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1-122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中原电子向国开行授信事项变更的议案》对公司 2021
年 5 月 21 日 2020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涉及资产担保》进
行了调整。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1 年 11 月 25 日 14:30
网络投票的时间:2021 年 11 月 2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25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122 号公告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 海 证 券 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十
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111 号)、《关于召开 2021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示性公告》(2021-121 号)公告了 2021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
表决的方式和方法。
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 2021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3 人,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92,747,4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43.976%。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其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 1,218,169,17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 41.4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98 人,其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4,578,229 股,占公司有效
表决权总股份的 2.537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投票
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普通决议议案
同意 1,288,934,6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反对
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3,456,1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5.066%;反对 3,789,7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905%;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
果:通过。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122 号公告
同意 1,288,934,6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反对
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3,456,1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5.066%;反对 3,789,7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905%;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
果:通过。
同意 1,288,872,1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反对
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3,393,6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4.985%;反对 3,857,0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992%;弃权 1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
果:通过。
关联法人股东和高管(关联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均需在该议案中回避表决,因
此本议案的总体表决情况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4,650,219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11%;
反对 2,595,63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9%;弃权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特别决议议案
关联法人股东和高管(关联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均需在该议案中回避表决,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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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本议案的总体表决情况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3,034,09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19%;
反对 4,230,56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5%;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