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05 证券简称:三峡能源 公告编号:2021-027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后
续激励计划将根据实际情况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作为标的股票来源。
? 根据本计划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总股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公司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
予的权益数量在公司总股本的 3%以内,公司有重大战略转型等
特殊需求的,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5%。
? 本公告中有关简称与同日披露的《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
》相同。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能
源”或“公司”)作为三峡集团新能源业务的战略实施主体,承
载着发展新能源的历史使命。
近年来,三峡能源积极发展陆上风电、光伏发电,大力开发
海上风电,深入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积极开展
抽水蓄能、储能、氢能等业务。同时,投资与新能源业务关联度
高、具有优势互补和战略协同效应的相关产业,基本形成了风电、
太阳能、战略投资等相互支撑、协同发展的业务格局。截至 2021
年 6 月,三峡能源业务已覆盖全国 30 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盈利能力稳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亿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营业收入 113.15 89.57 73.8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
总资产 1,425.76 1,000.50 850.87
主要财务指标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805 0.142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
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8.98 7.08 7.4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王武斌,
董事赵国庆、李毅军、范杰、赵增海、袁英平,独立董事王永海、
刘俊海、闵勇。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何红
心,监事王雪、郑景芳。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7 人,分别是:赵国庆、卢海林、吴
仲平、吴启仁、刘姿、吕鹏远、刘继瀛。
二、本长期激励计划的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
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工作积
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确保公司长期发展目标顺利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办法》
(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
《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三、本长期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和激励工具
本长期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首次授予权益之日起
计算。为充分体现激励的长期效应,在长期激励计划有效期内,
应当采取分期实施的方式授予权益。每期权益的授予间隔期按照
两年进行控制,即权益授予日 2 年(24 个月)间隔期满后再次
授予权益。
本长期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激励对象的范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原则和范围
干人员及技术和业务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参加本计划;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
得参与本计划;
本计划: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
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
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由公司在股东
大会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限制性股票来源、授予数量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长期激励计划中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来源为三峡能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在后续激励计划中,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定向
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作为标的股票来源。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根据本计划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总股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公司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
的权益数量在公司总股本的 3%以内,公司有重大战略转型等特
殊需求的,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5%。
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根据每期激励对象的人数、职
级和薪酬等标准确定。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
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权益所涉及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累
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确定原则为:激励对象当期
股权激励计划预期收益不超过授予时同职级激励对象平均薪酬
总水平(含预期收益)的 40%。
若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
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
应的调整,具体调整规则详见本长期激励计划“十、限制性股票
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约定。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的确定标准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需要以公平市场价格原则确定。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摘要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
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 50%:
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三)授予价格的调整
若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
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规则详见“十、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
法和程序”
。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期、禁售期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每期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公司董事
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在每次授予权益前,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就激励计
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达成进行审议,公
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达成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且授予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登记等相关程序。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及时披露未
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
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
交易日内;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二)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期
每期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均为 2 年(24 个月)
,具体期限自每
期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为止。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
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
务。
每期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均为 3 年(36 个月)
,每期激励
计划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时间 量占获授权益
安排
数量比例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
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1/3
解除限售期
日止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
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1/3
解除限售期
日止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个
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1/3
解除限售期
日止
(三)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进行
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
如下: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董事、
高级管理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
(及
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
据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
否解除限售。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
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
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需
要同时满足授予业绩条件,才可实施授予。
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业务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业绩指标
和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的附加条件,并根据业绩条件的达
成情况确定是否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长期激励计划拟基于公司未来业绩目标的增长设置生效
业绩条件。仅当业绩考核条件满足时,方可按照事先确定的解除
限售比例在解除限售期内对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业务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业绩指标
和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条件。具体的业绩
考核条件将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由董事会确定并告知员工,业绩
考核条件一经确定不得随意修改,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修改的,
需征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应的业绩考核期内,根据公司内部
绩效考核办法,确定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解除
限售及可以解除限售的比例。
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九、公司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
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
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
响发表专业意见。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后续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时,应当履行相应报批程序后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公
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
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监事会应当对股
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
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
公示情况的说明。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
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
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
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
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
宜。
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
公告。
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实并发表意见。
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
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
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条件。董事会应当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
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
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
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
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
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
公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
结算事宜。
十、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
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
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 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
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
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
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
制性股票数量或价格的权利。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
票数量或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或其他条款的,
应经董事会审议后,重新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聘请律师应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
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
业意见。
十一、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
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其相应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
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
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回购;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解除限售获得的全
部或部分收益。
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
信息披露等义务。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
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
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
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
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份、配股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该等股份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
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明确约定各自在本计划项
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二、特殊情形的处理及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
划相关规定,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
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与回购时市价的孰低值。
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出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处理,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
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
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
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
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司及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
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等客观原因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权益当年达
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部分可以在离职
(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当年未达到
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原则上不再行使。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授予价格由上市公司进行回购,并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不
得高于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的孰低值。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不得高于
授予价格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
票的人员时,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与同期银行存款
利息之和。
性股票的情形或因违反公司制度等个人原因被公司辞退的,根据
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
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的孰低值。
励带来的收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的孰低值:
(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
损失;
(2)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
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出现同业竞争等
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3)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
当损害;
象限制性股票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
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长期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计划的变更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可对其进
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
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二)计划的终止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
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
施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计划变更/终止的审议程序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
的持续发展,变更后的方案或终止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
后的方案或终止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一)回购的情形
根据公司已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在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应
对已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的;
如出现上述需要回购的情况,则公司应回购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回购价格和数量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相关条款有
特别明确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
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若在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或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规则详见“十、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三)回购的程序
公司应当在出现需回购股份的情形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
回购股份方案,并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在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当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
激励计划(草案)》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
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