意愿行使,无需
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及/或取得甲方事先同意。
机关要求或者为配合,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包括为满足监
管部门审批、登记、备案需及时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等),以实现本协议项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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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委托之目的。但如相关事项需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在相关文件上签章或进
行其他类似配合工作的,甲方应于收到乙方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如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等特殊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完成。
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订目标公司相关股东
大会决议或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
行使无法实现,甲乙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
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有权人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等义务,则仍由甲方承担并履行。
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不低于18个月,且下列条件孰早发生之日解除:
有目标公司股份的比例超过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不含齐鲁财金)合计持
有目标公司股份的比例的差额达到10%以上;
月期限届满。
的权利,未经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委托不因任何事由而撤销或终止。
决权委托结束之日,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动终止。
其他协议,亦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无需取得任何第三方的同意或认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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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任何方式(如协议转让、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交易等任何方式减持、
出售、转让、放弃、赠与等)将委托股份另行交予任何第三方持有或管理;(2)
解除本协议的表决权委托,或将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另行委托予第三方行使;
(3)通过包括网络投票等在内的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就委托股份行使表决权;
(4)就委托股份设置质押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权利负担,或将未来解除限制的委
托股份再行设定权利负担。(5)以改变乙方对目标公司控制地位为目的,与目
标公司其他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
其他协议,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的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
额的赔偿金。
乙方有权单方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并同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且《股份转让
协议》项下乙方支付首期股份转让款后即正式生效。如《股份转让协议》因一方
违约或其他原因被解除、终止,或各方协商一致解除、终止的,则本协议同时解
除、终止。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及表决权委托生效后,齐鲁财金将持有的公司71,602,37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同时受托于铝箔厂持有公司的84,290,619股股份(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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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股本的10.59%)对应的表决权,将合计持有拥有公司19.59%的表决权。公
司控股股东将由铝箔厂变更为齐鲁财金,实际控制人由张平先生变更为济南市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股份发行完成后(自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且股份登记至齐
鲁财金名下之日起),齐鲁财金将持有上市公司不超过308,801,569股(含本数)
股份,占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的29.90%,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股
份比例为38.06%,将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济南市国资委将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引入具备国有资本背景的重要投资者,一方面可以提升上
市公司授信水平及融资能力,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另一方面,通过双方的合作,
齐鲁财金可以充分调动优质产业资源,更好地支持上市公司业务发展,提升上市
公司在工业热交换、医疗洁净大健康领域的竞争优势,推动上市公司的长期健康
稳定发展。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说明
法冻结及其他限制权属转移的情形。
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受让意图等进行了详尽的了解。认为齐鲁财金资信状况良好,经营风格稳健,具
备受让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合法主体资格,有受让上市公司控制权及成为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的充分诚意和实力。
决策等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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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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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其它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
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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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常熟市铝箔厂有限责任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汪和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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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
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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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白茆镇西
联系电话: 86-512-52359011 传真: 86-512-52892675
联系人: 王庆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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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江苏省常熟市
司
股票简称 常铝股份 股票代码 002160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常熟市古里镇小康村富春江
常熟市铝箔厂有限责任公司
人名称 联系地址 路 20 号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人是否为上市
是 ? 否 □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公司第一大股
实际控制人
东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间接方式转让 □
其他 ? 总股本增加导致被动稀释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信息披露义务人铝箔厂:持股数量: 155,892,997 股 持股比例:19.59%
量及占上市公 一致行动人张平: 持股数量: 30,552,284 股 持股比例: 3.84%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信息披露义务人铝箔厂:持股数量: 84,290,619 股 持股比例: 10.59%
后,信息披露义 一致行动人张平:持股数量: 30,552,284 股 持股比例: 3.84%
务人拥有权益 2、 股份发行完成后(表决权委托终止之前):
的股份数量及 信息披露义务人铝箔厂:持股数量: 84,290,619 股 持股比例: 0.00%
变动比例 一致行动人张平: 持股数量: 30,552,284 股 持股比例: 2.96%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 □ 否 ?
来 12 个月内继
续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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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是 □ 否 ?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是 □ 否 ?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是 □ 否 ?
的负债,未解除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公司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 否 □
准
是否已得到批
是 □ 否 ? 注:不适用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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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签署页)
常熟市铝箔厂有限责任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汪和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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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之签署页)
张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