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作为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
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讨论
后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
经了解杨小强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和专业能力,我们认为:
杨小强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具备与其所聘岗位相适应的任职经历、履职能力和条件。其未曾受到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国家
公务员。公司本次聘任总法律顾问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杨小强先生担任公司总法律顾问,任期
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二、《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
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建设
情况做出的决策,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
营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
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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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骞 聂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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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延风 刘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