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09 证券简称:精研科技 公告编号:2021-130
债券代码:123081 债券简称:精研转债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精研转债 2021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利息,每 10 张“精研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4.00 元(含税)。
月 2 日,票面利率为 0.4%。
年 12 月 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精研转债”持有人
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 2021 年 12 月 2 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
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支付 2020 年 12 月 3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 日的利息。根据《江苏精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
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日。
第四年 1.8%、第五年 2.5%、第六年 3.0%。
的付息方式,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
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 2020 年 12 月 3 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级,精研科技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
望为稳定,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中证鹏元资信评
估股份有限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主体和本次可转债进行跟踪评级。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精研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
间为 2020 年 12 月 3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 日,当期票面利率为 0.4%,本次付息
每 10 张“精研转债”(面值 1,000 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 4.00 元(含税)。
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3.20 元;
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的对象为:截至 2021 年 12 月 2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精研转债”
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
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
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境外投资机构
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同时,国务院常务会议于 2021 年
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
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519-69890866
电子邮箱:ir@jsgian.com
特此公告。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