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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
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法律意见书
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
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法律意见书
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
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签名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 104 号楼梧桐南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刘伟杰主持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25 日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18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1,095,902,1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8087%。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股
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
接投票的股东共 18 名,代表股份 9,344,4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480%。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主体
除外)及股东代表共计 1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344,453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348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表决权股份 9,344,4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48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
席本次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
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
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现场选举 2 名股东代表为计票人和监票人,本所律师、
监事与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共同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经验证,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104,126,1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86%;
法律意见书
反对 1,119,6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 权 800 股, 占出 席会 议股 东及 股东 委托 代理 人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8,224,0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8.0096%;
反对 1,119,6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9819%;
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金奂佶
经办律师:
楼晶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