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铜业: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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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78   证券简称:云南铜业       公告编号:2021-068
债券代码:149134   债券简称:20 云铜 01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铜业或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专人
送达,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
式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华云路 1 号中铜大厦 3222 会议室
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11 人,实到董事 11 人,会议由董事长
田永忠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召
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到会董事经过充分讨论,
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以 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上述文件逐项核对后,董事会认为公司
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规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拟定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具
体如下: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表决情况: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关联董事田永忠先生、姚志华先生、吴国红先生为关联
董事,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表决情况: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关联董事田永忠先生、姚志华先生、吴国红先生为关联
董事,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
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
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
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
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若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次发行对象将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取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
  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表决情况: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关联董事田永忠先生、姚志华先生、吴国红先生为关联
董事,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
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发
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发行价格由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
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底价
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分红派息金额为 D,
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配股数为 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
  表决情况: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关联董事田永忠先生、姚志华先生、吴国红先生为关联
董事,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五)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
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同时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
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修订版)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要求为准,
在上述范围内,由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根据募集资金需求情况、实际认购情况等协商
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如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
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则
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情况: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关联董事田永忠先生、姚志华先生、吴国红先生为关联
董事,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
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
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情况: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关联董事田永忠先生、姚志华先生、吴国红先生为关联
董事,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七)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情况: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关联董事田永忠先生、姚志华先生、吴国红先生为关联
董事,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八)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
  表决情况: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关联董事田永忠先生、姚志华先生、吴国红先生为关联
董事,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九)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情况: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关联董事田永忠先生、姚志华先生、吴国红先生为关联
董事,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十)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
超过 272,65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
部投入以下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万元)         入额(万元)
             合计                 272,650.00    272,650.00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收购云南迪庆有
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迪庆有色”) 38.23%股权
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实施前提。
     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
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
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
自筹解决。
     收购迪庆有色 38.23%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经具有
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履行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主体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准确定,并由交
易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
     相关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按照相关程序向中
国证监会申报,发行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并
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表决情况: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关联董事田永忠先生、姚志华先生、吴国红先生为关联
董事,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该议案属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
独立董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本议案有关联关
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三、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的议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
行情况报告书》,公司拟定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云南
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
  该议案属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
独立董事意见。
  田永忠先生、姚志华先生、吴国红先生为关联董事,回
避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本议案有关联关
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四、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就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拟定了
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云南
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该议案属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
独立董事意见。
  田永忠先生、姚志华先生、吴国红先生为关联董事,回
避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本议案有关联关
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五、以 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
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
定》,公司董事会就前次募集资金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
使用情况拟定了专项报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上述《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
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云南
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拟向特定对
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
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
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
规定,公司制定了《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及填补措施》,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拟采取的措
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云南
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的公告》。
  该议案属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
独立董事意见。
  田永忠先生、姚志华先生、吴国红先生为关联董事,回
避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本议案有关联关
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签署<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云
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公司与云南铜业
(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铜业
(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云南
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签署股权
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公告》
           。
  该议案属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
独立董事意见。
  田永忠先生、姚志华先生、吴国红先生为关联董事,回
避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本议案有关联关
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承
诺的议案》;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拟向特定对
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
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
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
规定,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
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拟采取的措施,公
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出具承诺。
  公司认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做的
上述承诺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能够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
履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公司
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
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公告》
  该议案属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
独立董事意见。
  田永忠先生、姚志华先生、吴国红先生为关联董事,回
避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本议案有关联关
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九、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
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具体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安排,为合法、
高效地完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修改和
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
机、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的选择、认购方式、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及其他
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及上
市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
报送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材料,签署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
法律文件;
  (3)授权董事会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4)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重
大合同和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保荐协议、聘
用中介机构的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等;
  (5)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内,如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关于非公开发
行股票政策发生变化时,或市场条件出现变化时,授权董事
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
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6)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政策变化及
有关监管部门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审核意见,对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作出补充、修订和调整;
 (7)授权董事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后,
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登记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等事宜;
 (8)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结果,
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9)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
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授权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用途具体安
排进行调整;
 (10)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授权董事会办
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项;
 (11)授权董事会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
行计划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
之情况下,可酌情决定延期实施本次发行股票计划;
 (12)如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或要求的特定期限内不能
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授权董事会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并在
保护公司利益的前提之下,决定是否向监管部门递交延期申
请并在递交延期申请的情形下履行与此相关的文件准备、申
报、反馈、备案等手续;
 (13)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及发行的有关事宜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按照有关程序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该议案属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
独立董事意见。
  田永忠先生、姚志华先生、吴国红先生为关联董事,回
避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本议案有关联关
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十、以 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
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定了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云南
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
划》。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属特别议案,
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特此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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