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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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渥食品”
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品渥食品实施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品渥食品调整《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条件
(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调整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法律意见书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
件、复印件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发表法律意见。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品渥食品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
的专业文件和品渥食品的说明予以引述。
的。
本所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法律意见书
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核实<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0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品渥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17)。
《关于<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订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就本次调整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订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于修订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0 年 12 月 2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 5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0.1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1.50 元/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
数量,以及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事宜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五章之“五/(二)/4”、《品渥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五”,调整
前后如下:
法律意见书
调整前: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 第一个归属期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予的限
第二个归属期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6%
制性股
票 第三个归属期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预留部 第一个归属期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分的限
第二个归属期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6%
制性股
票 第三个归属期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如公司业绩考核未达到上述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归属比例
A、B 100%
C、D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个人当
年计划归属额度×个人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进行归属,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调整后: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 第一个归属期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6%
的限 第三个归属期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法律意见书
制性
股票
预留 第一个归属期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6%
的限
制性 第三个归属期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股票
与业绩考核指标相关的各年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条件 公司考核归属比例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
收入增长率达到 20%及以上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 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一个归属期
收入增长率达到 8%(含)至 20%(不含) /20%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
收入增长率低于 8%(不含)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
收入增长率达到 56%及以上
首次授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 营业收入增长率
予的限 第二个归属期
收入增长率达到 22%(含)至 56%(不含) /56%
制性股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
票 0
收入增长率低于 22%(不含)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
收入增长率达到 100%及以上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
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三个归属期 收入增长率达到 40%(含)至 100%(不
/100%
含)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
收入增长率低于 40%(不含)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
收入增长率达到 20%及以上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 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一个归属期
收入增长率达到 8%(含)至 20%(不含) /20%
预留部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
分的限 收入增长率低于 8%(不含)
制性股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
票 收入增长率达到 56%及以上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 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二个归属期
收入增长率达到 22%(含)至 56%(不含) /56%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
收入增长率低于 22%(不含)
法律意见书
归属期 归属条件 公司考核归属比例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
收入增长率达到 100%及以上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
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三个归属期 收入增长率达到 40%(含)至 100%(不
/100%
含)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
收入增长率低于 40%(不含)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考核归属比例
A、B 100%
C、D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公司考核归属比
例×个人考核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进行归属,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除上述调整外,《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品渥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其他内容不
变。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经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品渥食品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唐周俊
经办律师:
李科峰